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亞灣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亞灣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決定對《大亞灣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第二十七條中的“區、鎮政府”修改為“區政府、街道辦事處”。
《大亞灣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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