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省級:湖南省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為了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並商省有關部門,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原則要求
(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按照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原則上以本《指導意見》下發後城市規劃區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為對象,其中以大齡和老齡被征地農民為社會保障重點,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同時,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決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
(三)在城市規劃區外,應對被征地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由當地政府進行異地安置,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無法安排進行異地安置,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二、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確定被征地農民保障範圍及對象。被征地農民是指由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農民集體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被征地農民以土地徵收或徵用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點,根據出生時間,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
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不含16周歲);
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至45周歲(不含45周歲),男性16周歲至50周歲(不含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至55周歲(不含55周歲),男性50周歲至60周歲(不含60周歲);
第四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二)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認程式。確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市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報送市或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式。各地要按照屬地原則,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以下社會保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
1、對第一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到達就業年齡後,即作為新生勞動力,按規定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
2、為被征地農民建立養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後,對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給予合理補償,保障其達到供養年齡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實行個人繳費、集體繳費和政府出資相結合的方式。個人繳費、集體繳費和政府出資占總費用的具體比例由當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繳費標準根據當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全省平均預期壽命和養老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可供選擇的不同繳費檔次和相應的待遇標準,並為每1名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個人和集體繳費進入個人賬戶。
第二、三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達到供養年齡後按月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從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參加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後,個人賬戶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待遇標準,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與繳費水平掛鈎,不低於當時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調整。具體標準由當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各地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儲備金,用於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和應對支付風險。
3、第二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鼓勵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每月補貼的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補貼的年限不低於5年,具體年限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招用被征地農民並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單位,可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農民補貼不低於5年,具體年限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往後一次性預繳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人員本人自願,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4、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參加現行城鎮醫療保險。第一、第四年齡段的人員參加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第二、三年齡段的人員,參加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醫療保險的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享受不低於5年的繳費補助。具體補貼年限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享受不低於10年的繳費補貼。具體補貼年限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5、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三、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工作
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引導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且未實現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每人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就業服務,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市、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用地、用工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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