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

《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是2001年1月11日深圳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
  •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 發布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發布單位】81908
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公司內部員工持股工作,構建企業利益共同體,強化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公司。
第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內部員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權總額的比例、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員工持股總額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經營管理者群體持股總額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條內部員工持股主要採取出資購股、獎勵股權和技術折股三種方式。
第六條出資購股是指內部員工有償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持股方式。出資購股主要通過產權轉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進行。
第七條獎勵股權是指公司對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者、技術骨幹和員工直接給予股權獎勵的持股方式。
第八條技術折股是指科技人員以其個人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作價折為公司股權的持股方式。
第九條獎勵股權由公司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提出,經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實施。技術折股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實施。
第十條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實行內部員工持股時進行工商登記的持股主體。包括:
(一)由持股員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員工共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持有。
第十一條由員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權的,持股員工按《公司法》的規定獨立行使股東的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為改制企業的法人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持股公司不得從事與員工持股無關的其他經濟活動,並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三條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股的,公司工會必須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工會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第三章 出資購股
第十四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員工的購股資格由公司自行決定,但非公司內部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參予。
第十五條員工出資購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自願出資的原則;
(二)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購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徵求持股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並履行相關審批核准手續後實施。公司應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等因素,通過綜合評分的辦法具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七條員工購股程式:
(一)員工提出購股申請;
(二)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三)根據購股方案確定員工個人持股額度;
(四)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五)員工繳付購股資金;
(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在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有內部員工股時,工會還應向持股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妥善保管員工持股名冊並上報審批部門和登記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長、經理持股額和一般員工持股額應保持合理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員工平均持股額的15倍。
第二十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員工的購股價格以評估後的淨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員工購股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個人現金出資;
(二)向銀行借款;
(三)由產權單位或控股股東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結餘劃轉。
第二十二條員工購股時,可給予下列政策優惠;
(一)允許將公司的公益金結餘按照第十六條提出的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等因素所確定的持股比例劃轉給員工,用於購買公司的股份,但劃轉部分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0%;
(二)允許員工購股時實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購股款總額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
(三)屬於退出領域的國有企業,員工買斷全部國有產權的,購股價格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買斷全部國有產權且一次性付款的,購股價格何給予不超過35%的優惠。
同時享受各項政策優惠的,最高優惠比例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5%。對特別困難的公司,經批准優惠限額可適當放寬。
第五章 員工持股會
第二十三條員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會名義持股的公司,應在工會下設專門的員工持股會。持股會是員工持股的內部管理組織,其負責人由持股員工民主選舉產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持股員工按持股數額分別承擔;以工會社團法人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工會以員工持有的股權承擔。
第二十四條持股會應切實維護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並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一)負責主持和召開持股員工會議;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會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員工意見;
(四)審查員工購股資格;
(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數額;
(六)管理預留股權和備用金;
(七)負責股權的購回和紅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員工報告員工持股會工作情況;
(九)組織持股員工推選公司的董事和監事。
第二十五條員工持股會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宗旨;
(二)會員資格;
(三)權利與義務;
(四)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五)持股會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六)持股會解散與清算;
(七)預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由持股公司持有內部員工股的,不設持股會,第二十四條所列持股會的各項職能由持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
第六章 預留股權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購股,公司可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設定部分預留股份,但預留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員工持股總額的30%。預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籌措資金一次性購入,並具體負責管理和運作。
第二十八條預留股份的分紅以及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購股金,應首先用於償還持股公司或持股會購入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還清後轉作備用金。
第七章 備用金
第二十九條備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用於購買預留股權和購回脫離公司的員工所持股權的專項周轉資金。
第三十條備用金的來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會名義借入的資金;
(二)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所交納的資金;
(三)內部員工預留股份每年所分紅利。
第三十一條備用金的用途:
(一)購買預留股份;
(二)購回脫離公司員工所持股權;
(三)償還持股會購買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和負責核算。資金的日常支出由員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經持股員工討論決定,並每年向持股員工公布收支情況。
第八章 紅利分配
第三十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實行同股同權,按股分紅,不得損害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四條持股員工應將所分的紅利,按借款契約的規定歸還借款本息,紅利分配不足償還當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從員工工資或獎金中扣還。
第九章 股權處置
第三十五條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脫離公司的員工,其所持股權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置。
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條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股期限必須滿五年;
(二)每年轉讓持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以持股公司名義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權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以工會名義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所持股權發生為動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可以在內部轉讓,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轉作預留股份;
(二)自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的員工,其所持股份不滿三年的,按個人出資額購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滿三年的員工脫離公司和持股不滿三年調離、退休、死亡職工所持股權,按公司上年末相應股權的帳面淨資產值購回;
(四)員工持股滿三年,有特殊情況確需變現的,經持股會批准,允許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
第三十九條經營管理者脫離公司時,經離任審計確認不再對公司經營承擔經濟責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對公司損失負有個人責任的,應以其所持股權抵扣賠償。
第十章 監管辦法
第四十條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企業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後,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郵電、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享有特許經營權及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主管機關和產權單位批准;
(二)市屬一級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所屬資產經營公司同意,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所屬資產經營公司批准;
(四)區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按各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五)其他國有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產權單位同意後,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市或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條私營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由公司股東(大)會自主決定後,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無需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四十四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違反本規定,應追究公司主要領導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主要領導應負責賠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員工所得紅股以及所得紅利用於購買本公司股份的,可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股權轉讓變更後再行徵收。
第四十六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優先股,即國有股權按約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紅,同時國有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決策;也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參與優先股,即當公司連續兩年經營不善,國有股權不能按約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紅時,國有股東按其股權比例行使選擇和罷免經營者的權力。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深發〔1997〕21號)終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