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學院章程

湖北工程學院章程

湖北工程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九章,共7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工程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湖北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1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6年2月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3月18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四章 學術機構,第五章 教職員工學生校友,第六章 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七章 經費、財務、資產與後勤,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則,

制定過程

湖北工程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湖北工程學院章程》,2015年4月13日由湖北工程學院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於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1號(湖北工程學院)
湖北工程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5年4月13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北工程學院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北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湖北工程學院的辦學歷史可溯源於1943年創辦的湖北省立第三師範學校,歷經孝感師範學校、孝感大學、武漢師範學院孝感分院、孝感師範專科學校、孝感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等發展階段,1986年與湖北職業技術師範專科學校(前身為華中農學院孝感分院)合併,1999年建設部南方城鄉建設學校(又名孝感市建築工程學校)整體併入,2000年3月更名為孝感學院,2011 年12月更名為湖北工程學院。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秉承“嚴以治學,誠以立身”的校訓,不斷推進“一主兩翼多層次開放辦學”和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努力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堅持地方性、教學型、套用型的辦學定位,致力於建設高水平、有特色、有影響的新型工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推進依法治校和學校的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檔案,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工程學院,法定住所為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號,郵政編碼為432000。根據發展需要,學校可依法依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為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須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
第四條 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依法監督,核定學校辦學規模,完善學校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遵循“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的原則,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第七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
(六)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依法招生並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和獎懲,按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學位證書;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教育信息公開制度,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六)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八)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為文化傳承與創新做出貢獻。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條 學校實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輔以成人職業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和留學生教育,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積極引進和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人才,不斷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核定的計畫招生,並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設定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堅持優先發展工學,打造農學、理學比較優勢,實現多學科交叉融合、協調發展,並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規劃和調整學科專業布局。
第十四條 學校依託學科優勢,凝練辦學特色,努力構建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體系,營造寬鬆和諧的學術環境,積極推進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孝感市、湖北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資源配置、教育教學制度建設、教育教學效果等進行監測、督導與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傳承創新,以中華孝文化研究為載體,系統構建特色校園文化和優良的育人環境,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會。學校黨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定並履行職責,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工程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為主體、院為實體”的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進行巨觀管理,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激發學院辦學活力。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職權,閉會期間教代會執委會根據授權,可承擔有關職責。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共青團湖北工程學院委員會是學校黨委領導和上級團組織指導下的青年民眾組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對青年學生的思想引領、成長服務作用。
第二十七條 湖北工程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學生社團等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學院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本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
(二)依據學校規定的原則,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學院隊伍建設的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學院教職工的考核,提出本院教職工聘任與解聘意見;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學院黨總支(分黨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並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行政事務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會議成員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績效分配、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院長或總支(分黨委)書記主持。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相應的院級學術機構,依據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學院可設系(部)和研究所(中心)等機構,系(部)和研究所(中心)分別組織落實各項教學和科研任務,其設定報學校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權利。
第三十五條 具有人才培養任務獨立建制的其他教學單位,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託相關學院和學科,設定科研機構(研究中心、研究院、重點實驗室等),承擔相應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校屬科研機構(研究中心、研究院、重點實驗室等)為學校直屬機構,其負責人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依法自主設定、變更或撤銷管理、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責。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和規章,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按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實體,依法履行監管等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與其他單位按照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按照協定內容依法開展合作辦學或研究、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章 學術機構

第四十條 湖北工程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為不低於21人的單數。委員由各學院和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的方式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湖北工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名左右的單數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校長兼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應到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二條 湖北工程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評價、諮詢機構。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25名左右的單數委員組成,委員人選由校長辦公會審定,由校長聘任,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湖北工程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職稱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審議機構。
校職稱評審委員會由35名左右的單數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職稱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章 教職員工學生校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技能等三類人員組成,專任教師是教職員工的主體。學校推進崗位設定改革,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教師除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外還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相關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尊重和愛護學生,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並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全面發展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參與國內外學習與交流的機會;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各類資助;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活動;
(七)對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對學校複查後的決定有異議,可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加強修養,尊敬師長,健全人格;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註冊制度及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開展對學生的德、智、體、美等各方面的教育,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學校處分及其他處理決定提出異議的申訴。
第五十四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十五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登記註冊,接受過學歷或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或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五十六條 校友是學校寶貴資源,學校成立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團體湖北工程學院校友會,並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發展提供支持。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對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或設志紀念。

第六章 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成立湖北工程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校理事會”)。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五十八條 校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校友、社會人士、專家以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理事會組成人員不少於21人,每屆任期為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成立湖北工程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在上級民政部門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章 經費、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學校通過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資金保障體制,增強辦學實力,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設立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並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建立內部財務監督機制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對所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和使用權,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有效使用。
(一)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二)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三)學校不斷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務水平,為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圓形,圖案由校名、標誌性建築圖書館、體現學校文化特色的春暉湖和學校創建時間等元素組成。徽章是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旗長240公分,寬160公分,分紅、藍兩種底色,旗面左上角是學校徽志,正中是白色校名。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嚴以治學,誠以立身”。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我們飛翔》。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11月的第二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通過,由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章程應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三)學校校名、類別發生重大變化;
(四)學校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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