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2015年12月2日,《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內容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職能與任務,教職工,學生,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學院與社會,經費、資產與後期,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附則等十部分內容,計九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 核准時間:2015年12月2日
  • 評議機構: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學生,第五章 治理結構,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七章 學院與社會,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第十章 附則,

核准公告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6號(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
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的前身是1958年創建的湖南省化學工業學校,1998年與湖南省資江化學工業學校合併,2003年升格為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合併湖南化工機械學校(湖南工業高級技工學校)。
學院注重內涵提升,深化校企合作,牽頭組建湖南化工職業教育集團。學院是教育部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院和湖南省示範性(骨幹)高職院校,培養的學生專業技能水平高,綜合素質好,受到社會的廣泛讚譽,為石化行業發展和湖南地方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院堅持“開放辦校,人才強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秉承“厚德、勵志、篤學、精藝”的校訓,形成“和諧、奮發、唯實、創新”的校風,努力將學院建設成為一所培養質量過硬、服務能力卓越、專業特色鮮明,省內一流、國內有影響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學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為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為湖南化工職院。英文譯名為Hunan Chemical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條學院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湖南(株洲)職業教育大學城。學院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址及校區。
第四條學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學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享有辦學自主權。
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院舉辦者依法審核學院章程,任免學院黨政負責人,監督學院執行法律法規,依法對學院進行指導、管理、考核和監督;為學院提供辦學資源,確保經費投入;支持學院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辦學,保護學院辦學活動不受校外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致力於培養思想品德好、實幹能力強,創新意識突出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八條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學院實行院、系(部、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院堅持實施產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緊密對接石化、醫藥產業集群,構建化工生產與檢測技術、化學與生物製藥技術、化工裝備與控制技術、化工物流行銷等特色專業群。
第十條學院堅持依法治校,推行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建立包括內部治理結構、學術制度等一系列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學院實行黨務公開、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本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十二條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活動。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輔以繼續教育、非學歷教育和培訓,以全日制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大力推進中高職銜接,努力發展本科教育。
第十四條 學院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規模和形式,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學院現設定的專業大類有:化工類、製藥類、機械類、自動化類、信息類及經濟類。
第十五條學院自主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和保障體系,實行教學督導制度、教學工作考評制度、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制度,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學院依法依規對完成學業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
第十七條學院積極鼓勵支持教師個人和團隊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活動,科學制定教研教改和科研管理制度,對各類各級教研教改、科研項目和經費實施專項管理,確保教改和科研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學院積極開展校企雙主體育人工作,以多種形式深入開展產、學、研合作,本著服務、雙贏的原則,不斷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
第十九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學術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學院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具有時代特徵和學院特色的校園文化,用先進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一條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學院堅持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教師是學院教育事業的第一資源,學院充分尊重、關心教師的工作、生活,堅持收入分配向一線教師傾斜的制度,大力實施“人才興校”戰略。
第二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決定和重要事項;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在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方面表達異議,在人身財產受到侵犯時,可向學院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法律訴訟;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規範學術行為,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四)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院利益、名譽;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對不同崗位類別的人員分別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教師職務與崗位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用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院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對於表現優異或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院規定或考核不合格者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院鼓勵教職工在業務方面進行進修、培訓,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和自身財力狀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學院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教職工休假和離退休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獎懲處分等方面的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學院關心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享受相應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條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教學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享有學院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理論與實踐,務實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參加勤工助學、學術交流、社會服務和在校內依法依規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有意義的活動;
(三)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教學活動、文化建設、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實習實訓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的成績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方面表達異議,在人身財產受到侵犯等時,可向學院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法律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珍惜和維護學院利益、名譽;
(五)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學院建立學生考核、表彰和獎懲機制,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造發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對違法學生,交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學院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支持學生直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實施管理育人。
第三十九條學院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院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在違紀處分等方面的申訴。
第四十條學院成立心理健康輔導中心、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等機構,幫助學生全面成長。
第四十一條學院關心愛護學生,對於家庭經濟條件困難的學生給予一定的幫助,為其正常學習和健康成長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條在學院接受培訓的學員,依照學院相關制度和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四十三條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系(部、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討論幹部任免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根據院長提議擴大至相關二級部門負責人;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由院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第四十八條中國共產黨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院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院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規章的案件,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九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審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並決定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教學科研成果及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學術評議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
