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經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53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30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改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7月31日
  • 通過單位: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 生效時間:2009年10月1日
實施辦法,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辦法說明,

實施辦法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
第三條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及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應當共同關心、培養、教育未成年人,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建立和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制。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及審判檢察機關共同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相關工作制度;
(三)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和救助工作;
(四)接受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七)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和促進未成年人事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協助監護人關心、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掌握科學的教育和監護方法,配合學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社區和基層組織,應當關心職工、村(居)民的親職教育問題,教育、引導和督促職工、村(居)民重視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的性別、健康狀況、是否婚生以及有違法犯罪行為等任何理由,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沒有監護措施,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分戶獨居。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辱罵、體罰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發生以下行為:
(一)吸菸、酗酒、曠課、棄學、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三)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四)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五)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活動場所,或者沉溺於網路、電玩遊戲等;
(七)其他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中途輟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保護未成年人財產,除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
第十二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提供生活保障。受委託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委託監護時,父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見,並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和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與受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對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情況。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尊重和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不得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學校不得強迫未成年學生停課、退學或者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法制教師,聘請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實行課堂教學與校外教育相結合,保證法制教育課時。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
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履行本職工作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師不得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於校內教學。
第十五條 學校、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合理安排課業,保證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
第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育工作者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人,不得以成績或者其他因素歧視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侮辱、誹謗、恐嚇、貶損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十七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並予以答覆。未成年學生受到處分後已改正的,學校應當取消其處分決定,不列入品行記載。
第十八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其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
專門學校學生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網路知識與技能教育,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應當優先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網服務,不得出租或者承包經營。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活動場地、設施的檢查、維護,保證其使用安全,並不得將其移作與教學無關的非公益性用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校舍和其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環境保護等規定,並進行經常性地安全、衛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配備或者聘請專兼職保衛人員。教職員工對學校及周邊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幼稚園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的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確需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公益性慶典和外事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除按國家和省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至少建有一處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向未成年人開放的社區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免費對未成年人開放。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體育場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場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對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文化、環境保護、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周邊治安、交通、食品安全、文化市場、環境、廣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監管和綜合治理;對學校周邊環境惡劣的地段,應當組織專項治理。
前款規定的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一製作列有各行政部門舉報電話的標牌,懸掛在學校門口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在學校、幼稚園周邊道路設定完善的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城市學校、幼稚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定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
使用車輛接送未成年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接送未成年人,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乘用車輛標誌。公安、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人車輛的檢查監督,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中國小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開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及演藝團體,在其傳播、創作活動中,應當強化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責任,完善審查、審核機制,及時揭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三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網上信息內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義務監督員等制度,淨化網路及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區、學校以及有條件的單位建設、開放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推廣綠色上網軟體,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售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菸酒。禁止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菸、飲酒。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簡訊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解除羈押、服刑期滿以及解除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其享有復學、升學、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七條 對因父母進城務工而隨父母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流出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直接或者通過監護人向所在學校、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請求保護和投訴、舉報。
接到保護請求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未成年人遇有人身傷害危險而緊急求助時,首先接到求助請求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及時提供救助。
民政部門應當對棄兒、孤兒和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時救助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並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予以收留撫養。
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對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實施醫療救助。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國小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未成年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矯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未成年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依法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時,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受到新的傷害。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委託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
社會調查員根據委託,可以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書面材料供辦案參考。
