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7年7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 實施日期:1997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拍賣物,第三章 拍賣人,第四章 委託人、競買人和競得人,第五章 拍賣方式,第六章 拍賣程式,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不動產拍賣市場的管理,保證拍賣活動依法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區不動產拍賣,由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負責進行。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是事業性服務機構,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按照本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開展不動產拍賣業務。
深圳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深圳市不動產拍賣活動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區的不動產拍賣活動,在深圳特區內的不動產拍賣,均須委託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進行。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之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
“拍賣物”是指被委託拍賣的不動產;
“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
“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其有權處理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物的單位和個人;
“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買得拍賣物的競買人。
第五條拍賣活動實行公開競價與招標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拍賣物

第六條除第八條規定之外的不動產,均可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不動產須委託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進行拍賣;
(一)因行政行為需要變賣的不動產;
(二)無主不動產;
(三)其他依法應拍賣的不動產。
第八條下列不動產禁止拍賣;
(一)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不動產;
(二)所有權有爭議的不動產;
(三)處分權有限制或有爭議的不動產;
(四)已被採取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動產;
(五)其它不能拍賣的不動產。
第九條拍賣全民所有的不動產,須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共有不動產的拍賣,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已發生租賃關係的抵押貸款的不動產拍賣後,原租賃關係按《廣東省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十二條拍賣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依法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參加競買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或代理他人參加競買活動。
第十四條拍賣人不得將拍賣物再委託他人拍賣。
第十五條拍賣人對委託其占管的拍賣物負保管責任。
第十六條拍賣人有權按規定收取拍賣費用。
第十七條拍賣人不按委託拍賣契約條款出售拍賣物,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拍賣人負責賠償。

第四章 委託人、競買人和競得人

第十八條委託人對拍賣物須擁有處分權。委託人隱瞞拍賣物存在爭議、被查封或其他強制措施等情況而造成競買人、競得人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拍賣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的抵押需要拍賣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條因司法、行政行為所需拍賣的不動產,由作出上述決定機關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一條因債務清償涉及以不動產抵償的,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並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無主不動產的拍賣,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取得拍賣物的應得價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費用,拍賣的費用可從拍賣物價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與拍賣人可以協商確定拍賣物的保留價格,拍賣人不得低於保留價格出售拍賣物。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不得參加競價,但在拍賣前拍賣人有明確宣布委託人有保留價格時,委託人在拍賣中可享有一次應價權。
第二十七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反悔,但當其他競買人的應價高於其應價時,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拍賣成交後,委託人由於拒不交付或遲延交付拍賣物造成競得人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價金的,拍賣人有權對拍賣物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支出的費用由原競得人承擔。如再行拍賣的價金少於原拍賣的價金,其差額由原競得人補足。

第五章 拍賣方式

第三十條根據拍賣物的性質委託人的意願,拍賣人可採用公開競價、招標方式拍賣。
第三十一條公開競價方式:由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物的底價,然後由競買人競相加價,當無人繼續加價時,由拍賣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方式:由拍賣人公布拍賣物的有關情況,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價密封寄送給拍賣人,由拍賣人按期當眾開標,拍賣物由最高應價者得。當應價相同時,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賣程式

第三十三條委託人委託拍賣須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檔案: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
(四)拍賣物的產權證明;
(五)對拍賣物有處分權的證明檔案;
(六)拍賣物的詳盡資料;
(七)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四條拍賣人依有關規定對委託人和拍賣物進行審查合格後,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契約》。
《委託拍賣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物的名稱,所在位置、數量、面積、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拍賣物的交付方式;
(四)拍賣費用條款;
(五)價金的取得條款;
(六)拍賣方式;
(七)拍賣期限;
(八)拍賣程式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簽約日期和契約的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三十五條因銀行抵押貸款所產生的拍賣申請,抵押權人必須先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提供抵押人的違約或其他依法可提請拍賣的證明資料,由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發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書,然後向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申請拍賣。
第三十六條拍賣人應在拍賣十五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拍賣時間、地點;
(二)拍賣物的基本情況;
(1)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的內容;
(2)拍賣物使用、占管或租賃狀況;
(3)產權性質;
(三)拍賣物轉讓後應繳納的稅費種類;
(四)競買人的條件;
(五)競買保證金;
(六)拍賣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拍賣人應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由於公告不真實,造成競買人損失的,拍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告期間,拍賣人應當備有拍賣物的有關資料供競買人查詢,並提供實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條競買人在參加競買前,須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檔案;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
(四)資信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九條拍賣人對競買人的資格審查合格後,發給競買證,並收取保證金。
第四十條拍賣人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成交後,競得人與委託人或拍賣人簽訂《不動產拍賣轉讓契約書》。除即時清結外,競買人必須交付成交額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條拍賣成交後,在拍賣行簽訂《不動產拍賣轉讓契約書》時,競得人應向拍賣人交付成交額1.5%的拍賣手續費,並按拍賣契約書的規定如期向拍賣人付足價金。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依法收取的拍賣物價金,按下列順利處分:
(一)償付因拍賣不動產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扣繳拍賣物本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
(三)代交因不動產轉移登記所應支付的稅費;
(四)所剩價金交委託人。
第四十三條拍賣程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拍賣物的處分權發生爭議,司法、行政機關發出中止拍賣書面通知的;
(二)公告期間對拍賣物所有權有爭議尚未裁定的;
(三)委託人申請中止拍賣程式,經拍賣人同意的;
(四)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
(五)其他約定可以中止拍賣程式的事件發生。
中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拍賣繼續進行。
第四十四條拍賣程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
(一)拍賣物無人認購;
(二)經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委託人對拍賣物沒有處分權;
(三)委託人申請終止拍賣,經拍賣人同意的;
(四)拍賣物在拍賣前滅失;
(五)其他約定可以終止拍賣程式的事由發生。
拍賣程式終止後,拍賣物需再行拍賣的,應重新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四十五條委託人申請中止或終止拍賣,造成競買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拍賣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中止或終止拍賣程式,拍賣人有過錯的,造成委託人、競買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寶安縣的不動產拍賣活動,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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