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

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機制,使戶口管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銜接,與建設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5-10-24
  • 檔案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0-24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駐深局以上單位:
《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要內容

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機制,使戶口管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銜接,與建設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控制人口增長、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以暫住戶口、藍印戶口、常住戶口為體系的戶籍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市人口增長實行計畫指標控制,招調幹部工人實行“先市內後市外”的方針和入戶深圳經濟特區適當從緊,寶安、龍崗兩區適當從寬的政策。
第四條本市計畫部門負責人口增長的巨觀調控、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並向組織、人事、勞動、公安部門分別下達暫住戶口指導性計畫指標和藍印戶口、常住戶口指令性計畫指標。
第五條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分別負責對招調入常住戶口或申辦藍印戶口的在職幹部、工人及在本市註冊的私營企業主的資格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六條本市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審批結果,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分別辦理暫住戶口或藍印戶口或常住戶口,並負責對未在本市簽定勞動契約的非職工身份(含工商個體戶)的人員申辦藍印戶口或常住戶口進行資格審核和辦理入戶手續。
第七條辦理各類戶口須繳交證件工本費和城市增容費。工本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城市增容費標準由市政府另定。
城市增容費由市計畫、財政部門負責統一收繳和管理,用於城市建設與人口管理。
第八條申請辦理各類戶口的人員須嚴格遵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申請、辦理各類戶口的單位應嚴格審查入戶者的計畫生育政策執行情況,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不予辦理。
第二章 暫住戶口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暫住戶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戶口,持有效證件進入本市,並在本市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的臨時戶口關係。
在本市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申辦暫住證,由公安機關頒發的暫住證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證件。
第十條暫住人員的戶口登記和申辦暫住證的條件、辦法和程式,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暫住證分勞務暫住證和非勞務暫住證兩種。勞務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非勞務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暫住證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申請辦理續期手續,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限內,可以在特區居留,可以持證入特區。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發放暫住證,按市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成本收取證件工本費。
第十四條暫住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和妥善保管暫住戶口登記憑證或暫住證,以備查驗。除公安機關因執行公務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驗或扣留暫住證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驗或扣留暫住證件。
第十五條暫住人員遺失暫住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或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時須提供遺失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暫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記或發證機關註銷其暫住證件:
(一)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
(二)所持暫住證有效期屆滿而未申請續期的;
(三)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徒刑的;
(四)死亡的。
第三章 藍印戶口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投資或被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所聘用,在本市暫住一定年限,按規定享有部分常住戶口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的臨時戶口關係。由公安機關頒發的藍印戶口人員證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證件。
第十八條被寶安、龍崗兩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聘用,具有良好的暫住戶口記錄,專業與崗位對口,年齡在45周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藍印戶口:
(一)中專文化程度,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初級技術等級證書,持暫住證滿三年以上;
(二)大專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中級技術等級證書,持暫住證滿兩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或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或國家行政處級幹部,或獲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持暫住證滿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被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聘用,具有良好的暫住戶口記錄(暫住時間要求參照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現行招調幹部、工人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藍印戶口。
第二十條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新註冊投資企業、社會福利性企事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按有形資產或實際投資額計算,每投資100萬元,可以為本企業(項目)的管理骨幹、生產技術骨幹申請一個藍印戶口指標。申請者的年齡在深圳經營特區須40周歲以下,在寶安、龍崗兩區市勞動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及簽定兩年以上勞動用工契約。
同一企業(項目)按有形資產或實際投資額申請取得的藍印戶口指標最高不得超過50個。
第二十一條在深圳經濟特區註冊的私營企業或工商個體戶連續三年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內納稅10萬元(寶安、龍崗兩區5萬元)以上,業主或戶主可申請一個藍印戶口。申請者的年齡在深圳經濟特區須40周歲以下(在寶安、龍崗兩區須45周歲以下)並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固定居所。
第二十二條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者,可分別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人事、勞動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按市政府制定的“評分細則”評分排序,進入當年計畫指標範圍者,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的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核准入戶。
