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考試

為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競爭性選拔幹部力度,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由各級市委根據需要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領導幹部。一般會發布在各市紅星網、黨建網及湖南領導人才網、湖南中公網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考試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 第三章 :民主推薦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0年選拔程式及有關要求,公共科目筆試,公共科目筆試方式與試卷結構,公共科目筆試測評要素,專業科目筆試,專業科目筆試方式與試卷結構,專業科目筆試測評要素,面 試,結構化面試及其他測評方法的程式,面試測評要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 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民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民眾,堅持黨的民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民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幹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式另行規定。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定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範圍執行。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範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民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 釀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 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徵求意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式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三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後,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七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的程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 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落選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大常委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 交流、迴避
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十七條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八條 自願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十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六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民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七十一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10年選拔程式及有關要求

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察與公示、討論決定、公布結果等程式進行。報名和資格審查、筆試和面試考務組織、考察和任用等工作由各市州分別組織實施。命題、評卷工作由省公選辦統一組織。長沙市競爭性選拔的有關實施方法詳見該市公告。婁底、衡陽、常德3市此前已自行公告和組織報名,不再接受報名;邵陽市因職位條件有調整,所公選職位均可繼續報名。
為確保選拔質量,各職位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報考人員原則上要達到10:1以上的比例才能開考,未達比例的職位由各市州委研究決定是否開考。
筆試考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兩科合成一套試卷,主要測試能力和素質,專業性不強的職位適當減少專業知識的比例。公共知識考試內容以《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為依據,專業知識考試內容包括選拔職位所需專業基礎知識、管理知識和政策法規知識。筆試試卷滿分150分,限時3小時。長沙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邵陽市委政研室副主任職位另外加試寫作。衡陽、婁底市需增加部分測試內容,具體方法詳見兩市公告。
面試對象按照與擬選拔職數5:1的比例,從筆試總成績的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主要採用結構化面試的方式。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分別按50%的比例折算成綜合成績(常德、張家界市按60%、40%的比例折算,婁底市計分方法詳見該市公告)。長沙市面試對象的確定及成績折算方法另行公告。株洲市屬中學副校長職位需增加試教環節。
按照與擬選拔職數3:1的比例,從綜合成績的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考察人選(常德市實行等額考察),由各市州委組織部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部分市州在考察前還需進行體檢,體檢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市州另行制定。為確保選拔質量,對經過嚴格考察,研究認為確無合適人選的,可以放棄該職位選拔。
公開選拔任用的幹部,均實行一年的試用期(選任制幹部除外)。試用期間,享受相應待遇。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不勝任的,區別情況,或調整崗位、延長試用期,或取消任職資格、回原單位工作。

公共科目筆試

公共科目筆試範圍包括政治、經濟、法律、管理、科學技術及歷史、國情國力、公文寫作與處理,主要測試應試者勝任黨政領導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特別是運用有關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公共科目筆試方式與試卷結構

(一)測試方式為閉卷。
(二)試卷滿分為100分或150分。
(三)測試時限為150分鐘或180分鐘。
(四)試題難度根據領導職位對知識和能力素質的要求確定。
試卷中不同難度的試題比例為:較難試題約占20%,中等難度試題約占50%,較容易試題約占30%。  (五)試題內容比例根據領導職位對知識和能力素質的要求確定。
(六)試題類型分為客觀性試題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判斷題、選擇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等;主觀性試題包括辨析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寫作題、申論題等。選拔職位的職級越高,主觀性試題的比例應越大。

公共科目筆試測評要素

(一)理論素養。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領導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和靈活運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識素養。對履行領導工作職責應具備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具體套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規水平。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對領導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進行全面系統分析,抓住問題實質,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的能力。
(五)文字表達能力。以規範、簡練、清楚、嚴密、準確的文字表達思想觀點的能力。 測評要素比例根據領導職位對知識和能力素質的要求確定。

專業科目筆試

專業科目筆試範圍包括選拔職位需要的專業基礎知識、專業管理知識和專業政策法規知識,主要測試應試者勝任選拔職位工作必須具備的專業素質,特別是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專業科目筆試方式與試卷結構

(一)測試方式為閉卷。
(二)試卷滿分為100分或150分。
(三)測試時限為150分鐘或180分鐘。
(四)試題難度根據領導職位對專業知識和能力素質的要求確定。
試卷中不同難度的試題比例為:較難試題約占20%,中等難度試題約占50%,較容易試題約占30%。  (五)試題類型分為客觀性試題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判斷題、選擇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等;主觀性試題包括辨析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計算題等。選拔職位的職級越高,主觀性試題的比例應越大。

