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湘建建〔2009〕340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長沙市、永州市房產局,省質安監總站: 現將《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書面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管處。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目的1: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 目的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 目的3: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運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
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章 備 案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包括依法進行工商登記的法人和組織,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見附屬檔案1);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四)產品合格證;
(五)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六)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契約、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七)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證照、證明、契約等應提供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當場核對後退回,複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實物進行查驗確認,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採用全省統一式樣,設備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註明備案有效期限。首次備案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製造廠家或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生產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應當扣除。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編號規則見附屬檔案2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牌(見附屬檔案3)應當固定在建築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不得隨意拆取,不得轉借。
第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但確因使用狀態良好,並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出具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的,可以由產權單位向原設備備案機關申請延續備案。
允許延續使用期限應當在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中明確。
單台建築起重機械延續備案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產權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延續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延續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見
附屬檔案4);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
(四)原備案證明和備案牌;
(五)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延續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符合延續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實物查驗確認,收回原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並向產權單位重新核發備案證明和備案牌。重新核發的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應當註明設備的延續備案有效期限。延續備案有限期限不得超過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所明確的允許延續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契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
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
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自檢、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和延續備案,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的,應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製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後允許延續使用的;
(三)超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允許延續使用期限的;
(四)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因機械質量原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建築起重機械重新啟用時,必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合格後,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返還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第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起重機械原備案申請表、備案證明、備案牌和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及產權變更證明到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見附屬檔案5),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築起重機械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以及處於延續備案有效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不得變更,不得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外省產權單位的建築起重機械進入本省使用的,必須在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有關證明檔案、標牌上應明確註明備案有效期限。外省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持備案(延續備案)證明檔案和備案牌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填報《外省建築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6)。
第三章 租 賃
第十七條 建築起重機械應當由產權單位直接向使用單位出租,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出租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設備購置、備案、維修保養、報廢、出租服務、人員培訓教育等規章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維修保養場地、必要的加工檢測設備和技術維修保養人員;
(四)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必須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產權單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隱
患或未經檢測試運行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
禁止個人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出租業務,禁止向個人承租建築起重機械。
第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租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等檔案資料;
(三)根據工程需要及契約約定,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以前對出租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滿後,使用單位應當將建築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資料移交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其納入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契約(協定),依法明確維修保養和安全服務、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責任及事故經濟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安裝、拆卸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築施工專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使用單位委託安拆單位進行並簽訂委託安裝、拆卸契約(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使用單位具備相應的建築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二條 安拆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
填報《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見附屬檔案
7),並向使用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二)安拆單位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三)委託安裝、拆卸契約(協定);
(四)編制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編制的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六)輔助機械、設備、材料的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開始安裝、拆卸以前,對安拆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按規定提交經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有關資料並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同一台建築起重機械應當由同一單位承擔全過程安裝(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建築起重機械的安拆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安拆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負責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並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安全使用說明。嚴禁將未經自檢或自檢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
和附著。
第二十五條 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委託安裝、拆卸契約(協定);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自檢和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
行以下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建築起重機械的設備基礎施工資料,提供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負責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
(二)查驗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
(三)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
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指定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
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情況;
(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築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進行檢驗檢測;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查驗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
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
(二)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監督檢查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並審查有關資料,簽署設備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意見;
(四)審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督促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五)監督檢查安拆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
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築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
著)進行檢驗檢測;
(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安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五章 檢測及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並按規定組織產權(出租)、安裝、檢驗檢測、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安裝驗收。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託檢驗檢測契約,明確
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等。
工程項目的同一台建築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應當委託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禁止將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未經安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加節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報告中的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並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出租)、安裝等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後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直至檢驗檢測合格為止。
第六章 使用登記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工程項目管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附屬檔案8);
(二)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三)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契約;
(四)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安裝驗收資料,以及運行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單位現場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使用登記申請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工程項目建築起重機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發放《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見附屬檔案9),對不符合辦理使用登記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附著在建築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僅限於辦理登記的工程項目建築起重機械使用,不得轉借、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建築起重機械,使
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並有權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違反國家和省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未經安裝驗收或者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拆卸完畢以後7個工作日以內填報《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註銷表》(見附屬檔案10),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第七章 運行使用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建築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過程的檢查、維護、保養管理。具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取得相應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制定建築起重機械運行使用作業的有關制度並嚴格落實;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運行操作、檢查、維護、保養的有關制度並嚴格落實,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及時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築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進行現場日常檢查、監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
具、索具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記錄,並建立健全安全生
產管理制度及檔案;
(五)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塔式起重機相鄰作業且可能發生碰撞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築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審查使用單位的相應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查使用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對其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查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委託契約和檢驗檢測結論,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等記錄;
(四)查驗建築起重機械運行使用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的相應操作資格證書;
(五)審查使用單位對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的
整改落實情況;
(六)查驗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備案證明、使用登記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原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築起重機械,以及發生影響安全使用
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委託原檢驗檢測機
構增加進行檢驗檢測。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路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使用登記和安全狀況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名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建築起重機械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核查建築起重機械相關資料,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應當查詢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路系統。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使用登記、運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有關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和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責令有
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責令有
關單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
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安全生產隱患的,建設單位接
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拆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和註銷手續、辦理並通過安裝拆卸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予以查處,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建築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該建築起重機械的設備備案機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
2.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編號規則
3.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牌(式樣)
4.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延續備案申請表
5.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變更備案申請表
6.外省建築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
7.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
8.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9.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式樣)
10.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註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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