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是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湖南省民政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1997〕26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民政廳
(湘政辦發〔1997〕26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民政廳《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意見》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這次清理整頓社會團體要求高、標準嚴、力度大,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民政、公安、國家安全、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要通過清理整頓工作,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行為,努力提高社會團體的整體質量,促進我省社會團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通知》和《意見》要求,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查處違法違紀社會團體,規範社會團體行為,強化社會團體管理,提高社會團體整體質量,確保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團體在我省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二、清理整頓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雙重”負責的原則。對社會團體實行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和黨的工作部門及經委託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單位。掛靠單位是指社會團體的依託單位。在清理整頓工作中,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根據《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凡有5個以上全省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必須確定1名專(兼)職人員負責同省民政廳聯繫,共同做好清理整頓工作。
(二)從嚴把關的原則。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都要按本通知統一要求,從嚴把關,不得降低標準,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該撤銷的一定要撤銷,該整改的要認真整改,該合併的必須合併。清理整頓期間,原則上暫停審批新的社會團體。
(三)統一歸口登記的原則。社會團體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登記和頒發有關證書(包括登記證、會費許可證、會員證、理事證、法定代表人證等)。
三、清理整頓工作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清理整頓工作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點,區別不同社會團體的情況,作出保留、整改、合併、撤銷的處理。
(一)清理整頓的範圍。根據民政部的要求,除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個人民團體外,其它各類社會團體(含基金會)都屬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社會團體的下設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事機構也應進行清理整頓,鑒於這些機構不是獨立的社團法人,應由所屬社會團體向其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批准設立。因此,凡是尚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或以協會、學會,研究會命名的分支機構,應在這次清理整頓中統一改為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分會,並辦理報批手續。社會團體一般不得在會址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也不得設立區域性分會,因特殊原因需要設立的,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凡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上述機構的社會團體要限期進行整改並辦理報批手續。凡依法撤銷的上述機構,已刻制的印章要收回,已設立的銀行帳戶要註銷。
(二)清理整頓的重點。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要對近幾年來杜會團體在政治方向、業務活動、財務管理、組織人事、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重點是:
1.對黨的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的政治表現和有關方面情況;
2.社會團體的重大業務活動,特別是涉及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學術交流活動的情況;
3.承接境外組織提出的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究、調查課題,接受境外資助、捐贈等情況;
4.參加國際民間組織情況,外國人加入我省社會團體及在其中擔任名帶領導職務等情況;
5.財務活動和向社會集資等情況。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社會團體予以保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2.有規範的名稱(含分支機構);
3.全省性社會團體有50個以上的團體會員或200名以上的個人會員,地(州)市社會團體有30個以上的團體會員或100名以上的個人會員;縣(市、區)社會團體有20個以上的團體會員或50名個人會員(基金會除外);
4.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獨立的財務帳號,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會費收據,不擅自提高會費標準,不亂收會費,不塗改、轉讓收費收據;
5.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理事長)或《章程》規定的人員擔任,原則上一人只能擔任一個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6.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含名譽職務)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7.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及機構設定(含分支機構)審批手續;
8.按規定1994年以來參加並通過年檢;
9.掛靠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基金會還需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審查同意);
10.法人社會團體應有專職工作人員;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有5萬元以上、地(州)市社會團體法人有3萬元以上、縣(市、區)社會團體法人有1萬元以上資金,基金會基金數額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
非法人社會團體應有固定的聯絡地點、5000元以上的資金和兼職工作人員。
(四)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社會團體要限期進行整改:
1.一年以上未依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的;
2.財務管理混亂、經費收支明顯存在問題或經費不足以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
3.不按規定收取會費或亂使用會費收據,擅自提高會費標準的;
4.對創辦的實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內部管理不善,問題突出,影響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
6.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7.未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
8.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
9.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經營企業或進行變相集資、貸款和拆藉資金等活動的基金會。
(五)對宗旨、業務範圍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應予以合併。行業協會的設立應以國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的中類標準確定,因特殊需要按大類或小類設立時,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對按部門、系統設定的專業性組織要嚴格控制,一般應成為省或地市一級社會團體的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也可根據部門、系統所設社會團體業務相近的特點將若干個相關社會團體合併成,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團體,特別是對幾個社會團體辦事機構都設立在行政機關或經濟管理部門的同一個處(科)室的,必須合併。學術性組織的設立,可參照國家制定的學科分類標準。其他專業性、聯合性組織也應從嚴控制,減少交叉設立。地、州、市、縣(區)要防止逐級仿效成立各級各類社團的現象,減少重複設定。
(六)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社會團體應予以撤銷:
1.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或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嚴重違法違紀,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3.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七)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勸其停止活動;不聽勸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解散。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清理整頓採取社會團體自查、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審定相結合的方法。清理整頓工作於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社會團體自查自糾階段。
1997年6月至7月由各社會團體根據清理整頓的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年來工作、活動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從6月開始,由社會團體到各級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湖南省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報告書》,認真填寫,經社會團體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社會團體印章後,連同自查自糾的材料、辦公住所使用證明及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財務審計報告一併送交業務主管部門。有掛靠單位的社會團體,上述材料送交業務主管部門時,還需有掛靠單位的審查意見。為了確保財務審計和資金證明的真實準確,由省民政廳委託有關審計機構對全省性社會團體1995年以來的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審計和驗資,並按國家民政部的統一要求填報《社會團體財務狀況統計表》、《社會團體資產負債表》,《年度經費收支表》。
第二階段,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階段。
1997年8月至9月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清理整頓的要求,對所屬社會團體情況進行審查並視社會團體的具體情況,提出保留、整改、合併、撤銷的初審意見後,連同社會團體填寫的《清理整頓報告書》及有關檔案材料,一併送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全省性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報告書》要報登記管理機關2份,其中1份統一報國家民政部備案。
基金會經掛靠單位初審,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審核後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階段,登記管理機關審定與換髮證書階段。
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社會團體進行審查,結合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有意見,作出審定結論。經審定作出保留結論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換髮由國家民政部統一印製的登記證書;對需整改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其整改,達到整改要求時再換髮登記證書;對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處理好善後工作;對合併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對違法社會團體,民政、公安、國家安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依法查處。凡保留、整改、撤銷和合併的社會團體均要在公開出版的報紙上公告,經費由社會團體自行承擔。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這次清理整頓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艱巨,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實際情況,制定清理整頓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業務主管部門要理順與掛靠單位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要通力合作,保證清理整頓工作落到實處。
為切實保障社團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省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由副省長龐道沐任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張春發、省民政廳廳長李定坤任副組長,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體委、省安全廳、省人民銀行、省科協、省文聯、省社科聯等單位為成員,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內。各地(州)市、縣人民政府也應成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清理整頓工作中的問題。
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進行檢查驗收。各地(州)市、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要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將清理整頓情況於1998年1月底前書面報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綜合上報省政府和民政部。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湖南省民政廳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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