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

《湖北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在1999.06.02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2
  • 實施時間:1999.06.02
經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依法對企業工資總量進行巨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資指導線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巨觀調控工資總量,調節工資分配關係,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增長,指導企業工資分配的一種制度。
工資指導線包括本年度企業貨幣工資水平增長的基準線、上線、下線。基準線指政府通過巨觀調控要求實現的企業貨幣工資水平平均增長幅度;上線指工資指導線規定的允許企業貨幣工資增長的最高幅度;下線指工資指導線規定的企業貨幣工資水平應達到的最低增長幅度。
第三條 工資指導線適用於本省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
第四條 工資指導線的制定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各年度工資指導線的制定應以本省年度社會勞動生產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同時綜合考慮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及周邊地區經濟和工資增長、城鎮就業狀況、勞動力市場價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關因素。
第六條 工資指導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商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等組織共同擬定,報省政府批准。
工資指導線由省人民政府發布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勞動行政部門發布。
工資指導線每年4月發布,執行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工資指導線區別企業不同情況,實行分類調控。
(一)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調控辦法:
經濟效益比上年有增長並處於同行業領先水平,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未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兩倍的企業及經濟效益與上年相比增長率達到20%,職工年平均工資未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兩倍的盈利企業,其工資增長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內執行。
經濟效益比上年有增長但增長率未達到20%,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未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兩倍和經濟效益比上年有增長,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兩倍的盈利企業以及經濟效益與上年相比增長率達到20%的虧損企業,其工資增長在下線和基準線區間內執行。
經濟效益比上年有所下降的盈利企業及經濟效益與上年相比增長率未達到20%的虧損企業,其工資增長只能在下線幅度內執行。
(二)對其他類型企業的調控辦法: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之外的其他類型企業應根據工資指導線進行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尚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參照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執行。
第八條 企業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工資指導線所規定的工資增長線的,須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工資水平偏高、工資增長過快的國有壟斷性行業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其工資增長。
第九條 企業因虧損等特殊情況,工資發放有困難的,依照《湖北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執行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國有企業必須按規定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國有虧損企業必須確保企業應負擔的規定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應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後30日內,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形勢預測,依據工資指導線編制或調整本企業當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直接報當地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執行工資指導線制度的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不審批工資總額使用計畫。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企業執行工資指導線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工資指導線制度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批當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的企業,責令其限期報批;對違反工資指導線制度的規定,工資增長超過或應該達到而未達到工資指導線規定的相應幅度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可對工資指導線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發現企業違反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可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反映,並要求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內部工資分配自我約束機制,加強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約束,使企業工資增長同經濟效益相適應。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工資,是指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範圍內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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