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管理範圍內鑽探及鑽孔封堵管理規定

湖北省河道管理範圍內鑽探及鑽孔封堵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河道管理,規範河道管理範圍內鑽探及鑽孔封堵活動,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管理,規範河道管理範圍內鑽探及鑽孔封堵活動,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鑽探及鑽孔封堵活動,適用本規定。
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腳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護區。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設計洪水水位確定。
長江、漢漢乾堤及重要支堤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護區一般為距堤內平台腳500米,其中荊江大堤為1000米。
第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鑽探,建設單位應事先向鑽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具有勘察資質的勘探單位編制的鑽探方案。
鑽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鑽探目的,鑽孔所在堤段的樁號,勘探方法及鑽孔平面布置圖及一覽表,並標明設計鑽孔的編號、座標位置、單孔深度、孔口高程及離堤腳的距離。
(二)封孔方法、封孔材料及施工時間。
(三)保證封孔質量的措施。
(四)勘探單位的資質證書。
(五)建設及勘探單位的行政、技術負責人、鑽探封孔現場責任人及聯繫方式。
第四條 本省境內長江、漢江乾堤及東荊河堤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鑽探勘探單位應具有甲級勘察資質。漢北河、府澴河、沮漳河等重要支堤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鑽探勘探單位應具有乙級以上勘察資質。
第五條 本省境內長江、漢江乾堤及東荊河堤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鑽探,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含省漢江河道管理局、省洪湖分蓄洪區工程管理局)對鑽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後,報省水利廳審批。其中,荊江大堤距堤內平台腳500米至1000米範圍內的鑽探由荊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批;除省漢江河道管理局、省洪湖分蓄洪區工程管理局所轄堤段外的其它江漢乾堤,距堤內腳100米以外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護區的鑽探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荊南四河、漢北河、府澴河、沮漳河等重要支堤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鑽探申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提出初步意見後,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批。
其它堤防及其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鑽探申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條 建設及勘探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覆要求實施。如確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申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汛期內禁止進行鑽探。對已經批准正在實施的鑽探,汛期來臨前必須封堵到位。如汛期來臨仍需鑽探的,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報原批准單位審批。
第八條 建設及勘探單位應認真做好鑽孔封堵工作,確保防洪安全。
每一鑽孔完成資料收集、終孔水位測量後,應按照“誰鑽孔、誰封孔、誰負責”的原則,立即進行鑽孔封堵,即“鑽一孔封一孔”,不得留下隱患。
第九條 封孔材料應當根據地層土質,按照“以砂還砂,以土還土” 的原則確定,即砂層孔段採用粗砂封孔,土層孔段採用風乾粘土泥球封孔。如土層中夾砂層,夾砂層也應回填風乾粘土泥球。
製作粘土泥球所用的土料,粘粒含量宜為20%~40%,塑性指數宜大於17,滲透係數應小於所鑽孔原土料。粘土球直徑宜為2.0~3.0cm,並須風乾使用。製作粘土泥球的土料,應送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使用前須出具檢測報告。
回填砂料應當採用粗砂(黃砂)。封孔材料應在鑽探設備進場時事先備好。
第十條 鑽孔封堵根據不同情形可採取如下封堵方法:
(一)對於用泥漿固壁的鑽孔,採用下套管沖洗封孔法。具體方法如下:
1.根據地質情況下入套管到孔內最下一層堅實的土層中,並依次記錄下入孔中套管的長度。
2.用鑽具掃孔,把套管內壁上粘附的泥土掃除乾淨,注意不要因掃孔造成套管脫落。
