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省長:李鴻忠
  • 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 實施時間:2010年8月1日
政府令,辦法全文,總則,調查公布,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解讀,

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
省長 李鴻忠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的名木,是指樹種稀有珍貴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規劃、建設、環保、旅遊、文化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遵循屬地原則,堅持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對在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調查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對古樹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小區;對分散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拍照、編號。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建立資源檔案。
第九條 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三級保護。
古樹名木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鑑定。
古樹名木的鑑定標準和鑑定程式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分別對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二級保護古樹、三級保護古樹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的宣傳,培訓、指導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 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並登記和公告。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報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生長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馬路街道上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生長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五)生長在城鎮居住區或者居民庭院範圍內的,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上的,該承包人為養護責任人;
(七)生長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的,該居民為養護責任人;
(八)其他生長在農村,不便明確個人為養護責任人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牌。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等內容。
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五條 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動土傷根;
(二)借用樹幹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三)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挖坑取土、淹漬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修築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
(四)採伐;
(五)非法買賣等流轉行為;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除外。
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移植的,移植方案應當徵得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周圍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出現了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採取搶救、治理或者復壯措施。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註銷,並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的,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的,按每株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二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三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非法移植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無故未能及時報告,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賠償損失,並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古樹名木受損程度追繳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養護補助。
第二十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條 對樹齡在80年以上的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0年5月1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關係到我們的生活環境的改善和提高,這部政府規章的頒布實施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古樹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寶貴的歷史文化財富,是我省的綠色資源和優勢資源,被譽為活的文物。它們不僅最佳化了自然環境,而且豐富了人文環境,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極為重要,是社會進步發展的重要標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有關工作,多次強調務必要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據省林業局2002年— 2003年普查資料,全省共有786013株古樹名木,分屬67科,155屬,310種,古樹名木資源豐富。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發展,由於環境污染,生長條件日趨惡化,地方重視程度不夠、保護意識不強,保護經費短缺,以及人為破壞和自身樹齡較大等原因, 我省古樹名木資源不斷遭到破壞,許多古樹名木長期處於生長弱勢邊緣,保護工作面臨諸多問題,迫切需要立法支持。但是,古樹名木保護的法律法規並不健全,國家法律、法規僅提出了原則性要求,部門規章缺少城鄉統一立法,我省也沒有統一的古樹名木保護辦法。本《辦法》的制定彌補了立法空白,將有助於生態資源保護管理,有利於歷史文化延續傳承,其意義是重大而又深遠的。領會《辦法》主旨應重點把握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一要確定保護範圍。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辦法》對古樹名木的概念界定與國務院的規定是一致的,《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的名木,是指樹種稀有珍貴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由於我省古樹名木資源相對稀缺,有必要擴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範圍。因此《辦法》將樹齡在80年以上的樹木作為古樹後續資源納入了保護管理範圍,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附則第三十條對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進行了彈性規定:“對樹齡在80年以上的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二要明確管理體制。《辦法》關於各部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職能劃分明確、分工得當。第四條明確了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體制: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中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者共同構成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三是其他相關部門協同做好職責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三要保障經費來源。經費是保護綠色資源的物質保障,《辦法》一方面明確了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公共支出,另一方面鼓勵社會捐資、認養古樹名木,拓展了經費來源形式。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分別對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二級保護古樹、三級保護古樹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適當補助。第十四條則規定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權,從而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四要分級保護和屬地管理相結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按照樹齡的差別由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公布為一、二、三級保護古樹,目的在於強化各類古樹的保護層級。儘管實行分級保護,但具體保護責任和保護措施仍按照屬地原則由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落實。首先,第五條明確了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遵循屬地原則;其次,第十二條確定由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實際上也是按照古樹名木所在地明確養護責任;最後,第十三條根據古樹名木所在地的不同,具體劃分了八大類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對這八大類仍不能囊括的情形,規定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確保將每一株古樹和名木的養護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或者個人。五要禁止“古樹名木進城”。近年來,“古樹名木進城”之風盛行,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追求高質量的生活環境,渴望市容居所的綠化、美化,但諸如“古樹名木進城”等過度極端行為不但破壞了自然生態平衡,還導致古樹名木的非正常死亡,給古樹名木的生存帶來了巨大危機。因此,《辦法》除在第十六條列舉了部分損害古樹名木的禁止性行為外,專設一條明令禁止移植行為,杜絕“古樹名木進城”。第十七條規定,除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移植外,禁止移植古樹名木。非法移植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毀壞的,不但要依法賠償損失,停止違法行為,還要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要嚴格依法處罰。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法律責任的完善是保證立法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的關鍵之一。《辦法》在第三章詳細規定了古樹名木的具體保護要求,第四章相應設定了配套罰則。對刻劃釘釘、攀枝剝皮、繞繩掛物、採伐、非法買賣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除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外,按照情節的輕重,將分別並處一百元至三萬元(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數額的上限)罰款;嚴重損害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法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同時,還應當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落實古樹名木保護的各項措施,確保《辦法》的貫徹執行。同時也希望全社會更加關注古樹名木保護,合力為古樹名木這一珍貴的生態和人文資源撐起保護傘,創造一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綠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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