專業科目筆試測評要素

(一)專業知識素養。對選拔職位所需要的專業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和靈活運用的能力。
(二)專業政策法規水平。對黨和國家有關專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的能力。
(三)專業管理能力。根據選拔職位職責要求,運用專業管理知識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選拔職位需要的其他相關能力。該項具體測評要素根據不同職位的要求,經職位分析確定。 測評要素比例根據領導職位對專業知識和能力素質的要求確定。

面 試

面試在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筆試基礎上,進一步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和個性特徵等方面與選拔職位的匹配程度。
在面試環節中,可使用結構化面試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使用無領導小組討論、公文筐測驗、角色扮演、演講等其他測評方法。有條件的可採用評價中心技術以多種方法進行測評。
(一)結構化面試。該方法要求對試題構成、測評要素、評分標準、時間控制、考官組成、實施程式和分數統計等各環節,必須事先按結構化要求進行規範性設計。考官在與應試者以問答方式當面交談的互動過程中,根據應試者的言語、行為表現,對其相關能力和個性特徵作出相應的評價。
(二)無領導小組討論。該方法要求一組應試者(一般五至七人)在不指定組長的情況下,圍繞給定的問題展開討論。考官根據應試者在討論中的言語、行為表現,對其相關能力和個性特徵作出相應的評價。  (三)公文筐測驗。該方法要求應試者在規定時間內對各種與特定領導工作有關的檔案、報表、信件、電話記錄等公文進行處理。考官根據應試者處理公文的方式、方法、結果等情況,對其相關能力和個性特徵作出相應的評價。
(四)角色扮演。該方法要求應試者扮演某一領導角色,在特定的工作情境中對一系列人際關係和工作問題進行處理。考官根據應試者的言語、行為表現,對其相關能力和個性特徵作出相應的評價。
(五)演講。該方法要求應試者在規定時間內圍繞與選拔職位工作有關的某一主題進行即席發言。考官根據應試者的言語、行為表現,對其相關能力和個性特徵作出相應的評價。

結構化面試及其他測評方法的程式

(一)結構化面試的程式: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應試者抽籤排出面試順序;考務人員宣布規則;應試者入場;主考官宣讀指導語;主考官提問,應試者回答問題;考官追問;考官獨立評分;考務人員統計評分結果並存檔。
(二)無領導小組討論的程式: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考務人員宣布規則;主考官根據需要對參加小組討論的人員進行角色的隨機分派;主考官將有關資料發給應試者;主考官宣讀指導語;應試者按給定的時間準備;應試者進行自由討論;考官獨立評分;考務人員統計評分結果並存檔。
(三)公文筐測驗的程式: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考務人員宣布規則;考官向應試者發放材料;主考官宣讀指導語;應試者在給定時間內完成規定的任務;考官根據需要進行討論;考官根據需要對應試者進行提問;考官獨立評分;考務人員統計評分結果並存檔。
(四)角色扮演的程式: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考務人員宣布規則;考官對角色要求進行說明;主考官宣讀指導語;應試者在給定時間內完成規定的任務;考官根據需要進行討論;考官獨立評分;考務人員統計評分結果並存檔。
(五)演講的程式: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考務人員宣布規則;考官向應試者宣布演講題目;主考官宣讀指導語;應試者按給定的時間準備;應試者即席演講;考官根據需要進行討論;考官獨立評分;考務人員統計評分結果並存檔。

面試測評要素

(一)綜合分析能力。通過分析與綜合、歸納與概括、判斷與推理,揭示事物的內在聯繫、本質特徵及變化規律的能力。
(二)言語表達能力。清楚、流暢、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能力。
(三)組織協調能力。圍繞工作任務,對人財物等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協調各方面關係,保證工作順利完成的能力。
(四)人際溝通能力。通過情感、態度、思想、觀點的交流,建立良好協作關係的能力。
(五)決策能力。面臨問題和機遇,及時準確地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科學決斷的能力。
(六)創新能力。發現新問題、產生新思路、提出新觀點和找出新辦法的能力。
(七)應變能力。面對變化的情況和突發事件,迅速作出反應,採取適當方法和措施予以妥善解決的能力。
(八)激勵能力。依據人的行為活動規律,採取有效的方法,充分調動和發揮人的工作積極性的能力。 (九)選拔職位需要的特殊能力。該測評要素根據選拔職位的特殊要求,經職位分析確定。
(十)個性特徵。應試者表現出來的氣質風度、情緒穩定性、責任心、自信心、成就動機、自我認知等特徵。
具體測評要素及比例根據選拔職位要求,經職位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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