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89.11.13
  • 實施時間:1989.11.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混凝土水泥製品的質量管理,確保混凝土水泥製品的質量,根據國務院1984年4月7日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1984年7月10日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國生產混凝土水泥製品的企業及其產品。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領導下,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鄉鎮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含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下同)和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企業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且其產品與營業執照相符(持有臨時營業執照的不能申請);
(二)企業必須具備合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主要生產設備、 工藝裝備、計量器具與測試(或個別項目委託檢測)手段;
(三)出廠的混凝土水泥製品產品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下同);
(四)聯合企業各分廠必須自身達到上述規定條件方可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和審批
(一)企業申請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規定時間填寫申請書,並須經企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單位)對申請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繳納生產許可證申報費用。
(二)地方審查
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上報的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符合要求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即安排樣品抽檢,抽檢合格才對企業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將材料上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部門抽檢
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審查合格的企業組織抽檢,並對抽檢合格的企業頒發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檢結果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抄送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四)登報公布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取得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分批登報公布。
(五)限期整頓
經審查和抽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分別給予通知,並提出整改的具體意見、要求和整頓期限。企業經限期整頓後,可再次提出申請。第二次審查、抽檢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條 產品質檢單位
各級混凝土水泥製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在同級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領導下進行有關工作。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由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准的質量監督檢驗單位(暫缺檢驗單位的計畫單列市,由所在省、區批准的檢驗單位代檢。暫缺檢驗單位的省、區、直轄市的產品檢驗工作由中心代檢)。按技術標準對申請企業的產品進行檢驗,並提出檢驗報告。企業對省級質量監督檢驗單位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允許在一個月內向國家建材局混凝土水泥製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提出仲裁要求。
第七條 審查員的選派
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分國家級審查員和省級審查員,分別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審查員按《管理辦法》規定,選派工作負責、經驗豐富的混凝土水泥製品專業人員擔任。具體辦法要求如下:
(一)國家級審查員: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推薦,經批准後,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聘任。國家級審查員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聘任書及證書。
(二)省級審查員:由各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根據本地區工作量大小,組成若干審查小組,每組審查員不得少於3人。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派員參加並負責審查工作。
第八條 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為五年。
第九條 取得混凝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產品出廠證明書上註明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和批准日期。
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填寫。具體要求如下:
(一)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為:
XK23-00□-000□
其中:X-代表許(Xu);
K-代表可(Ke);
23-發證部門編號:
00□-產品編號;
000□-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管理辦法》附屬檔案一規定:國家建材局發證的編號為“23”。
(三)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規定:混凝土水泥製品各產品編號為017、018、020(詳見下頁表)。
類別 序號 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編號
水 1 預應力混凝土輸水管
泥 (震動擠壓工藝)
壓 2 預應力混凝土輸水管  XK23-017-000□
力 (管芯線絲工藝)
管 3 承插式自應力
鋼筋混凝土輸水管
排水  4 輕型鋼筋混凝土排水管
水泥 XK23-018-000□
管  5 重型鋼筋混凝土排水管
農水  6 鋼絲網水泥農船  XK23-020-000□
船泥
第十條 企業主要部門、各級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混凝土水泥製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要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經常性監督。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報國家建材局生產計可證辦公室,註銷其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具體情況如下:
(一)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品按合格品出廠,限期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後;
(二)弄虛作假的;
(三)因混凝土水泥製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四)將混凝土水泥製品生產許可證或印有生產許可證標記的出廠證明書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公布後,各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應在半年內按規定要求提出申請(特殊情況經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可適當延長),逾期不申請、或申請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視為“無證產品”。新建和轉產的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一般應在試生產半年後申請。
第十二條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因故轉產時,原產品生產許可證即告失效,並交回發證單位。企業不得以改型號產品為名,冒用過去申請的型號,也不得自行在產品型號上附加尾號。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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