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經濟學院章程

湖北經濟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 生,第三章 教職員工,第四章 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第六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七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第八章 學院管理運行機制,第九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第十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第十一章 附 則,

序 言

湖北經濟學院是2002年經教育部批准,由湖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武漢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和湖北省計畫管理幹部學院合併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學校辦學歷史可以追溯到1907年湖廣總督張之洞創辦的“湖北商業中學堂”(原湖北商業高專的前身)。學校組建以來,實現了辦學條件、辦學水平和辦學層次的跨越,正朝著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財經大學目標邁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經濟學院。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開發區楊橋湖大道8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並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原則,建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的辦學理念,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培養有思想有能力的實踐、實用、實幹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經世濟民。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並規範註冊、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全過程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生活服務的各種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根據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五)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六)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合格公民;
(二)遵守校紀校規,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優秀學生團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處分或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救濟制度,對有特殊困難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為學生提供服務和援助。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事務中心,解決學生學習、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各類非學歷教育且不具有學籍的學習者,其權利義務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分別納入相應的崗位設定系列,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依法及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其他類型教育,不斷最佳化辦學層次結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法學、文學、理學、工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加強優勢學科建設,扶持新興特色學科,推動政產學研用相結合,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主動對接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推動協同創新,把學校建設成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庫、智慧庫和思想庫。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開門辦學,主動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保持緊密聯繫,吸納優質社會資源合作辦學、合作育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開放發展,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拓寬師生國際視野,提升學校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各類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三十四條 湖北經濟學院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依法依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監督管理。學校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進行管理。

第六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三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等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履行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相關資源等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四)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套用推廣等方面開展合作;
(五)與境內外高校、科研及文化機構開展合作交流;
(六)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實施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它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捐贈,對接受的捐贈財產和資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學生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它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七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經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結合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經濟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承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執行黨的紀律,查處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並向黨委報告決議執行情況,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學生委員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
學校結合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評定、推薦學術研究立項項目和研究成果(獎);
(三)論證科研機構設定;
(四)維護學術道德,制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校內各學術分委員會推選產生,經學校遴選、校長聘任。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與管理機構,履行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評定並決定學位授予、裁定有關學位爭議等職責。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作為指導教學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論證專業設定與調整、審議教學工作規程、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審議重大教學改革方案、審議教學建設項目、評審教學獎勵、認定教學責任事故、開展教學質量評價等職責。討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教學事宜,為學院教學工作提供諮詢和建議。
學校制定教學委員會章程。教學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辦理和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提案和決議。
學校實行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履行職能的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設機構包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學輔助及公共服務機構、企業化管理機構和群團組織。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黨委工作部門和二級單位黨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和宣傳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定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圖書、後勤、網路信息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依規和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學院管理運行機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學科發展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直屬系和教學部,以下統稱“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十七條 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機構。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院擁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院章程,依法依規確定學院治理結構;
(二)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向學校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三)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根據學校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並報學校審批;
(五)負責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和學院籌措的教學、科研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五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工作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學院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教職員工的崗位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財務與資產管理;
(五)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決策、決議,為學院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事、財務、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穩定等重要事項。學院黨政聯席會定期召開,根據議題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論證專業設定、人才培養方案,評審推薦科研立項、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
(二)審議學院事業發展規劃、隊伍建設規劃、經費和資源配置計畫等;
(三)對學院的重要改革事項、內部機構設定等提供決策諮詢;
(四)監督學術規範執行情況;
(五)審議學院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六十二條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院長應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員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師生監督。
第六十三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合作和社會服務等任務,參照本章程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九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二級財務機構,學校對其實行會計委派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依法經營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教職員工職務發明創造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校按規劃建設和管理校園,建設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平安校園;建立健全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提供良好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紅底色圓形金鳳凰圖案,圖案外環上方為英文校名、下方為中文校名。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左上角印學校徽志、中央印“湖北經濟學院”校名,徽志、校名為金黃色。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五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辦學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制定內部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人員,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根本準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本章程修改的啟動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授權黨委辦公室、發展規劃處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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