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

湖北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系由在湖北省內登記註冊的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出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湖北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於1983年10月12日在武漢河運專科學校舉行成立大會。學會現有理、工、農、醫各類科技期刊200多種,會員1000多人。有各學科領域的資深編輯專家(編審)數十位。協會名譽理事長是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淑芬同志,以及劉建康院士、裘法祖院士、許厚澤院士、趙梓森院士、寧津生院士、趙鵬大院士、楊叔子院士、馬偉明院士。在學術活動方面,多年來堅持開展“三個一”學術活動,即每年召開一次大型學術年會;每年出一本論文集,以“學術杯”的形式每年進行一次優秀學術論文評比。通過以上學術活動,促進了我省編輯素質與期刊質量的提高。此外,我會還組織專家堅持“三下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
  •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12日
  • 成立地點:武漢理工大學余家頭校區
  • 會員:1000多人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被湖北省人事廳、湖北省民政廳評為全省優秀社團;連續多年被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先進學會”,並多次榮獲全國“省級學會之星”稱號。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湖北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英文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iodical Editors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STPESHB)。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系由在湖北省內登記註冊的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出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團結全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科技編輯人才成長,促進編輯事業的發展和創新,為科技進步、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
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理工大學余家頭校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科技期刊編輯學術研究與交流;
(二)舉辦編輯業務培訓班、研討班和科學論證會;
(三)開展科普宣傳、科技推廣和科技成果轉化,組織諮詢服務活動;
(四)編輯出版會刊、論文集、專著等;
(五)開展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秀編輯、優秀學術論文作者、優秀集體,以及對學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學會工作者,並積極主動向上級推薦人才;
(六)維護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七)開展聯誼活動;
(八)開展國內外民間科技期刊編輯學術暨出版交流,同國內外的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團體和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友好往來;
(九)及時傳遞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和要求以及收集整理的國內外科技期刊編輯出版信息;
(十)接受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湖北省境內註冊登記的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單位,以及從事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的人員和支持、參與科技期刊出版工作的專家、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組織工作部研究認可後,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學會發給有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並協助本會舉辦各種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本會所發的證件。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一般在換屆時召開,由現理事會(理事長代表)召集。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能生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調整或解聘;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調整或解聘;
(五)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3年6月22日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03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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