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時期兵器工業管理機構

清代晚期兵器工業的管理體制基本沿襲清代前期的模式,由朝廷六部中的兵部、工部、戶部按職費分工,分別對各省製造兵器的機器局廠行使管理職權。

兵部,工部,戶部,

兵部

主管全國軍事行政,是朝廷督理各省兵器製造的工作部門之一。兵部下設武庫司,分掌兵器製造。據1882年(光緒八年)淸廷頒布的《各省軍需善後報銷章程》規定,各省機器局修制各項軍火數目應先報兵部備案,各省所造軍器、火藥須將各部隊領用情況,分別造冊,向兵部開銷,各省機器局裝運物料、解運軍火的搬運費歸兵部報銷,兵器製造由兵部定式,移工部督造。1903年12月,清廷成立練兵處,督練新軍,有關兵器製造工作由兵部移交練兵處督理。1906年11月,兵部改名陸軍部,將練兵處和太僕寺併入,練兵處督理全國兵器製造職能亦隨練兵處併入陸軍部。陸軍部設軍實司,下轄兵器製造、保儲二科,由練兵處軍政司之器械科、兵部之武庫司、工部之兵器製造業務合併改組而成。其編制為31人,其中司長1人,承發官1人,制進、保儲二科各設科長1人,一、二、三等科員16人,繪圖員、藝師、藝士各1人,錄亊8人。無論兵部、練兵處、陸軍部督管兵器製造期間,各省機器局廠的生產組織工作,均由各省督撫負責。

工部

主管全國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營造等工作,也是朝廷督造兵器的部門。工部下設虞衡司,分理有關兵器製造工作。凡各省機器局建造房屋、購買機器及兵器製造所需各項物料經費,均由工部核銷。1906年11月工部併入商部改名農工商部後,原工部分管有關兵器製造的職能移交陸軍部承擔。

戶部

主管全國疆土、田地、戶籍、稅收、財政等工作,是朝廷督理各省機器局經費收支的部門。各省機器局的常年經費、添購機器所需經費須提前報戶部立案,事後方準報銷。各省機器局每年收支,需編造四柱(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清冊報戶部審查,機器局員司、工匠等薪水、工食由戶部核銷。1906年11月,戶部改名度支部,督理各省機器局收支的職責未變。
1909年(宣統元年)7月
朝廷委派朱恩紱赴江南製造局、湖北兵工鋼藥廠、廣東製造軍械總廠、四川機器局和德州北洋機器局進行考察。1911年1月13村,朱恩紱提出了規劃全國局廠布局、劃一軍械制式、統一各廠財政等六條整頓辦法。同月,陸軍部奏經朝廷批准,將朱恩紱考察的江南製造局等五廠及各省機器局一律由陸軍部直轄。1911年5月,陸軍部軍實司司長李盛和開始接收江南製造局等五廠,正在進行接收工作時,辛亥革命爆發,清朝被推翻,接管計畫未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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