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台商協會布吉聯誼會

深圳台商協會布吉聯誼會

深圳台協布吉聯誼會自2016年起主要成員已經有企業第二代,青年創業家與新一代的台乾組成。

我們的核心主旨在凝結有任何有需要幫助的青年,不管你是台灣人在深圳創業,即將離開台灣前往大陸工作,或是已經在大陸工作一段時間,但想認識更多的人。我們都非常歡迎你成為我們的會員。

我們與許多當地知名的企業,商會皆有良好的互動關係;我們會定期舉辦促進兩岸文化交流的最IN台客行,由主要成員籌辦帶領我們的會員與會友藉助遊戲,美食,台灣當地企業文化交流學習了解不一樣的台灣。

在深圳我們每兩周一次的快接晚餐,提供所有參與者每人60秒的機會自我介紹,晚餐時大家可以自由的與自己喜歡的,或是有興趣的人面對面深入溝通。

我們也有機會前往知名企業參觀學習不同企業的文化,與對方高階主管交流。

在深圳布吉聯誼會,你得到的不只是商業夥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台商布吉聯誼會
入會準則,活動照片,教育活動,章 程,

入會準則

深圳台商協會布吉聯誼會
我們希望所有加入的人能夠得到所需要幫助之外,還能夠幫助別人。讓善的循環一直持續下去的同時,大家能夠透過不同的活動在生活,工作上都有所成長。

活動照片

快接晚餐活動
快接晚餐活動是利用2-3個小時的用餐時間,讓所有的參與者有一分鐘自我介紹,所需資源以及你可以提供的資源。除此之外我們每一場活動都會邀請不同的行業精英為我們做30分鐘的主題分享。

教育活動

我們很榮幸的與國內知名跨境運輸公司遞四方公司還有跨境電商服務公司ESG做經驗分享的交流,同時也感謝遞四方大方的讓我們參觀他們的物流運作空間。讓大家更實際的明白快遞物流的運作,檢驗,分發
深圳台商協會布吉聯誼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台商協會(深圳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布吉聯誼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深圳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為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聯誼會的核心感覺是「有價值」、「重文化」、「很年輕」、「敢嘗試」,對會員價值是對接在地 資源,相互學習成長,拒絕吃吃喝喝。本聯誼會口號是「接地氣」、「做交流」、「歸本質」、「做顛覆」
第四條 本聯誼會的核心態度是「平等」、「尊重」、「承擔」。
第五條 本聯誼會的瘋狂目標是一年100名會員,五年1000會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教育:
1.商會:定期舉辦交流、分享、座談會、企業參訪等活動,以提升會員核心競爭力。
2.政府:邀請政府部門做政策說明會、深圳五年規劃與非公班學習,讓會員可以了解趨勢,並調整自己企業或個人方向,致使會員成長。
(二)交流:
1.商會:定期舉辦拜訪各商會,並邀請到台灣作客,深度交流,並將彼此資源互惠,幫助會員對接資源,進而讓會員更成功。
2.政府:拜訪政府各部門,了解相關法規與政策,並邀請至協會分享,避免會員因不了解法律而觸法,也加強會員對政策了解與申請。
(三)融入:以小組形式開展會員間融入,幫助會員間感情加深,而相互扶持,共同成長。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是在深圳註冊並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台資企業,個人會員是在深圳投資、經商、工作和生活台胞個人。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台胞證者
(二)不限地域
(三)符合併接受聯誼會核心價值與責任
平等:
1.AA制,責任與權利共享;
2.大家都有機會參加活動;
3.不分大小,一視同仁。
尊重:
1.尊重會員時間 ;
2.會員守時;
3.活動有價值。
承擔:
1.每年至少參加2次小組聚會;
2.每年至少參加2次布吉聯誼會活動;
3.小組活動至少1次參與主辦或協辦活動;
4.願意嘗試冒險與挑戰舒適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連結及繳費;
(二)審核及入微信群
(三)完善資料;
(四)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同等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協會及其領導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的各種服務及福利。
第十一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同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它相關規定;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時如數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機制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年度審核,有違背以下事項者視為自動退會:
1.參與活動未達小組活動2次及聯誼會活動2次者;
2.未主辦或協辦小組活動1次者;
3.報名參與活動無故未到達2次者。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核心價值的行為,經會員資格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
1.醉酒打人;
2.對異性不禮貌;
3.主辦或協辦活動未依約辦理;
4.謾罵其他會員;
5.活動AA費用不繳...等。
第十三條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人員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辦法另訂;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向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開應以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含委託出席)為法定人數,大會各項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含委託出席)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委託代理人(須具有會員資格)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受權範圍內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七條 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聯署,可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會秘書處於會議召開十天前,應將會議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畫和活動方案;
(四)決定協會名譽、榮譽職務的聘請;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
(六)審議通過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會議以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民主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審議協會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提名的各功能委員會主委、聯誼會會長及副秘書長、副財務長等人選;
(三)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常務理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會議應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設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協會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人員擔任領導職務。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70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較好,在當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為有利於協會開展工作,協會可以聘請政府主管領導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聘請德高望重且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台商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對第一任會長給予“創會會長”的尊稱,聘請卸任的上一屆會長為本屆的“輔導會長”,對其它歷任會長給予“資深會長”的尊稱。
第三十條 協會理監事和領導職務人員及聘任的榮譽會長須於當屆就職前繳納幹部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實施情況;
(三)提名各功能委員會主委、聯誼會會長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予以任命;
(四)任命下設機構及內設機構負責人;
(五)在協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不得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或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其成員人數按會員總數的比例產生,其中設常務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民主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監事會,並推選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三十六條 監事、常務監事的任期每屆為四年,監事、常務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協會秘書處的工作執行情況提出改善意見;
(二)審查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三)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進行彈劾;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與會人員。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應由監事、常務監事本人出席,會議應以監事、常務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人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時,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候選人名單須在換屆選舉大會前一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一條 協會以深圳市區或街道為區域下設聯誼委員會(下稱聯誼會)。聯誼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聯誼會“會長、秘書長”幹部必須是協會的理監事,由各聯誼會以選舉或民主協商的方式產生。
聯誼會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是:
(一)對協會負責並執行協會相關會議決議;
(二)組織召開聯誼會會員大會;
(三)通報會務信息,宣傳政策法規,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負責向會員收取會費並按規定及時上繳協會;
(五)協助協會開展各項工作,宣傳發動企業加入協會。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日常各項工作。聘用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後任用,工作由秘書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聯誼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幹部會費;
(二)會員捐贈或資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經費的有關情況,同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協會監督機構、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勞動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需由全體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後,由會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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