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令,《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4日市政府二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
【發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
《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4日市政府二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子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器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除事故隱患,明確電器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器產品是指配電箱和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低壓電器、電線、電纜等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內電器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使用。
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的主管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所轄區域電器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辦市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政府建設、勞動、公安消防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市、區主管部門做好電器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器產品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
(二)負責制定電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
(三)對電器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實施質量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低壓電器、電線、電纜的生產者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但正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且取得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受理證明,具備生產合格電器產品條件的生產企業除外。該生產許可證的申領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配電箱的生產或組裝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電器產品的質量及其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生產者應保證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在規定使用條件下,安全性能方面不應出現下列情況:
(一)因表面接觸而被電擊;
(二)因過熱而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危險;
(三)因採用劣質原材料而引起危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應出現的其他不合理危險。
第九條生產者應嚴格履行電器產品型式檢驗手續,未經型式檢驗證明其產品符合相應標準的產品不得投放市場。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一條銷售者應執行電器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貨時,應驗明下列證明檔案: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標明中文廠名、廠址的產品外包裝或中文使用說明書;
(三)有生產許可證原件或經許可證所有單位蓋章認可的許可證複印件;
(四)國家實行安全認證標誌的電工產品,應有安全認證標誌。
第十二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假冒偽劣電器產品,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器產品。
第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根據電器產品的施工安裝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嚴格監理,安裝使用插座、漏電保護開關、斷路器、電線、電纜、開關等產品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審查該類產品是否具有市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時應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電器產品的安裝,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電器產品。
第十五條市、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器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定期對電器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對於抽檢不合格的電器產品依照《產品質量法》和特區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電器產品安裝的質量監督,制止不合格電器產品流入施工現場,並對樓宇電器設備實行老化更新管理。
第十七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對電器產品使用的安全進行監察。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對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應責令被檢查單位實施整改。
第十九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有計畫地推廣使用優質的電器產品。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處以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1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的,按《產品質量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並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有關規定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器產品的,由市、區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因電器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責令其更正,並處以所收檢驗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檢驗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錯誤檢驗數據或結論的,處所收檢驗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區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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