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理工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 目的: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湖北理工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湖北理工學院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提請國家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前兩天持學生證到所在教學院部辦公室報到註冊,每學年報到註冊時必須繳納當年學費及有關費用。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課程考核不合格的處理按學校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學校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該學期課程的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鑑定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十四條學生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應達到學校規定的最低學分(合格課程)要求。否則,按照學校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的緩考、補考、重修、免修、試讀、提前畢業等按照學校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學生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理論課、綜合論文訓練等。
第十七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選課,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按學校規定辦理。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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