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案

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案

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26年 警方稱已交博物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案
  • 去向:警方稱已交博物館 
亂執法,
“100多件藏品被扣押了25年,一直沒還給我們。”10月16日,湖南臨湘市牡羊田鎮村民潘新明向澎湃新聞反映,1990年疑遭人舉報“倒賣文物”,其父親潘澤黃收藏的100多件藏品被臨湘市公安局扣押,至今不見蹤影。
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宇良10月17日回應澎湃新聞稱,當年潘澤黃藏品被扣押可能涉及倒賣文物,因其藏品中有一件玉筆筒是列入國家三級保護的。當時警方將藏品移交博物館後,未對事情進行調查處理。現在藏品屬於博物館,不予歸還個人。
家屬:收藏只是愛好沒做“倒賣”生意
據潘新明介紹,其父潘澤黃今年68歲,1976年因工負傷殘疾後以收廢品為生。期間,潘澤黃收到了不少有收藏價值的物品。1987年,潘澤黃收到一個玉筆筒,有村民提出以1000元價格購買,但潘澤黃並未同意。
“後來,他就去公安局舉報我父親倒賣文物。”潘新明說,遭舉報後,1990年9月25日,臨湘市(當時為臨湘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來到其家中,未出示相關公文,就將潘澤黃100多件藏品帶走,於第二天開具了扣押物品清單。後事情至今未得到處理,扣押物品也未返還。
潘新明向澎湃新聞出示了其父親的身份證件及殘疾人證圖片。 澎湃新聞從他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單上看到,物品包括罍缸1隻、陶獅子1隻、銅錢50個、玉筆筒1隻等,共31種合計134餘件,清單上寫有搜查人王一文、被搜查人潘澤黃。
罍
對於“倒賣文物”這一舉報,潘新明說,父親收藏只是出於愛好,期間也轉讓過收藏品給其他慕名而來的收藏者,但絕不是專門做這個生意。
萬利村58歲的潘姓村主任告訴澎湃新聞,他知道潘澤黃藏品被扣押一事。當年潘澤黃收藏過一些物品,也賣過一些給其他人,但都是沒有什麼年份的小物件,“算不上什麼文物”。
臨湘市博物館:不適合個人收藏,不會歸還
潘新明說,事發時他才8歲,家人尚未對這些收藏品進行過估值,這些年他們一直在向臨湘市公安局討要當年的扣押物品,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10月13日,潘澤黃終於收到了臨湘市公安局出具的答覆意見書。
這份《關於潘澤黃要求返還扣押物品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蓋有臨湘市公安局公章。
答覆稱,收到潘澤黃的信訪件後,該局黨委高度重視,政委鄧可傑即作出批示,副局長王宇良、石一兵等親自參與調查核實。經調查,所反映的公安局扣押物品的情況屬實,因被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及對被扣押物品的管理許可權,王一文等工作人員於1990年10月27日將這批物品移交給了臨湘市博物館。
答覆還稱,如不服該處理意見,可自收到該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臨湘市政府書面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申請複查,該處理意見書即作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處理意見。
對此答覆,潘新明說他們更糊塗了:“這是讓我們去博物館要藏品?還是說藏品已經屬於博物館了?”
公安局副局長:博物館稱不再歸還
10月17日,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宇良告訴澎湃新聞,據調查,當年有人向文化部門反映潘澤黃的事情,因文化部門沒有搜查權,故由公安機關對潘澤黃收藏物品進行搜查。警方將扣押物品移交給臨湘市博物館後,未對潘澤黃一事進行調查處理。
王宇良說,在扣押物品中,有一隻玉筆筒是列入國家三級保護的,當年潘澤黃配合文化部門工作(搜查),後來就沒有追究其責任。目前因年代久遠,藏品也已移交博物館,臨湘市公安局也不再對潘澤黃一事進行調查。
對此,潘新明表示,當年其父親並未倒賣文物,如果收藏品中有國家保護文物,他們願意上交,但其他不屬於文物的藏品為何不予退還?
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案
對此,王宇良表示,公安方面在接到潘澤黃的反映後,與博物館方面進行過溝通,博物館方面稱,所扣押物品不適合個人收藏,目前已登記在檔案,歸屬於博物館,不再歸還給潘澤黃。
湖南村民上百件藏品被扣案
潘新明說,他們會繼續討要扣押物品中屬於他們的那一部分,目前,他們尚未趕往臨湘市博物館詢問情況,後續會根據答覆意見書上所說向臨湘市政府提出複查申請。

亂執法

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宇良表示,扣押物品中有一隻玉筆筒被列入國家三級保護文物,博物館方面此前告訴警方,扣押物品不適合個人收藏,已歸屬博物館。
許勇翔告訴澎湃新聞,文物,只是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對過去的東西的一種定義,範圍廣闊,至今沒有確切的定義。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相關規定,私人可以依法收藏一切合法來源物品,即使潘澤黃的玉筆筒是國家三級保護文物,也可以由私人收藏。因此,只要來源合法,潘澤黃的收藏品即屬於私人物品。
周立太和侯亮也表示,公民可以依法收藏具有合法來源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此外,許勇翔表示,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通過轉讓、拍賣等方式給他人。當年臨湘市博物館不應該接收當地警方違法扣押的私人物品,博物館接收程式一定是不完整的。
湖南村民藏品被公安局扣25年 專家:屬於亂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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