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02
  • 實施時間:1995.08.29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學生、兒童亂收費用、實物,強化推銷商品和學習輔導資料、報刊。”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實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正)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家庭和全體成年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二)文明禮貌,尊老愛幼,誠實謙虛,艱苦樸素;
(三)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財物,遵守社會公德;
(四)勤奮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
(五)鍛鍊身體,講究衛生,增強體質。
第五條 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應當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殘疾、女性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論是否再婚,都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家庭其他成員有協助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七條 父母離異後應當按照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責任。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施行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二)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訂婚、換親、結婚;
(三)強迫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務工、務農、經商;
(四)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行騙;
(五)侵占依法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
第九條 禁止溺嬰、棄嬰;禁止拐賣未成年人;禁止教唆、縱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正確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鬥毆、偷竊、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或者參加封建迷信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必須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學校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時間;不得任意增加課時和學習量,防止學生學習負擔過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學校教學和文化體育活動時間,組織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活動。重大慶典和外事活動確需占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學習成績差、品行有缺點或者殘疾學生,不得歧視和放棄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發現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有危及未成年學生、兒童健康與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中活動。
學校、幼稚園組織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和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家庭、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消防和游泳等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學生、兒童亂收費用、實物,強化推銷商品和學習輔導資料、報刊。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家訪和學生家長會議制度,密切與學生家長的聯繫,及時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爭取學生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支持。學生家長應當主動與學校聯繫,支持學校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適當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文化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辦好青少年宮和少年兒童圖書館;有條件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應當逐步建立青少年宮或者少年兒童圖書館。公共圖書館應當為未成年人閱覽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供未成年人學習、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九條 青少年宮、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烈士陵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國小校學生有組織的集體活動實行減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禁止營業性歌舞廳、錄像放映廳、電子遊戲場所和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向中國小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關於招工年齡的規定,錄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從業。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成年人從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保證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可以特別邀請共產主義青年團、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組織的有關人員和學校教師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二十三條 監獄、少年犯管教所和勞教場所對未成年的罪犯、勞教人員,應當與成年的罪犯、勞教人員分別關押編隊,並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教育改造和管理。
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配合監獄、少年犯管教所和勞教場所,共同做好對未成年罪犯、勞教人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出所及有關組織和公民組成幫教小組,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判決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判決後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媒介需要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有關資料的,須經監獄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同意,並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一)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二)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三)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精神產品或者物質條件貢獻突出的;
(四)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的,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行騙的,強迫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務工、務農、經商的,以及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實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關於招工年齡的規定,錄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從業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家庭、學校和社會有關組織對當年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舉行成年儀式或者採取其他方式,教育、幫助他們增強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樹立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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