社會調查員在開展調查過程中,不得披露被調查未成年人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繼承、接受贈予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財產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請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接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複雜案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被害人及其監護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和教育。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強迫未成年學生停課、退學或者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的;
(二)將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出租或者承包經營的;
(三)未建立校園安全制度,校園安全管理混亂的;
(四)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的;
(五)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育工作者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侮辱、誹謗、恐嚇、貶損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由負責菸草、酒類專賣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菸、飲酒的,所在學校(園、所)應當及時制止,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認真修改,贊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團省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7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教師參與課外辦班、授課不僅分散教師教學精力、降低教學質量,還會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有必要對這類行為進行規範,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具體措施加以防止,另一方面對教師本職工作、校外兼職等方面要提出明確的職業要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教師參與課外辦班、補習等確實對教師精力和學生負擔會產生影響,但具體情況比較複雜,目前社會反映較大且需重點規制的是教師通過辦班、家教等方式對學生進行補習、輔導,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履行本職工作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師不得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於校內教學。”(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四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節假日期間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的規定,操作有難度,建議斟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按照上位法相關規定,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將其調整為該條的第一款。(建議表決稿第二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淨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草案二審稿應進一步強化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措施。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網上信息內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義務監督員等制度,淨化網路及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四條中有關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內容,應恢復原辦法草案中“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隱匿、毀棄、公開”的表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如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規定,在調研、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存在一些不同意見。為準確體現上位法的精神,建議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將該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簡訊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時,“監護人無法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派人員到場,學校、相關組織和機構應當派人到場”的規定應當注意與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根據委員意見,建議按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對草案二審稿的相關內容提出了修改建議,如將第九條未成年人不良行為中的“酗酒”改為“飲酒”;將第三十一條中“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作修改或者刪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在實際中是否行得通;不得安排已滿16周歲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勞動的規定是否可不作列舉等等。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草案二審稿中的上述內容,在上位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和表述,為保持一致性,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九條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定的200元處罰下限太低,不能有效制止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經營行為,應當提高處罰的下限額度。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200元的處罰下限修改為500元。(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九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中一些條款規定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否影響該法規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未成年人保護事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都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有些條款規定了保護性措施,並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其目的在於提高各有關方面的保護責任意識,引導、督促其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上位法也作了類似的處理。因此,建議維持現有規定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作了修改、合併、調整。辦法的施行日期擬定為2009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5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很有必要,建議對辦法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辦法草案傳送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繫點和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上全文公布。
6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顧問組部分成員和法規工作室赴襄樊、荊門開展了立法調研,到武昌水果湖第一中學和武漢礪志中學,聽取教務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意見。隨後,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進一步聽取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並赴外省作了相關立法考察。7月中旬,法規工作室會同團省委和有關專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徵求意見。7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辦法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發揮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作用。據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四條中,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相關職責,並實行責任制;強調各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共同責任;在第五條中,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作了充實、調整。(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家庭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保護中負有重要責任,辦法草案應當針對當前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中的薄弱環節,進一步明確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據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八條中增加規定,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科學的教育和監護方法,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同時,明確單位、社區和基層組織應當關心職工、居民的親職教育問題,教育、引導和督促職工、居民重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專家和地方提出,學校保護是未成年人成長、發展的關鍵,辦法草案應當進一步增加學校和教師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內容。據此,建議在學校保護一章中增加如下內容:一是規定學校教師等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於校內教學。二是規定學校、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合理安排課業,保證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三是規定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申辯並予以答覆;有改正表現的,畢業前從個人檔案中消除處分記錄。四是規定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保留原學校的學籍,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五是規定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等。(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和有關部門、學校認為,辦法草案中應當進一步增加有關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消除各種不利因素的內容。據此,建議在社會保護一章的相關條款中增加下列內容:一是規定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向未成年人開放的社區活動場所。二是規定公安機關等部門在學校、幼稚園周邊設定完善的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和臨時停車泊位;對學校周邊環境惡劣的地段,應當組織專項治理。三是規定新聞媒體、演藝團體等應當強化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責任,完善審查機制,及時揭露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等。四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區、學校等建設、開放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推廣綠色上網軟體,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網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專家和基層單位普遍認為,農村留守兒童、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以及棄兒、孤兒和流浪兒童等這一類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人身安全、教育、生活保障和救助等問題要引起高度關注,以體現社會公平公正。據此,建議在辦法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一是在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農村留守兒童委託監護中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與受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對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情況。