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方法

當前對混合所有制經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認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既可以是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國有資本與集體資本的融合,或者是私營資本與外國資本的融合;狹義的理解則把混合所有制經濟界定為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融合。

一、原理,二、特性,三、實現,四、套用,

一、原理

當前對混合所有制經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認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既可以是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國有資本與集體資本的融合,或者是私營資本與外國資本的融合;狹義的理解則把混合所有制經濟界定為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融合。
公司作為法人實體,是各種生產要素、各利益主體為了營利達到各自目的而組合的一種有效率的契約組織。這裡的相關利益指與企業存在利益關係的股東、債權人、職工、關聯方等。基於這一原則,財務是實行分權管理的,財務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分屬股東會、董事會以及以總經理為首的行政指揮系統。由於利益均沾,每一個利益關係人都要直接或間接或多或少地影響並操縱著公司的治理。公司作為由物質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當然就應由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目前此種模型套用較為廣泛。

二、特性

從當前輿論的解讀和各地的實施來看,主張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特指私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混合所有製作為國企改革路徑,非公有資本(其中主要是民營資本)是其“團結”對象,進而將混合所有制定義為“國企向民企敞開大門”;實踐層面上,中石化宣布要對自己的優質資產油品銷售領域引進投資,重慶計畫5年內8成以上競爭類國企實現混合所有制,相當一部分會全部退出,此類事例不勝枚舉。有部分學者提出“交叉持股”至少是雙向的,國有資本參股非公有制企業也是混合所有制,只有發展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經濟,鞏固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才是混合所有制發展的正確方向。

三、實現

在混合產權的前提下,對於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監管,有觀點認為,搞了混合所有制以後,企業自然就具備了最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如果法人治理結構好的話,企業根本就不需要什麼“婆婆”,這顯然是將混合所有制企業過於理想化了。時下,儘管旗下擁有不少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多元投資主體的子公司,但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的母公司還基本上是單一股權模式(113家中央企業中,僅有8家央企已在母公司層面做到多元投資主體)。隨著混合所有制在更大範圍實現,隨著一部分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樣一種現象會越來越普遍、越來越複雜:在國有經濟成分首次與其他所有制經濟成分相融合時,企業中國有產權與非國有產權的界限是明確的;但當這類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再次投資時,新形成的產權就變得不易明確區分其所有制性質。經過多個層次的投資組合,對國有資本監管機構來說,其面對的純粹的國有產權將越來越少,而變成各種類型、不同層面的“混合產權”。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考核國有企業的業績,監管機構怎樣既避免管理“越位”、又不“缺位”是個新課題。

四、套用

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人據此認為,“以後可能國有企業的形式不會存在,而是以國有資本的形式體現出來。”但是,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和控制力影響力,最後就只是抽象成以國有資本的數量和所處領域來衡量嗎?毋庸諱言,以管資本為主能夠簡化巨觀國有資本管理,並且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的政企分開和規範治理,增強微觀經濟主體活力。然而,若是由此走向另一個極端,只抓資本不抓企業,則會陷入只見物不見人、將所有制等同於所有權的認識誤區,忽視了公有制企業在發展社會主義生產關係方面的重要作用。長此以往,不僅對國有企業所寄予的“承擔社會責任”等期望成為一句空話,企業內部勞動關係和分配關係無異於私有制企業,就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也將成為空中樓閣。
總之,作為新一輪國企改革的最大亮點,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已如在弦之箭,勢在必發,唯有走出各種似是而非的迷思,才可能保證其正確的前進方向,唯有方向明確精準,才可能取得預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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