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試行)是深圳市政府發布,適用於廣州、深圳的承包商名錄管理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 適用地區:廣東深圳
  • 發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 文號:深府〔2004〕67號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預選承包商名錄的編制和管理,保證其公正性、科學性和實用性,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深府〔2004〕67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包括市、區(含街道)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市、區(含街道)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副秘書長以及市建設、監察、法制、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產、規劃、交通、水務、地稅、國稅、城管、審計、工務等部門代表組成,負責預選承包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審查和發布。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錄的編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名錄。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從名錄中選擇投標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錄中暫無相應類別承包商的;
(二)名錄中回響招標或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達不到規定數量的。

第六條 承包商一經提交加入名錄的申請,即為無條件遵守本規定及接受對本規定做出的修訂和補充。
第二章 名錄分類
第七條 名錄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承包商承接工程類別的不同,名錄暫分為勘察設計承包商名錄、工程總承包商名錄、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工程顧問承包商(包括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承包商)名錄、設備及材料供應承包商名錄。

委員會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適當增加其他類別和組別的承包商名錄。

第八條 工程總承包商名錄由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等類別的總承包商名錄組成。根據資質等級和承接業務範圍的不同,工程總承包商名錄分為Ⅰ、Ⅱ、Ⅲ組:
(一)Ⅰ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特級或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其資質等級範圍內(不含叄級)的工程;
(二)Ⅱ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壹級或貳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貳級資質等級範圍內的工程;
(三)Ⅲ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貳級或叄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叄級資質等級範圍內的工程。

第九條 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由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建築幕牆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結構工程、電梯安裝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築防水工程、金屬門窗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變電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等類別的專業承包商名錄組成。根據資質等級和承接業務範圍的不同,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分為Ⅰ、Ⅱ、Ⅲ組。
(一)Ⅰ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壹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其資質等級範圍內(不含叄級)的工程;
(二)Ⅱ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壹級或貳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貳級資質等級範圍內的工程;

(三)Ⅲ組承包商應具有相應的貳級或叄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叄級資質等級範圍內的工程。

第十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加入名錄中較其資質等級低一組的組別,並按照其所在組別的業務範圍承接工程。
第十一條 承包商應當按照加入名錄時確定的類別和組別承接工程或者參加工程的投標,但相互間具有控股關係的承包商不得參加同一標段工程的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投標人在名錄中所屬的類別和組別。

對橋樑、隧道(涵洞)、燃氣、軟基處理、高邊坡支護、深基坑支護、大型鋼結構、港口、電力、大型公共房屋建築等投資規模巨大、技術複雜、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在招標公告中設定同類工程經驗作為投標報名條件。

第十三條 採用抽籤法定標的,對一次或1個月內累計抽籤監理中標酬金超過100萬或施工中標價超過5000萬的承包商,自該承包商取得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暫停其抽籤報名。
第十四條 Ⅲ組承包商承接工程範圍內的工程進行招標時,名錄中回響招標或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達不到規定數量的,Ⅰ組承包商可以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錄取辦法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名錄的承包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明檔案;
(三)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四)受理申請前3年內在深圳市有相應的工程業績;
(五)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各組別承包商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六條 承包商在申請加入名錄前1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錄:
(一)因拖欠民工工資逾期未整改或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通報;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通報;
(三)因行賄、受賄、串通投標、轉包、掛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罰的;
(四)承接違法建築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五)發生叄級(含叄級)以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七條 對於申請時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申請人,不予列入名錄,並在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名錄的申請。
第十八條 在申請加入名錄某一組別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規定的申請人少於20名的,申請人可以直接進入名錄;符合本規定的申請人多於20名的,委員會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綜合評分是指對承包商的納稅額、工程質量狀況、施工安全狀況、財務狀況、工程履約評價、誠信記錄、良好信息、特殊貢獻等指標按規定的比例進行加權計算。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名錄綜合評分的方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委員會可採用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擇優錄取承包商:
(一)設定錄取名額,按綜合評分的得分從高至低錄滿為止;
(二)設定綜合評分的合格分數線,達到合格分數線者錄取;
(三)實行末位淘汰,按比例錄取。
採用後兩種方式的,申請加入名錄的承包商達到合格分數線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後少於20名的,前20名申請人進入名錄。每年擇優錄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之前根據當年建設工程的投資規模確定並公告。
第四章 申請與錄取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錄的申請,審查確定進入名錄的承包商名單。
第二十二條 承包商可以根據其資質情況申請加入名錄相應的類別和組別,但每項資質只能申請相應類別中的一個組別。
第二十三條 承包商申請加入名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或有關證明檔案;
(四)ISO9000系列認證證書;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六)上兩年度在深圳市依法納稅的證明;
(七)至少一項在深圳市的工程業績證明;
(八)申請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獲獎證書、認證證書等)。
申請加入勘察設計、工程顧問承包商名錄的,還應提供其註冊人員和技術骨幹上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交明細表。

第二十四條 申請與錄取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員會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有關公眾媒體上發布受理申請通知,並公布錄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書面申請材料和網上申請數據;
(三)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審查申請材料,計算綜合評分;
(四)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確定列入名錄的承包商初選名單,並將初選名單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委員會確定列入名錄的承包商名單,並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
委員會應當在截止受理申請材料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定名錄名單。因故未能按時完成的,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入名錄的承包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二)認真負責地參加政府投資工程的投標競爭;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契約;
(四)不參與串通投標、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五)與建設單位良好合作,並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六)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會辦公室可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1年內未能提交一份排名在前三位的有效標書的,予以警示;
(二)因與建設單位發生法律訴訟並且敗訴,建設單位不同意其參與投標的,暫停其參與該建設單位的工程投標資格6個月;
(三)建設單位對其做出的履約評價有一次不合格的,暫停其投標資格3個月;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進行或拒絕進行中標工程的,暫停投標資格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參與串通投標,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項工程竣工後,公正地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參與該工程建設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約評價。

第二十八條 加入名錄的承包商資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委員會辦公室。因其資質等級降低達不到承包商所在組別條件的,委員會辦公室應相應調整其組別。
第二十九條 承包商自加入名錄之日起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會辦公室可提請委員會降低其組別;屬於最低組別的承包商,從名錄中清除:
(一)履約評價2次被評為不合格的;
(二)因不良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分累計超過委員會確定分數的。
第三十條 進入名錄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委員會將其直接清出名錄: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數據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工程承包契約的;
(四)拒絕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的。
第三十一條 對被清出名錄的承包商,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名錄的申請;被降低組別的承包商1年內不接受其恢復原組別或更高組別的申請。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錄後,可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按順序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降低組別、清出名錄和遞補的承包商名單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 對於名錄的公示、發布及承包商處理有投訴或申訴的,可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委員會辦公室經調查核實後向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員提出處理意見,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根據委員會辦公室意見確定是否調整處理決定,並由委員會辦公室回復投訴或申訴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承包商名錄、工程顧問承包商名錄和設備及材料供應承包商名錄的分類、列入條件、評分細則等另行制訂。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規定及與名錄有關的規定做出修訂和補充。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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