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已經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4-04-29
  • 實施時間:1994-04-29
基本信息,規定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94-04-29
【生效日期】1994-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全文

(199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一二五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正2017年1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雕塑規劃、建設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設布局與藝術水平適應特區城市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區內的街道、廣場、公園、庭院、公共綠地、居民住宅區、風景名勝區、各類建築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前款所列各項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和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是特區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下設深圳市城市雕塑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雕塑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據城市整體規劃編制深圳市城市雕塑總體規劃;
(二)指導編制城市雕塑區域規劃;
(三)審查城市雕塑報建項目;
(四)擬定有關城市雕塑的維護及管理細則。
第四條 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應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則。
市政府鼓勵城市雕塑創作和建設的繁榮發展,對優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創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五條 深圳市城市雕塑總體規劃由城市雕塑辦公室編制完成,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廣場、雕塑公園、大型雕塑園地與雕塑群落密集的區域,由所在地有關部門編制城市雕塑區域規劃,經城市雕塑辦公室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凡持有國家文化部、建設部、中國美術家協會聯合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臨時資格證書》的個人,以及擁有持有上述資格證書人員的創作設計單位,方可在特區內承擔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的創作和設計委託,但根據需要由主管部門決定公開向社會徵集創作設計方案的除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城市雕塑辦公室申領《深圳市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臨時資格證書》:
(一)須有二名以上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專家推薦;
(二)具有五年以上從事雕塑創作設計的實際工作經歷;
(三)有五件以上自己創作設計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辦公室應自接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予以核准,並頒發《深圳市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臨時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創作設計單位或個人應訂立城市雕塑創作設計委託契約。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項目應由創作設計單位或個人署名。
第九條 為保證城市雕塑藝術造型質量,城市雕塑作品應按如下比例定稿送審:
(一)高度(長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為五分之一;
(二)高度(長度)十米以上的為二米。
對不按報批審定的定稿製作的城市雕塑,責令其返工重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城市雕塑的題材、定點、名稱、規格、材料等內容。確需改變的,應在製作、施工或安裝十五日前報經城市雕塑辦公室批准。
第十一條 城市雕塑作品應保證藝術質量和施工質量,質量監督工作由城市雕塑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施工安裝完成後,由城市雕塑辦公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竣工證書;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遷,其費用由責任人負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負責建成後的城市雕塑的維護與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潔與周圍環境的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愛護城市雕塑的義務。
毀壞城市雕塑的,責令負責維修,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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