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深港通相關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

深交所就深港通相關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是在2016.08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6.08
  •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通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適當性指引》”)以及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的《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必備條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深港通將對兩地經濟發展產生哪些影響?對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深港通是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又一重大部署,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在國際化和市場化方向上又邁出了堅實一步。推出深港通,將進一步擴大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的規模,有利於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加強內地與香港合作,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提升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深港通的啟動,對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深交所的國際化水平和全球影響力,加快深港資本市場制度對接,改善投資者結構,提升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深度、廣度和質量,更好地發揮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投融資功能。同時,可以充分發揮深港區位優勢,進一步加強深港資本市場緊密合作,使投資者更好共享內地與香港經濟發展成果,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跨境投資以及風險管理需求。
2.深港通與滬港通在運作模式、規則制度等方面有何差異?
滬港通推出已近兩年,業務運作模式較為成熟有效,規則體系已被投資者廣泛熟知。深港通方案設計堅持“與滬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變”的原則,充分尊重市場習慣,保持制度連續性,吸取了滬港通成功經驗,在交易結算方式、投資額度管理、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市場監察、自律管理等主要運作機制和制度安排均參照滬港通。《實施辦法》體例架構、規則表述與上交所《滬港通試點辦法》基本保持一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適當性指引》與滬港通完全一致。
根據《聯合公告》,深股通標的股票包含了部分主機板、中小板和創業板股票,相應擴大了港股通標的股票範圍,新增了符合一定市值標準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充分體現了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特點。
3.《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實施辦法》是深港通基礎性業務規則,是深交所會員和投資者參與深港通業務的主要規則依據。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條,詳細規定了深港通業務的基本模式和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深股通交易。明確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參與要求和相關義務責任;深股通標的股票範圍和調入調出規則;交易申報方式、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的監管要求;每日額度計算公式以及達到額度上限時的處理方式;持股比例限制的相關安排等。
二是港股通交易。規定了深交所會員開展港股通業務的要求和職責;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範圍和調入調出規則;每日額度的計算及監控方式;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的適當性條件及會員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要求;保留了交易賬戶、轉託管、第三方存管、資金和證券前端控制等現有深市A股交易做法。
三是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參照深交所和聯交所《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明確了處置主體、處置措施、市場公告、責任豁免等事項。
四是自律管理。針對深港通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違反信息披露要求及其他違規行為,明確了認定標準、監控責任主體、違規行為調查等自律監管內容,並對跨境監管合作中的協助對方交易所調查、提請對方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深交所會員的監管與紀律處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實施辦法》也對深股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網路投票、配股,以及港股通的供股、公開配售、轉託管、融資融券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4.《適當性指引》和《必備條款》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適當性指引》和《必備條款》主要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並對深交所會員開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適當性指引》共十九條,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義務、會員實施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會員對客戶的持續管理與服務,以及深交所對會員的監督檢查等內容,是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據。
《必備條款》主要列明了會員向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必須涵蓋的內容,包括兩地市場法規差異、標的股票動態調整、交易結算制度處理差異、技術故障等可能帶來的風險,並突出了中小市值股票價格波動、兩地市場風險警示及退市制度差異、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等需要投資者特別關注的事項。會員應當據此制定深港通的《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要求投資者簽字並確認已知曉全部風險,提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
5.深港通的股票範圍與滬港通相比有何不同?有什麼特點?
深股通股票範圍,是市值在6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但不包括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以最近一次相關指數定期調整公布情況測算,符合《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深股通股票共有881隻,包含主機板267隻、中小板411隻、創業板203隻,其中A+H股有17隻,凸顯深交所新興行業集中,成長特徵鮮明的市場特色。目前,上述股票平均A股市值為174億元,約占深市A股總市值的74%,日均成交額的68%。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範圍,是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在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聯交所主機板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或者進入退市整理期的相應H股,也不包括A股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應H股。以最近一次相關指數定期調整公布情況測算,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共有416隻,其中包含89隻A+H股。目前,上述股票平均市值為475億元港幣,約占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87%,日均成交額的92%。
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與滬港通相比,差異在於擴大了港股通股票範圍,在滬港通基礎上,新增了市值在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並且包含了在深滬交易所和聯交所主機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6.深港通股票引入市值篩選標準的主要考慮是什麼?市值標準有哪些適用情形?
