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清華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經1985年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1994年修訂、1999年重新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士學位,第三章 碩 士 學 位,第四章 博士學位,第五章 名譽博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校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學科門類以及專業學位授予。授予學位的學科和專業學位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精神,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服從國家需要,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四條 經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本科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經審核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準予畢業者,授予學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本校本科畢業生,應當由院系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經各院系批准,報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 碩 士 學 位

第六條 經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或達到碩士生畢業要求的同等學力人員,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學校每年定期進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計畫內要求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後,可以提出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每年定期辦理。
第八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一門。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一般聽說和寫作能力;
4.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為滿足本細則第六條要求,在培養方案中確定的有關規定。
同等學力人員的課程考試一般與本校碩士生同時進行。如經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的可另行組織。全部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能通過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除導師外應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中的四分之三應是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導師可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論文答辯通過畢業而未通過建議授予學位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並做出決議,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半數以上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對論文答辯會全過程中各階段的主要情況以筆錄方式做如實記錄。
第十一條 碩士生在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申請碩士學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課程成績單;
2.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3.論文學術評議書;
4.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
5.論文答辯會記錄;
6.碩士學位審批表;
7.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包括鑑定材料)。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範圍內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確定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者,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作出相應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不能採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不通過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某些論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決定允許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已按第十條規定重新答辯者除外);或建議緩授學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第十三條 我校碩士學位的審核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但要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對是否授予學位有爭議的對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不能採取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經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或達到畢業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學力人員,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學校每年定期舉行。我校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計畫內要求的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後,可以提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每年定期辦理。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4.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為滿足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要求在培養方案中確定的有關規定。
同等學力人員必須按規定科目進行考試。課程考試範圍和考試委員會名單,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考試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主席必須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申請人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鑑定或證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考試委員會審查後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學位論文應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或理論意義;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博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生本人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由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生要求進行論文答辯,應由本人申請,導師推薦,經同行對論文詳細摘要或論文進行評議,審批後方可組織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 成,成員中的半數以上應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應儘可能聘請本學科、專業和相關學科、專業的博士生導師或其他專家,除本校專家外必須有兩至三位外單位專 家。導師可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當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特殊情況需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
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論文答辯通過畢業而未通過建議授予學位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並做出決議,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如果論文答辯委員會未做出同意修改論文的決議,任何個人無權同意修改論文並重新組織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對論文答辯會全過程中各階段的主要情況以筆錄方式做如實記錄。
第十九條 本校博士生,在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申請博士學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學位課程成績單;
2.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3.指導教師和論文評閱人對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評議書;
4.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
5.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會記錄;
6.博士學位審批表;
7.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包括鑑定材料)。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時,應提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的推薦書。推薦人應負責介紹申請人的理論水平、研究能力、外語程度和學習態度,並對論文提出評語。推薦書由推薦人直接郵寄至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範圍內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全部材料,確定授予博士學位人員的名單,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要逐個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做出相應的決議。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某些論文,經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確的決議:或是允許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已按第十八條規定重新答辯者除外);或建議緩授學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時,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不能採取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逐個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時,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不能採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第五章 名譽博士

第二十一條 名譽博士學位是一種榮譽稱號。凡在科學界有較高聲譽,或在學術上有較深造詣,能以自己的科學成就或學術活動 促進我國學術水平提高的國內外學者、科學家;或在國際交往、社會活動中,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作出過積極貢獻的國內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會活 動家,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選由我校提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三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工作將根據需要進行。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時要舉行適當的授予儀式,由校長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其學位論文一般應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用英文書寫的學位論文,應有不少於6000字的中文詳細摘要。
第二十五條 各級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從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之日起證書生效。
第二十六條 建立學位檔案。對每個學位獲得人員均建立學位檔案。檔案材料包括:申請學位、研究生畢業鑑定、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學位論文或論文摘要、論文評閱意見、論文答辯材料、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學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於通過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