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等單位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等單位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意見的通知,省煤炭局、省計委、省建委、省財政廳、省國土測繪局、省房改辦《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等單位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意見的通知
  • 發布號:湘政辦發〔1997〕3號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湘政辦發〔1997〕3號1997年3月5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煤炭局、省計委、省建委、省財政廳、省國土測繪局、省房改辦《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關於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我省縣屬以上國有煤炭企業事業單位210家,分布在13個地州市60個縣(市)內,居住職工21萬戶94.5萬人。由於大多數煤礦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扭轉“北煤南運”局面時按“先生產後生活”的原則建設的,職工住宅及配套設施先天不足,加之投產後煤礦長期政策性虧損,因此,住房建設嚴重滯後。全省煤炭行業現有住宅295萬平方米,其中非成套住房和危房占47.5%,人均居住面積僅3.12平方米;尚有無房戶4.55萬戶,占總數的21.7%。煤炭職工生活困難特別是住房緊缺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儘快改善煤炭職工居住條件,實現到本世紀末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0平方米的目標,現就在全省煤炭行業實施“安居工程”,加快解決煤炭職工住房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省縣屬以上國有煤炭企業事業單位的住房建設統一實施“安居工程”計畫。在住房建設期間一律執行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18號和湘政辦發〔1996〕7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執行)。具體工作由省煤炭局和省建委共同組織實施。
二、實施煤炭“安居工程”所需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繳納徵地費、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以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免徵地方分成的耕地占用稅、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費,免徵菜地魚池開發建設基金、通信設施建設基金、交通設施建設基金等,減繳基本農田造地費。國土部門應及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征地拆遷由各地政府負責組織,征地後的勞動力安排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三、煤炭行業“安居工程”招投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省內煤炭設計施工單位。由煤炭基建隊伍承建的,參與煤炭行業勞保統籌,免徵勞保統籌基金。
四、為解決煤炭資源開採枯竭後煤礦職工的生活和就業困難,煤炭“安居工程”要儘可能安排興建在就近的市鎮。各地煤炭單位住宅建設要相對集中,統一規劃,連片開發,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配套齊全、經濟適用、生活方便的礦工生活小區。對遷入市鎮的煤礦安居住宅的居民,免徵城市建設增容費。
五、煤炭行業“安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省建委、省房改辦牽頭,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國土測繪局、省煤炭局參加;申報工作由省煤炭局負責;項目立項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由省計委按現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審批下達(中央在湘單位由省煤炭局報煤炭部下達)。
六、煤炭行業“安居工程”各項稅費減免,由省財政廳、省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建設單位在取得申報項目的立項批覆和“安居工程”基建投資計畫後,持當地正常收費項目和標準開具的收費清單,經省建委會同有關單位核減後,到各地有關部門辦理繳費和有關手續。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按《湖南省煤炭行業安居工程稅費減免審批表》收費。
七、煤炭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安居工程”建設的領導,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多渠道籌集和管好用好建房資金。申報煤炭“安居工程”的單位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煤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審批由省煤炭行業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歸售房單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經省煤炭行業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用於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八、屬於國家安居工程試點城市內的煤炭企業事業單位,可優先向所在城市計委、房改辦、人民銀行申請國家安居工程貸款規模,經所在城市貸款承辦銀行審查同意後,報省計委、省房改辦,省人民銀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國家安居工程年度貸款投資計畫由省計委商省人民銀行和有關貸款銀行後審批下達。允許建設單位以“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作抵押取得貸款。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省煤炭局 省計委 省建委 省財政廳 省國土測繪局 省房改辦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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