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

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

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下屬於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檔案號為深府[2010]29號,在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
  • 檔案:深府[2010]29號
  • 下屬: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 時間: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出台背景,法規全文,

出台背景

2010年3月12日,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29號),新修訂的《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正式頒布施行。其中第十六條之三款規定“本市公益性遊覽參觀點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商業性遊覽參觀點對現役軍人實行半票優待參觀,在“八一”建軍節當日,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其中,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免票優待1名隨行陪護人員參觀,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實行半票優待參觀”。

法規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的通知
《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其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擁軍優屬活動和先進典型,營造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切實保障駐軍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對部隊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按政策規定及時研究答覆,妥善解決。
為支持部隊更好地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等任務,市政府給經批准享受駐深部隊待遇的在編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並動員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部隊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並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軍休所、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供站建設,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經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嚴格按照國家徵集兵員的規定,把好兵員質量關,將優秀青年輸送給部隊,保證部隊兵員質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預備役工作。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預備役部隊加強對預備役人員的選配工作,對本單位轉服、選服預備役的人員,按預備役部隊的要求在訓練時間上予以保證。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港口等,軍隊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公共場所停車場,軍隊車輛一律免費停放。
第十條 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的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軍事設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和部隊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二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退役軍人、部隊隨軍家屬和本單位的軍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當在安排崗位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企業兼併、改制實行經濟性裁員中,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
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烈屬(含因公犧牲)、四級以上殘疾軍人子女,符合入學或就業規定和條件的,當地教育、人事、勞動等部門應優先安排其入學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
第十三條 軍人子女及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入園入學,按照教育部門關於深圳市駐軍幹部子女入園入學有關優先優惠政策規定執行。對需要跨學區入學的,教育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照顧解決。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定恤定補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關於修改並重新印發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號),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把撫恤補助經費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落實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補助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全市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五條 本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一至四級殘疾軍人享受特約門診待遇。
移交本市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軍隊離退休幹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到本市公立醫院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免收門診掛號費,看病優先。醫院應當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行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應當優先優惠服務。車站、港口、機場、銀行要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視窗。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國內飛機,其票價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公益性遊覽參觀點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商業性遊覽參觀點對現役軍人實行半票優待參觀,在“八一”建軍節當日,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免票優待參觀,其中,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免票優待1名隨行陪護人員參觀,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實行半票優待參觀。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協調和處理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支持駐軍開展爭創先進活動。對當年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義務兵和士官,由應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祝賀,並按《關於修改並重新印發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號)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為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張掛“光榮軍屬”和“光榮之家”門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走訪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了解情況,徵求對擁軍優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擁軍優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擁軍優屬專項經費,用於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的生活困難。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和部隊隨軍家屬。
對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部隊隨軍家屬任務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印發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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