深股通股票包括了部分中小板和創業板股票,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新增了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為防範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場炒作和操縱風險,深港通對標的股票引入市值篩選標準,並明確了標的調整機制中的市值標準適用情形。其中,深股通標準為不低於人民幣60億元的深證成份指數和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港股通對新增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設定了不低於港幣50億元的市值標準。
對於市值標準,一是市值調整僅適用於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為避免因市值波動頻繁調整標的範圍,給市場投資操作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市值標準僅在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時執行。二是市值標準的考察期、計算方法與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保持一致,深股通標的市值計算方法為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前六個月的A股日均市值,港股通標的市值計算方法為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個月的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三是A+H股不進行市值篩選。
7.根據《聯合公告》,深港通和滬港通均不設總額度限制,但仍設南向105億、北向130億元的每日額度,額度管理是否與滬港通現行機制一致?
此次《聯合公告》不設總額度限制,有利於進一步推動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防範資金每日大進大出的跨境流動風險,深港通與滬港通一樣,設定了每日額度的限制,深股通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為105億人民幣,與滬港通完全相同。關於額度計算公式和計量口徑、額度控制機制、匯率轉換、額度使用情況公布方式等,均與滬港通現行機制完全一致。
8.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適當性管理制度同滬港通是否一致?深股通方面,由於引入了部分創業板股票,投資者通過深股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是否需要遵循創業板的適當性管理要求?
港股通方面,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與滬港通完全一致,參與的投資者必須是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並且需要履行《適當性指引》規定的相關程式。
深股通方面,《聯合公告》明確,開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後,其他投資者可以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了“投資者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深交所《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通過深股通參與深交所創業板市場的,遵守香港股票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
上述規定表明,深股通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不適用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但須遵守香港股票市場的相關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
9.深港通和滬港通均包含港股通部分,相比滬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範圍有所擴大,投資者需要特別關注哪些風險?深交所在投資者教育方面將有哪些安排?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範圍,新增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小市值香港市場股票,為內地投資者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投資選擇,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市場需求,同時,也對投資者的投資知識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規模小、業績不穩定、價格波動幅度較大等特點,在信息披露、公司行為和退市制度等方面,香港與內地市場也存在差異,投資者需要特別關注中小市值股票炒作與操縱風險,尤其是股價巨幅波動風險、退市風險等,吸取“漢能薄膜”等案例教訓,避免造成嚴重投資損失。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交所下一步將深入開展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工作。一是將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向市場投放知識手冊、港股通問答、風險案例專欄文章等投教材料,開闢“分析易”港股通專區,有針對性地進行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二是強化風險揭示工作,要求會員在風險揭示書中就中小市值股票特點增加提示信息,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要求投資者簽署專門風險揭示書,提醒投資者審慎決策。三是推動和指導會員健全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制定投教工作方案,強化內部培訓,要求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風險警示職責,持續加強對投資者的服務。
在此,也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應熟悉了解香港市場相關規定,充分關注港股通交易風險,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
10.《聯合公告》發布後,深交所表示要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理念,加強監測監控,防範跨境炒作風險,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深交所具體將採取哪些措施,積極做好深港通開通後的跨市場監管工作?
