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圳市寶安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深圳市寶安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是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8月4日發行的區規範性檔案。

深寶規〔2016〕9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圳市寶安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04來源: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寶安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安區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日
深圳市寶安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廣泛發動廣大民眾參與禁毒工作,進一步激發民眾檢舉揭發毒品犯罪線索的熱情,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維護我區的社會治安穩定,根據《廣東省對舉報毒品犯罪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以公開或匿名等方式,向寶安區公安機關舉報本區範圍內(不含光明、龍華新區)重大毒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偵破毒品案件,抓獲涉毒嫌疑人、查獲製毒工場,繳獲毒品達到獎勵標準的中國公民(含港澳台胞、華僑)或外籍人士,不包括禁毒系統國家機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數量、金額表述均為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四條 舉報吸毒人員獎勵標準:凡舉報經查證屬實,按每名吸毒人員500元標準獎勵舉報人。
第五條 舉報制、販、種毒線索的獎金標準:
(一)舉報制、販海洛因等毒品案件並查證屬實的,依實際查獲毒品數量,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10克以下獎勵1000元;10克以上50克以下獎勵2000元;50克以上100克以下獎勵5000元;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10000元;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獎勵20000元;10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獎勵30000元;5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獎勵50000元;10000克以上30000克以下獎勵100000元;30000克以上50000克以下獎勵200000元;50000克以上100000克以下獎勵300000元;100000克以上獎勵350000元。冰毒、K粉、搖頭丸、止咳水等毒品折成海洛因計算,冰毒按1:1折算海洛因;K粉按20:1折算海洛因;搖頭丸按10:1折算海洛因;止咳水按照複方可待因含量1:1折算海洛因;其它毒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換算標準的司法解釋進行折算;毒品半成品、易製毒化學品(主要指:麻黃素、麻黃鹼等國家管制一類、二類的化學品)根據其製毒產出比例折算成海洛因進行獎勵。
(二)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經查證屬實的,依實際查獲毒品原植物數量進行獎勵,獎勵標準:500株以下獎勵300元;5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獎勵500元;10000株以上獎勵1000元。
第六條 提供線索抓獲本區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獎勵標準:提供線索經查證抓獲1名販運10克以下海洛因的,獎勵1000元;提供線索經查證抓獲1名販運10克以上50克以下海洛因的,獎勵3000元;提供線索經查證抓獲1名販運50克以上海洛因的,獎勵5000元;提供線索經查證抓獲懸賞通緝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懸賞金額兌現獎勵。
第七條 轄區物流寄遞從業人員發現外地物流公司經由本地物流公司中轉的毒品,及時向本區公安機關舉報,截獲毒品符合獎勵標準的,參照第五條第1款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一)親臨舉報;(二)電話、電子郵件、公安微博、微信或傳真舉報;(三)信函舉報;(四)其他方式舉報。公安機關受理毒品犯罪舉報時,對舉報人及其聯繫方式登記備案。
第九條 辦案單位受理並承辦舉報人舉報的毒品案件線索,成功破案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辦案單位所屬街道禁毒辦申請獎勵,街道禁毒辦初審,街道禁毒辦報區禁毒辦審核後,由街道禁毒辦指定專人負責發放給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領取方式:
區禁毒辦獎勵審核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辦案單位,辦案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到街道禁毒辦領取。
舉報人須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可直接領取、指定本人銀行帳號委託收款或委託他人領取。委託他人領取時需攜帶委託書和代理人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同一毒品案件被多次舉報,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在獎勵標準範圍內按其舉報的作用酌情予以獎勵。同一毒品案件線索在同一時間被兩人或兩人以上舉報的,在規定的獎勵標準範圍內按每個人舉報的作用分別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同時向區公安分局兩個或兩個以上辦案單位舉報的,由最先接受舉報的單位受理和獎勵。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只能獎勵一次,不重複或多頭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告知有效的聯絡方式,受理舉報單位和辦案單位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安全,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的使用接受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獎勵經費申請、發放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1年,由寶安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解釋。2007年頒布的《寶安區禁毒工作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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