第二十三條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藍印戶口指標的企業(項目),持本市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到市(區)人事、勞動部門分別核定所需幹部、工人的指標,並由市(區)人事、勞動部門對申請入藍印戶口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憑人事、勞動部門審批手續,到公安機關核准入戶。
第二十四條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私營企業主持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向市(區)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憑勞動部門審批手續,到公安機關核准入戶。
工商個體戶持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核准入戶。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根據在同等條件下“企業效益好的優先、急需專業(工種)的人才優先、表現好素質高的優先”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才需求狀況,制定評分細則。
第二十六條審核藍印戶口和藍印戶口轉常住戶口實行聯審制度。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人事、勞動、計畫部門參加,組成聯合審批辦公室,每半年一次集中辦事入戶審批手續。
聯審辦法和程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獲準在本市登記的藍印戶口人員,不須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藍印戶口當地有效,寶安、龍崗兩區不能向深圳經濟特區遷移。藍印戶口轉常住戶口以後需在市內遷移的,按現行戶口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藍印戶口人員在參加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申請營業執照、赴港出國考察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相同權利。
夫妻雙方均為藍印戶口者,其未滿十六周歲子女可隨同登記藍印戶口並在入托、入園、入學(不含中專以上學校)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常住戶口相同權利;單方為藍印戶口者,其未滿十六周歲子女可按照現行國家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的隨親原則決定是否登記藍印戶口和享有上述權利。
未滿十六周歲子女隨親登記藍印戶口 發給藍印戶口人員證。
第三十條持藍印戶口人員證可以出入深圳經濟特區。
第三十一條藍印戶口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和妥善保管藍印戶口人員證,以備查驗。除公安機關因執行公務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驗或扣留藍印戶口證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驗或扣留藍印戶口證件。
第三十二條藍印戶口人員每年須按市政府規定一次性繳納城市增容費。隨父母登記藍印戶口的未成年子女不須繳納城市增容費。
第三十三條藍印戶口人員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登記項目的,須及時到原登記或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時須提供需要變更登記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藍印戶口人員須每年到公安機關核驗一次戶口。核驗時須提供原登記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藍印戶口人員遺失藍印戶口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或發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申請時須提供原登記證明材料及證實遺失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藍印戶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記或發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證件:
(一)轉為本市常住戶口或自動放棄藍印戶口的;
(二)所在企業破產或被註銷,或本人離開原聘用單位後半年內未能重新找到工作的;
(三)未按時繳納城市增容費的;
(四)未按時核驗藍印戶口的;
(五)去外地上學的;
(六)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徒刑的;
(七)到境外定居的;
(八)死亡的。
第四章 常住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常住戶口是指在本市享有長久居住權及其相關權利、義務人員的戶籍關係。由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為其合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遷入常住戶口:
(一)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的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招調的有碩士學位(國外留學生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的人員,或國家認可的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或國家行政副廳級以上幹部,或享有國家、省級特殊津貼的科技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配偶(配偶須符合現行招調幹部或工人的條件);
(二)市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數額內,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調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教師、醫護人員;
(三)計畫內接收的國家重點大學和本市急需專業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含國家部屬、省屬技校應屆畢業生);
(四)符合隨軍條件的駐深部隊現役軍人家屬,符合有關規定安置的復退轉業軍人;
(五)由市計畫、人事、勞動部門聯合上報市政府核准撥給專門指標的本市急需專業人才。
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持藍印戶口者年齡在45周歲以下,寶安、龍崗兩區持藍印戶口者年齡在50周歲以下,有良好藍印戶口記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為常住戶口:
(一)持藍印戶口滿三年以上;
(二)大專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中級技術等級證書,持藍印戶口滿兩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或國家行政處級幹部,或在藍印戶口期間獲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持藍印戶口滿一年以上。
第四十條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者,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準遷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直接遷入常住戶口者,按市政府規定一次性繳納城市增容費。由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者,按遷入常住戶口的城市增容費標準,扣除在藍印戶口期間已繳納的城市增容費後,一次性繳納完缺額部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暫住戶口人員違反戶籍管理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藍印戶口有關管理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常住戶口有關管理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戶籍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戶口登記申請、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紀。秉公辦事。對營私舞弊、貪贓枉法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藍印戶口入戶評分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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