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審計

清朝是我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軍入關,遷都北京,逐步確立了對全國的統治。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發,1912年2月,宣統帝退位,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宣告結束。
清承明制,清朝的六科是都察院為了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進行對口監督審計而設的監督機構。
六科各省審查範圍,巡查倉庫、巡查漕糧、巡查鹽務等是六科的共同職責,其中,戶科和工科職掌中具有較多的審計職能。
清朝基本沿用明代的審計制度實行監審合一,使審計與監察融為一體,戶部監管國庫,工部管理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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