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流民

清代流民,流民,指因自然災害、戰亂或生活饑饉而流落異鄉的謀生者,歷代有之、情由各異。清代,漢族等流民多出關到東北、內蒙古各地從事農商以求生。清廷對流民的政策各個時期亦有不同。原制,內地民人概不許私自出關,需憑印票前往。但私出者多,禁不勝禁,截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僅山東一省民人出關墾種者已逾10萬。雍正(1723—1735)初,有的地區則設駐城同知,專理流民事宜。乾隆(1736—1795)初定,準許吉林等處的直省百姓入籍,照奉天府例每人徵收“丁銀”1錢5分。嘉慶五年(1800),僅吉林長春廳,查出流民2330戶;十一年(1806),查出1500餘戶;十三年,查出3010戶;十五年(1810),又查出6953戶。共13793戶。仁宗顒琰以為,每查辦一次,則新增數千戶,總因各該管官不實力奉行查禁之故。後清廷乃於蒙古地區設府、州、廳、縣,專理民人事宜,以行“旗民分治”,逐漸形成旗縣並存的制度。流民所墾地畝至廣,對開發該地區作出歷史貢獻,並加強了各族的經濟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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