內地與香港在法律體系、交易制度、投資者結構、投資理念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跨境交易監管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從滬港通運行情況看,兩地監管機構、交易所通過簽署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等形式開展合作,共同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積極學習滬港通經驗,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防範跨境炒作風險,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一是與港交所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監察業務重點、難點,制定針對性應對措施,提升跨市場監管效率。此外,充分利用地緣優勢,加強與港方的交流合作,對於重大突發事件,建立綠色通道;二是與港交所、上交所建立三方合作監管機制。借鑑滬港通的經驗,建立定期聯絡會議機制,通過實現信息、數據交換與監管協助等方式,為聯合監管提供協助調查和監管協作;三是強化對深港通交易的監管,及時發現、及時遏制異常交易行為,加大對境內投資者繞道深股通進行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涉嫌違法違規的異常賬戶,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11.《聯合公告》指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深港通推出,還需要4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深港通目前工作進展情況如何?下一步還將做好哪些重點工作?
8月16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後,市場各方準備工作提速。目前,深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等各方已完成主要規則制訂工作,兩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技術系統開發和相互仿真測試已經完成,各項工作有序推進。近期,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聯合發布啟動工作通知,要求各相關市場機構共同參與,全面啟動準備工作。相關證券公司都成立了專門小組,強化組織保障,部分證券公司已先行完成技術開發,有望較快完成準備工作。
下一步,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精心組織、密切協同,確保如期完成啟動準備,確保平穩啟動、安全運行。一是做好《實施辦法》等規則徵求意見工作,儘快正式發布業務規範性檔案;二是積極開展市場組織,近日將與中國結算聯合舉辦面向會員及市場機構的業務與技術培訓,建立暢順溝通和答疑機制,為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三是推動市場機構進行技術開發,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各方共同參與的聯網與仿真測試,充分做好技術準備;四是多渠道、多方式開展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發放知識手冊、專欄文章等投教材料,專門組織針對會員投教講師的業務培訓;五是視情況就會員準備進行現場檢查,確保業務和技術準備就緒;六是開展國際路演,提升內地資本市場影響力,為深港通順利推出創造良好國際市場環境。
12.為確保深港通平穩啟動和安全運行,證券公司等市場機構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證券公司等市場機構作為深港通業務的重要參與主體,其準備工作情況是否及時到位,直接關係到深港通的平穩啟動和安全運行。為有序推進深港通相關工作,8月22日,深交所聯合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發布《關於啟動深港通相關準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希望證券公司等市場參與者積極做好深港通下港股通的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
《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應認真制定港股通業務實施方案和計畫,抓緊進行港股通業務的技術開發和測試,積極做好組織保障和人員支持工作,成立專門工作小組,並按要求做好港股通業務的投資者教育和適當性管理工作等。
我們希望證券公司等市場參與主體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中國結算的部署和要求,密切溝通、緊密協作,於9月底前完成技術開發準備工作,達到可參與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相關測試的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各項準備工作,達到可開通深港通業務的要求。
13.深港通開通後,能否消除A/H股存在的市場價差?
A/H股存在市場價差的根本原因在於,內地與香港市場相對獨立,股份不能相互轉換,套利機制不暢。從滬港通運行經驗看,自2014年4月10日宣布後,A/H股折溢價指數僅為95,但滬港通開通後,A/H股價差幅度未因滬港通的開通而收窄,由2014年11月17日的102.14上升至2015年12月31日的139.75,目前為126.23,沒有出現市場所預期的A/H股價趨同現象,兩地投資者在對方市場的參與度也較為有限,說明兩地市場仍然相對獨立。因此,短期內深港通消除A/H股市場價差的可能性較小。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兩地互聯互通機制的開展和深入,兩地市場在投資者結構、投資理念、資金流動等方面將相互影響,聯繫將日趨緊密,有助於逐步縮小A/H股市場價差。
14.徵求意見結束後,預計深港通業務規則何時正式發布實施?
《實施辦法》是深港通基礎性規則,是證券公司開展深港通業務、投資者參與深港通交易的主要規則依據,《適當性指引》和《必備條款》是《實施辦法》的重要配套規則,是證券公司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強化風險揭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規則依據。歡迎市場各方、社會各界對深港通業務規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修訂完善,在履行法定審批程式後,儘快向市場發布實施。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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