3.在套管中用清水沖孔,將孔中泥漿沖洗乾淨,使泥球能順利下沉達到孔底。
4.準確測量孔深,作為封孔起始孔深,然後分層回填搗實。
5.鑽孔下部在砂層中,可採用粗砂回填,每次投入孔內的粗砂厚度不應超過1米,需等到其沉澱,如發生堵塞要用鑽桿搗實,邊回填,邊拔出套管。
6.在粘性土層或夾砂層中應採用粘土泥球封孔,嚴格控制每次投入孔內的風乾粘土泥球重量(可參照附表1確定回填量),並用穿心錘或擊實器分層擊實後,每層擊實厚度0.2—0.6米,邊回填,邊拔出套管。
7.重複上述步驟,分段封填到孔口。
8.泥球封孔的孔段應位於套管以下,一邊封孔一邊起拔套管,依次記錄起拔套管的長度,檢查是否與下入數相同,否則應及時處理。在封孔過程中,當發現孔內形成濃漿而影響封孔速度和質量時,需重新進行沖洗孔,直到孔口出清水,再按上述方法封孔。
9.位於地下水位以上的孔段封孔時,可以在投入泥球時向孔內適當加水,便於將泥球搗實,避免泥球架空。
10.封孔耗用泥球量不得小於計算所需泥球量,否則應查明原因。
(二)對於非泥漿固壁的鑽孔,可採用直接封孔法,除不進行清水沖孔和下套管外,其封孔方法與上述相同。
第十一條 位於一、二級堤防和堤身垂高大於6m的三級堤防內的靜力觸探孔或者鑽孔深度範圍內有砂層的靜力觸探孔,應採用鑽機擴孔後,再按鑽孔回填要求封堵。其它堤段的靜力觸探孔,可採用灌注一定壓力的水泥漿封堵靜力觸探孔。
第十二條 封孔應在終孔當天及時進行,當天封完。封孔時應隨時記錄封孔深度,如發現封孔不密實或架空、堵塞現象,應查明原因及時糾正。遇到下述特殊情況時應按照如下方法處理:
(一)孔內泥漿太濃。封孔時間過長後,孔內泥漿太濃,使泥球不能沉到孔底,需進行沖洗孔;在有砂層分布的孔內沖洗孔時可能造成塌孔,應下套管保護孔壁。
(二)鑽孔縮孔、堵塞。由於局部孔段為淤泥質土造成縮孔,使泥球堵在上部不能沉到孔底,或者是泥球投入太快造成堵塞,可採用靜壓或衝擊法穿過,嚴重時可採用鑽具掃孔重新封孔。對於鑽孔上部存在淤泥質土造成縮孔,也可採用下套管隔離,使泥球能沉到孔底。
(三)地下水位過高。遇承壓水地下水位過高,甚至湧水出孔口,泥球不能沉到孔底影響封孔質量時,可接套管到一定高度,抑制地下水湧出,在靜水頭條件下封孔。儘量避免在動水條件下封孔,否則會影響封孔質量,甚至無法投泥球完成封孔。
(四)水文觀測孔。除按技術要求安裝長期觀測管外,在土層中應採用半環狀回填器進行封孔。在觀測一個水文年後,應拔出觀測管,採用鑽機擴孔,再按鑽孔回填要求封堵。
第十三條 施工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鑽孔編號、開鑽終孔日期、孔口高程、孔徑、鑽進情況、封孔日期、封孔用料、分層擊實及孔口處理情況、施工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等。勘探單位的負責人、值班員、記錄員均應在施工記錄上籤字。(可參照附表2填寫封孔記錄表)
鑽孔封孔完畢後,可在孔口設混凝土標記樁,以便汛期觀察。標記樁長宜為0.5m,斷面尺寸0.1m×0.1m,埋入土中0.4m,標記樁上應寫明孔號、孔深、勘察單位等。
第十四條 鑽孔施工結束後,建設及勘探單位應對封孔質量進行自檢自查。建設單位應按批覆要求覆核後督促勘探單位將鑽孔平面位置圖、封孔記錄表、封孔柱狀圖、施工事故處理情況及封孔質量自檢自查報告等資料及時報鑽探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
鑽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封孔質量檢查與驗收,必要時可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派員參加。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組織封孔質量檢查與驗收,應當採取檢查鑽孔封孔記錄等資料與開挖和套鑽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鑽孔封孔記錄等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封孔記錄內容齊全,真實可靠,封孔過程符合規定,孔口埋置標記。經檢查封孔記錄資料,結合鑽探過程對封孔的巡查,判斷封孔質量是否合格。
對封孔質量有疑問的鑽孔,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組織建設及勘探單位對已封堵的鑽孔進行開挖檢查,鑑定封孔是否密實。如開挖確認封孔質量不符合要求,由勘探單位鑽開封孔材料,按技術要求重新封孔。
第十五條 建設及勘探單位必須嚴格按批覆要求進行鑽探和封堵,控制好封孔質量。如因鑽孔未封堵或者封孔質量不合格造成堤防險情的,由建設及勘探單位承擔搶險和整險的所有責任,且勘探單位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鑽探活動;造成嚴重事故者,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鑽探所在堤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應加強監督管理,指派專人進行旁站式監督,其負責人應至施工現場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問題嚴重應責令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同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報告。如疏予督促檢查,或發現嚴重問題未及時處理和上報,造成事故者,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道管理範圍內鑽探及鑽孔封堵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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