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區民政局

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自治區民政廳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區民政工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北區民政局
  • 類別:部門
  • 城市:港北區
  • 職責:民政
工作職責,內設科室,

工作職責

(一)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級初評和報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協助做好優撫對象和其他涉軍人員信訪接待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全區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制訂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落實方案,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的救災工作,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港北區人民政府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指導全區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組織和指導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和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做好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加掛港北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軍烈屬優待工作;負責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殘情殘級初評和報審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負責港北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貫徹執行雙擁工作政策、法規,擬訂雙擁工作計畫、建議和措施;指導、協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雙擁辦公室的工作和軍(警)民共建單位開展雙擁共建活動;負責與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各部門和駐軍廣泛深入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區活動,認真做好雙擁來信來訪接待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救災救濟股
制訂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落實方案,負責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區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指導、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區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四)社會救助股
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市財政和區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監管工作;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福利股(加掛港北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審核報批工作。
協助做好老年人和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牽頭指導全區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管理工作。
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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