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宗室十二等封爵

清宗室十二等封爵,清廷沿封努爾哈赤之父顯祖塔克世諸子孫的十二等爵位。順治六年(1649)定:親王一子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自此,始定襲封、降封初例。八年(1651),曾以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之子富爾敦,初封為世子。十年(1653),明文規定:親王一子封世子,嗣親王;郡王一子封長子,嗣郡王。時將世子、長子兩爵,正式列入前定十爵之中,增列為十二爵,即:一、和碩親王,二、世子,三、多羅郡王,四、長子,五、多羅貝勒,六、固山貝子,七、鎮國公,八、輔國公,九、鎮國將軍,十、輔國將軍,十一、奉國將軍,十二、奉恩將軍。此制遵行長達95年,迨乾隆十三年(1748),始又更為十四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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