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制度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risk early warning system of signs
  • 性質:制度
  • 地區:湖北省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全省工商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有效防範廉政風險,根據省工商局黨組《關於加強全省工商系統廉政風險防範管理的指導意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廉政風險跡象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是通過對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行政、盡職履責、工作生活作風等方面可能發生的潛在風險信息進行收集、歸納,向有關單位、崗位或人員予以預警提示,以預先防範方式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發生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第三條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進行。各級工商局紀檢監察機構對本級機關內設機構、下級單位實施預警提示;各職能機構對下級對口業務部門實施預警提示。
對個人預警提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廉政風險信息類型,由相應的職能機構實施。
第四條廉政跡象風險信息通過以下途徑採集:
(一)外地、外單位發生的相關案例或上級通報情況;
(二)民眾信訪舉報;
(三)日常監督檢查;
(四)督察隊專項督察;
(五)查辦違法違紀案件;
(六)上級轉來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等反饋;
(七)政風行風評議、社會問卷調查;
(八)其他有關途徑。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
(一)出現《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廉政風險跡象管理辦法》列舉的廉政風險跡象的;
(二)外單位或本單位發生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義的;
(三)信訪調查發現存在較明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一段時期內,多次接到信訪舉報反映同類問題的;
(四)各類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制度機制漏洞或落實環節不力,存在風險隱患的;
(五)本單位或下級單位即將或正在實施有關人、財、物、行政執法等涉及重要事權以及重大履職事項等活動,有必要預先警示的;
(六)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各類媒體、社會輿論反饋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或評價的;
(七)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條 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採取制發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書、情況通報、風險警示談話等方式進行。對特定單位(機構)實施預警提示,由實施機構制發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書;對不特定的單位(機構)實施預警提示,由實施機構制發情況通報;對個人預警提示,由實施機構與其進行風險警示談話,並做好相關記錄。
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的內容主要包括:告知信息來源,潛在的風險問題及產生風險的原因,涉及的單位、崗位或人員,有關法規及制度規定,主要防範措施,提出相關要求等。
第七條廉政風險跡象預警提示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各職能機構或紀檢監察機構根據獲取的廉政風險跡象信息,擬定預警提示意見,包括預警提示對象、內容、方式等,報本機構的分管領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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