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財經管理規定

清華大學財經管理規定》經2000~20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4~2005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4~2005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0~20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六章 結餘及其分配,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八章 資產管理,第九章 對外投資管理,第十章 負債管理,第十一章 產業及後勤財務管理,第十二章 財務清算,第十三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第十四章 財務監督,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經管理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財經管理基本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 對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 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監督學校經濟活動。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全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在校長統一領導下協調學校財經工作,主管財務副校長協助校長領導學校日常財經工作,重大事項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學校非獨立法人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二級單位”)的財務工作實行“單位負責人”負責制,設定財務主管協助管理本單位財務工作。
第五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主管機構,在校長和主管財務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各項財務工作。
第六條 學校實行會計委派制,會計核算中心和後勤會計核算中心為二級單位提供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服務。
第七條 二級單位的收支須納入學校規定帳戶核算,未經批准不得開設銀行帳戶,不得公款私存。後勤單位資金納入學校銀行帳戶管理,並接受學校的審計和財務監督。
第八條 學校財務、會計機構配備的財務人員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接受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二級單位財務主管的任免應徵求財務處意見,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財務人員和幹部的配備實行迴避制度。財務人員的聘任應通過公開程式進行。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學校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領導小組討論後提出建議,報學校聘任。
第十條 二級單位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涉及經濟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財務經辦人,保障本單位資產安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在財經管理工作過程中,各級財務工作負責人和財務主管、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制,以及財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包括校級預算、二級單位預算及全校匯總預算(包括校級預算和二級單位預算),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其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編制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校級預算和二級單位預算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校級預算由財務處根據各單位收支計畫,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 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和計畫與財政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二級單位預算經本單位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執行,報財務處備案。學校根據上 級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全校匯總預算,經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全校匯總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 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如遇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時可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項目需調增、調減 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校級預算調整方案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保證年度預算平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
1.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等。
2.科研經費撥款,即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973經費、863經費、科技支撐計畫經費等。
3.其他經費撥款,即學校取得的上述撥款以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按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業收入中,按國家規定應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應有相應的契約、協定或檔案,不得改變收入性質入帳。學校各項收入須全部納入校級或二級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定“小金庫”。
第十八條 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單位對校內收費項目的設立、收費標準的調整須報學校校內收費及標準審定委員會審批後方可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變更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費時,須按規定使用合法票據。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票據的專管制度,確定各類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和繳銷工作程式和相關責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 發生的支出。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 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畫。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過程中,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須按規定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二條 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 對於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須按要求定期報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須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項支出須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預算數代替。對二級單位包乾使用的經費和核定定額的費用,其包乾基數和定額標準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條 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主要包括未完成的教學科研項目專項結餘、已完成的教學科研項目的淨結餘和經營收支餘額等。
第二十七條 未完成的教學科研項目的餘額,可結轉下年專款專用。已完成的教 學、科研項目的餘額,屬於國家財政撥款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學校自籌經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專用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 差額。經營收支結餘應單獨反映,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併入學校結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學生獎貸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用於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資金。
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學校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制定具體辦法報經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二級單位應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須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學校須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五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增加或減少須遵循嚴格的工作程式。學校各單位接 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在增加學校固定資產的同時,須進行相應帳務處理。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 和轉讓,須經有關部門鑑定,按國家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須按規定程式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無形資產轉讓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其他收入。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九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企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
第三十九條 “清華大學”是學校對外投資的唯一主體,二級單位無權對外投資。學校新增的對外投資原則上只投給清華控股有限公司。
第四十條 學校的房產、地產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因特殊情況用於對外投資須報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 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計入投資收益,按學校有關規定分配。

第十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繳款項、暫存和應付款、代管款項等。
第四十五條 “清華大學”是學校對外借款和貸款的唯一主體,二級單位借款均須學校同意並通過財務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為管理的款項,對方單位須提交書面委託書,二級單位接受代管項目須經財務處批准。
第四十七條 二級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借款和貸款擔保。

第十一章 產業及後勤財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於控股、參股企業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檔案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出資人權利。
學校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行使對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的出資人權利,對學校負責。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為公司的出資人代表,也是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股東會職責。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其任期,由學校決定。
學校產業工作領導小組對與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無資產關係的企業進行管理,對學校負責。產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任期,由學校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辦企業占用學校人員編制、使用學校各項條件、技術,須向學校交納相應費用。校辦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投資回報,投資回報由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統一收取,並及時足額上交學校,由學校進行再分配。
學校各單位不得在企業開支應由本單位負擔的費用,不得將應納入學校帳戶的資金轉入企業進行收支。
第五十條 學校後勤單位按照管理服務、有償服務和經營服務的性質進行界定,財務實行分類管理。
管理服務型單位,行使一定範圍的管理職能以及代表學校(甲方)利益行使一定的權力,其責任及經濟政策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另行制定。
有償服務型單位,實行收費服務。學校與其簽訂協定,根據所服務的品種、數量及價格向其付費。原則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以後,逐漸達到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經營服務型單位,按照市場規律運行,進行完全成本核算,須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返還費用和上交利潤。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單位和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的財務制度。企業制定的財務管理規定,須報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財務清算

第五十二條 併入我校的單位須進行財務清算。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經內部審計機構確認後應全部併入學校,財務管理和核算方式由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報校務會議審定。學校報上級主管部門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第五十三條 二級單位撤併須進行財務清算。清算後按新體制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二級單位合併清算由學校組織審計室、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協同進行,二級單位撤銷清算由財務處組織進行。

第十三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學校按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主管部門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其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四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六條 財務監督的目的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學校接受國家審計、財政、物價、稅收、銀行等部門的專項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在主管財務副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各項經濟事項的審計工作。
學校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須有審計人員參加並實施監督。
學校基建、大型修繕工程須進行審計,經審計後的工程項目方能結算全部款項和報銷。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應督促相關人員及時將本單位工程項目送交審計,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
幹部換屆和離任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以確定幹部的經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涉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財務收支、收費項目、重大經濟決策和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問題,須在一定範圍通過一定形式進行公示或徵求意見,接受民眾監督。二級單位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組織實施本單位財務公開工作。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學校基本建設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凡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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