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於2001年3月6日經市政府三屆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發布,內容共三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二00一年三月六日
  • 實施時間:二00一年三月六日
  • 發布部門: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目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功能與職責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四章 土地交易規則
第五章 監督查處
第六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土地交易,適用本規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的轉讓,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房地產轉讓除外。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設立土地交易市場作為土地交易的專門場所。前條所稱土地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式運作,並接受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政府設立交易中心理事會,理事會對交易中心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理事會由主管部門、物價部門、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產、規劃、土地、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第四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轉讓)應在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
(一)經營性項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閒置的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以協定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改變用地性質、功能,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重新出讓;
(三)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契約,交清市場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減免地價或交納協定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五)合作建房,但農村征地返還用地除外;
(六)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若存在多個產權主體,按照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或經政府批准組織改造的,選擇改造單位的;
(七)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
(八)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
(九)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
(十)法律、法規允許的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其他機構包括中介機構不得進行上述交易。
第二章 功能與職責
第六條 交易中心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目標;
(二)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和公開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和服務,提供招標拍賣專家庫等技術支持;
(三)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的核驗、成交確認;
(四)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
(五)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地價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六)為地價評估結果確認、交易過戶、稅費徵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機構集中辦公,實行“一條龍”服務,設立服務視窗;
(七)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規則;
(二)土地交易運作程式;
(三)土地交易服務承諾;
(四)土地交易中心財務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員守則;
(六)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查處辦法等。
第八條 土地交易市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土地招標拍賣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濟師、價格鑑證師、律師、建築師、規劃師從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家學者組成。
第九條 交易中心從事土地交易市場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條 土地交易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第十一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其他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可根據需要選擇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中的一種方式。
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前應制定招標、拍賣檔案和投標、競買規則,並在招標、拍賣會30日前發布招標、拍賣公告,申請參與競投或競買的人數應達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託方發布。公告應在交易中心和網際網路發布,並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刊登。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應設立最低保護價。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方式交易時,未達到規定人數和最低保護價的,委託方有權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最低保護價,包括招標底價及保留價。
第十四條 以招標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委託人應設立招標委員會,招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託人選派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招標委員會主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五條 招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在招標委員會確認中標人五日內,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
第十六條 以拍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委託人應設立拍賣委員會。拍賣委員會由5人組成,委託人選派一名工作人員任拍賣委員會主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
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後,由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託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由交易中心鑑證。
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託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第四章 土地交易規則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轉讓人應委託交易中心進行,並提供房地產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付清地價款證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三日內進行核驗後,送主管部門在15日核心準。主管部門核准轉讓的,再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委託人委託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應當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契約一般包括委託事項、時限、公告期限、委託費用、臨時凍結產權、解凍等條款。
交易中心應擬備委託契約示範文本、委託人與交易中心簽訂委託契約可以對示範文本進行修改、增刪。
第二十一條 已建建築物的有償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若存在多個產權主體,按照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或經政府批准組織改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可扣減地價的補償安置金額後,在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改造權的方式,選擇拆遷改造單位。中標人、競得人完成拆遷工作後,可與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契約。
第二十二條 已建建築物的有償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應委託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選擇受讓人或合作人。交易中心在三日核心驗後,送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核准轉讓的,由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
第二十三條 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要求處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的,應委託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並提交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處分抵押物達成的協定和雙方認可的評估報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三日核心驗後送主管部門核准。主管部門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的轉讓,委託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處分物為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減免地價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中心應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核准交易時,應核定是否應補交地價及應補交的地價數額。除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後從成交價款中首先扣減應補交的地價款及其他規費,並及時上繳主管部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從事上述交易時,可按規定向委託人單方收取服務費用。交易中心從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交易時,按成交額百分之二計收服務費。從事第五條規定的其他交易的,成交額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收服務費;成交額5000萬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計收服務費。
交易中心的費用支出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轉讓成交後,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憑《成交確認書》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章 監督查處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在交易中心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民眾對土地使用權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應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則、運作程式、服務承諾、工作人員守則等在顯要位置張掛顯示、陳設,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一)違反本規定,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
(二)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本規定的規範要求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的;
(三)投標人或競買人互相串通壓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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