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

1999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26
  • 實施時間:2004.08.26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政排水管理,促進城市排水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市政排水的規劃、建設及市政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
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四條 市政排水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經淨化後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排水設施的發展應當適應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納入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政府鼓勵市政排水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為特區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訂市政排水的產業政策及市政排水專業規劃,並在職權範圍內組織實施;
(二)參與市政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管理和協調市政排水業務,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檔案資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可委託市政排水專業機構行使市政排水的具體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直接排入或經市政排水設施處理淨化後排入自然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
第九條 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的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建成後,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將其移交給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維護。
前款所列單位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排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對其管理和維護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市政排水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政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並與城市自然水體受納容量和功能相適應,與各規劃小區的發展功能相適應。
市政排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建設、水務等相關部門進行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批准後,由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排水專業規劃要求和城市排水事業發展需要,同步安排。
第十三條 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並由其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排水設施項目,必須納入總體工程預算,保證建設項目中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市政排水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與排水工程規範相適應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認可的專業資格。
第十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審定市政排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前,應徵求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再按規定程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書面告知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並將建成的排水設施及有關資料即時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 市政排水工程的規劃、設計、驗收程式中的審查標準和具體執行規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建設、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及污水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市政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費率交納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專款專用,用於補助市政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市政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由排水用戶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第二十條 凡需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用戶),應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核准許可手續和管道接駁手續後,方可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
第二十一條 排水用戶實施排水前,應當持有關排水資料和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排水工程設計方案及圖紙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許可或答覆。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排水用戶,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予以頒發國家統一格式的《排水許可證》並辦理排水管道接駁手續,接通市政排水設施;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不予發證,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具體理由及整改、預處理措施,待符合規定標準後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住宅區、工業區及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施工工地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連線市政排水管道30米以內的接管工程,應由建設單位委託市政排水專業機構進行施工。
第二十四條 排水用戶發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響市排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時,必須及時報告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或市政排水專業機構及市有關部門,同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第二十五條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和市政排水專業機構,應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證雨水、污水排放暢通。
因施工、維修或發生緊急情況需中斷使用部分排水設施時,市政排水專業機構應及時通知排水用戶並採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市政排水的正常運作;相關的排水用戶應按照通知要求暫停向中斷使用的排水設施排水,協助搶修。
第二十六條 投產運轉的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設計工藝標準要求保證正常運行。
第四章 排水設施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政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及操作規程,保障設施的完好、暢通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政排水專業機構應對已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防止超標準排放危害市政排水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出水口、泵站、切換井等重要的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立安全防護範圍,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在市政排水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施工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事先報告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或市政排水專業機構,並採取相應的防護和補救措施。因作業造成市政排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排水功能、損害市政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雨水口、檢查井、明渠傾倒垃圾、糞便、化學藥劑殘液、廢油、工業廢渣或直接排入建築工地未經沉澱達標的含泥砂污水;
(二)露天貨場、倉庫區未採取防水措施而使堆放場內的物料被沖刷或溶化而隨雨水流入雨水口、檢查井、明渠等排水設施;
(三)擅自在排水設施上建造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挖坑取土;
(四)擅自連線市政排水管道或穿鑿、挪動、堵塞排水設施;
(五)擅自將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或將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
(六)擅自將未經隔油處理的含油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七)將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物或易燃易爆物品隨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八)擅自打開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進行清疏或其他作業而不設定安全標誌,或者作業完成後不及時蓋好井蓋、雨水篦子;
(九)損壞或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託不具備市政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專業資格的單位進行市政排水工程設計、施工的,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可提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撤銷委託並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水水質標準的污水造成市政排水設施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因超標準排放增加污水處理成本所需的處理費用。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下罰款:
(一)未申領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擅自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向市政排水設施傾倒垃圾、糞便、化學藥劑殘液、廢油、工業廢渣或直接排入建築工地未經沉澱達標的含泥砂污水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經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市政排水設施上從事建造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挖坑取土、穿鑿管道等危及、損壞市政排水設施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排水用戶私自將其排水系統與市政排水設施連線的,責令補辦接駁手續,並處5000元罰款;
(五)將污水排向雨水管道的,或將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的,處1000元罰款;
(六)擅自開啟檢查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或進行清疏或其他作業後不及時蓋好井蓋、雨水篦子的,對責任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或故意損壞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拒不繳納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的,按每日3%徵收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無理阻撓或干擾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或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本辦法進行市政排水設施的檢查、監測、維修、搶修作業的,由市政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阻撓或干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日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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