二是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教育問題,規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流出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城市流動兒童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三是規定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時如何自我保護,國家機關等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請求時應當及時提供救助,民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對棄兒、孤兒和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以及對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和收留撫養等。四是規定鼓勵中國小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自願參加未成年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辦法草案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可否實行社會調查員制度,應當斟酌。據此,建議根據我省有關聘請社會調查員的相關規定以及實際執行情況,只明確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委託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並對社會調查員的相關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中的有些條款過於繁瑣,有的不便操作;也有的委員提出,應細化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處罰標準,以增強可操作性。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中的相關條款作刪簡和調整,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吸菸飲酒的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發生的較大變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機構的設定、組成及管理體制;在職教師對本校學生進行有償家教、舉辦培優班;留守兒童急需得到家庭和社會的關愛和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幫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整治;網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和危害等問題,需要有針對性地予以規範。二是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和社會各方面普遍要求,為滿足未成年人未來發展需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規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三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已於2006年12月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法律內容作了較大調整,我省1993年頒布實施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需要。鑒於以上情況,我們認為全面修改並重新制定新的法規十分必要,並按照地方立法規範將法規名稱由《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改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團省委2008年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省人大內司委與團省委於2009年2月聯合組成起草工作專班,開始草案正式起草工作。2009年2至3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蔣大國和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冶陶,分別帶隊先後到武漢、黃石、宜昌、鹹寧、仙桃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和座談,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3月20日形成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印發省直相關部門和市、州、林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4月上旬蔣大國副主任和周冶陶主任委員又分別帶隊赴湖南、北京、天津學習考察未成年人保護地方立法經驗;4月下旬內司委分別組織召開了相關部門、專家座談會和教育界代表、學生及家長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參加的立法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和建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和借鑑外省立法成果基礎上,先後5易其稿,5月5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三、草案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一般不重複上位法。二是立足本省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努力做到簡明、實在、有針對性。對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的條款,儘量予以細化明確,對可有可無的規定,儘量不予規定,並適當規定了一些倡導性條款。三是突出重點,注重可行性。針對調研和座談中大家反映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用重點篇幅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四是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並首次聽取了未成年人的意見。
四、草案的特點
草案共分7章51條,特點如下:
1、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責任,明確責任主體。 與原實施辦法相比,草案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執法主體的地位和職責。草案第四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辦事機構,並明確了具體職責。
2、加大家庭、學校和社會保護的責任,努力健全責任體系。 草案分三個章節進一步明確了家庭、學校和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草案第十條分5項列舉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發生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必要的文體活動時間和睡眠時間;以良好的品德、正確的言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鼓勵其適當參加家庭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強調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責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分別對學生受教育權、休息權、平等權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護及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等方面都作了規定。第四章分十個條目從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的營造、活動場館建設、隱私權和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被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刑滿釋放及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等方面強調了全社會的責任。第二十五條規定全社會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既強調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責任,也強調了未成年人應負的社會責任。
3、突出對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的關愛和保護,施行各類救助。 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請各類援助或者救助;必要時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明確了未成年人獲救助的途徑和責任主體。針對留守兒童問題,第十三條對涉及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委託監護”、“受委託人的責任”、“父母的義務”等作了明確具體規定。第三十八條確立了“社會調查員”制度,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機關必要時可以委託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
4、加強未成年學生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配備專職人員。 針對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高發、心理問題凸顯、安全防範意識薄弱等突出問題,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法制教師及相應資格的心理輔導員,保證必要的課時,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配備或者聘請專兼職人員。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進一步強調了主管部門責任,努力提高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學生的自護意識,最大限度減少災害對未成年學生的傷害。
5、加大黑網咖整治和正常營業網咖的監管力度,明確監管部門和經營者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這一突出社會問題,草案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父母責任、網咖經營者責任和監管部門責任,並規定經營者在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時應當註明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學校對綠色上網場所的建設、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社區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監督未成年人進網咖工作中應發揮作用。
6、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加大社會投入,明確政府、單位和個人責任。 為解決當前校園周邊環境整治難問題,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為校園周邊整治的主體,並規定所列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舉報電話標牌,懸掛在學校門口顯著位置,以利於及時整治校園周邊環境,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針對目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足等問題。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節假日期間,學校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至少建有一處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第三十二條在上位法基礎上將對未成年人信息的保護擴大到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簡訊等六項;針對社會上對在職教師進行有償家教、舉辦培優班問題反響強烈,認為嚴重影響學生休息時間,並使一些教師的心靈發生扭曲的問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得開辦和推薦課外輔導班,不得參與課外輔導班授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監督檢查,並公布舉報電話;第三十一條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彩票的規定。同時規定成年公民不得要求未成年人為其購買菸酒、彩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菸酒。
7、尊重和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權。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父母在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8、明確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法律責任,強化了責任追究。 草案“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增強了法規的強制性、可操作性及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性。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在銷售菸酒時要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但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細則,草案第四十九條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創設了具體處罰辦法,明確了罰款數額和幅度。同時,對各章中規定的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第五十條還增設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對第二十九條關於禁止未成年人進網咖、第三十二條關於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第三十四條關於招用童工等幾項規定,在相關文化、工商和勞動等法律、法規中已有具體操作性處罰條款,故此草案中未作規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