(二)審議學院專業建設規劃、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學院科研發展規劃以及受院長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
(三)指導學院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並提供諮詢及支持服務;
(四)負責院級課題立項評審,負責限額課題的申報推薦,組織各級課題立項後的開題評審、中期預檢、結題預評審等工作,審議重要的橫向協作項目;
(五)與院外學術機構建立聯繫機制,與其進行學術交流;
(六)制定學院教師學術成果評價辦法,並據此對教師科研學術成果進行評價;
(七)開展學院學術道德建設工作,調查、評議並鑑定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並提交調查鑑定報告及處理方案;
(八)對涉及學院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提出建議;
(九)制訂和修改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辦理的重要學術事項。
第五十條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具有專業代表性,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原則上要具備正高職稱,根據專業需要可放寬到副高職稱,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院黨委會討論推薦,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設立全體委員會議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提出。
第五十二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黨委、行政、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十三條 中國教育工會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工會)是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院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幕期間,負責處理教代會日常事務。
第五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團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各項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並根據專業發展和學生興趣,組織有意義的學生社團,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學院學生會是學代會選出的工作機構,學代會閉幕期間,負責處理學代會日常事務。
第五十六條學院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院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與社會團體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第五十七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按照學院授權履行管理、服務和協調等職能。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八條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設定系(部、二級學院)。系(部、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學生管理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責、權、利統一的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條系(部、二級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學生管理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據學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
(三)根據學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制訂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招生就業、教育教學、項目建設和教研科研等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對教師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獎懲考核等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管理,對學生評優評獎及處理處分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六)根據學院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自主支配、合理使用學院劃撥的相關經費;
(七)管理和使用學院分配的資產;
(八)根據學院規定和相關制度,積極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校企合作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九)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十條系(部、二級學院)主任(院長)是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制訂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報學院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本單位管理制度和細則,報學院審定後實施,確保本單位依法依規運行;
(三)組織本單位開展招生就業、教育教學、人才隊伍建設、項目建設、教研科研及督導評價工作的實施;
(四)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和社會服務工作;
(五)嚴格執行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科學合理分配和使用本單位資金;
(六)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系(部、二級學院)設立黨總支(黨支部),黨總支(黨支部)書記支持系(部、二級學院)主任開展工作。系(部、二級學院)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開展師生的思想政治學習和教育;
(二)積極開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考察、發展黨員,開展黨組織活動;
(三)組織本單位黨員評優評先的推薦工作;
(四)組織本單位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對學生進行獎勵和處分;
(五)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二條系(部、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二級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根據不同事項分別由系(部、二級學院)主任(院長)或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系(部、二級學院)主任(院長)和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共同商議確定;涉及人事考核獎懲、專業設定調整、重大經費支配、重點項目建設和重要活動組織等重大事項和決策時,必須以與會人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六十三條系(部、二級學院)根據專業和教學科研需要,設定教研室,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工作。
第六十四條 系(部、二級學院)設定分工會。分工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系(部、二級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六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注重人才培養,推動協同創新,加強技術服務,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全日制的高等學歷教育和多種形式的非學歷高等教育及社會培訓,幫助企業員工提升技能水平和整體素質,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
第六十八條湖南化工職業教育集團是學院牽頭成立的校企合作重要平台,學院不斷深入推進湖南化工職教集團的建設與發展,以校企合作育人的方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高社會服務能力。
第六十九條學院根據國家需要和教育發展,結合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及部分中高職學院的對口支援。
第七十條 學院成立教育基金會,吸引校友、企業和社會捐贈,積累辦學資源。
第七十一條 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由校友總會和校友分會組成,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為校友提供聯絡和多種服務;定期回訪校友,召開校友座談會,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成果和構想,聽取校友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二條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校友包括在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學院聘請的技能大師、榮譽教授等社會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條學院根據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政府主管部門、企業、研究院所和學院代表等組成。理事會為學院的發展建設提供諮詢、支持和監督,是學院的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四條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機構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學金。
學院對經費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六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院資產屬國有資產,包括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院對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條 學院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條 學院加強對校名及學院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條 學院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積極開展校企聯合辦學,其辦學資源為股份制資產的,按有關規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二條 學院建立安全保障體系,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保證師生具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

第八十三條 學院校徽以紅藍二色構成,創意以“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第一個字母為基本元素,標誌整體造型似一隻飛翔的鳥,意寓放飛希望。
第八十四條 學院校旗以藍色為底色,左上角是學院校標,中間是白色的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的中文名稱,毛澤東字型。
第八十五條 學院校歌為《共鑄化院魂—化工職院之歌》,方吉斌作詞,王建忠作曲。
第八十六條學院校慶日為每年的十月十八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教代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後,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學院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時,由院長或學院教代會提議,經學院黨委同意後,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是學院辦學的基本準則,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均以本章程為準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不得與本章程相衝突。
第九十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院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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