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開展向縣區政府下放行政權力的通知

《淮南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開展向縣區政府下放行政權力的通知》是淮南市政府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基層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積極促進縣區經濟發展制定的檔案,發布於2009年6月1日。下放行政權力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發布單位】淮南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淮南市
淮南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開展向縣區政府下放行政權力的通知

鳳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落實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關於繼續“向縣區放權”的決定精神,加快我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基層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積極促進縣區經濟發展,市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開展向縣區政府下放行政管理權力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權力下放工作的指導思想
下放行政權力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要求,著力轉變管理職能、理順執法關係、最佳化執法機構結構、提高執法效率,逐步形成“事權合理、責權統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發展”的縣區經濟社會管理模式。
二、權力下放的原則
權力下放要始終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
(一)依法下放的原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市和縣區都可以行使的權力,一律下放。不能一次性全部下放的,要統籌制定下放工作方案,積極創造條件,分階段、分批次下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通過授權和委託執法的方式由縣區行使的行政權力,依法授權或委託下放權力。
(二)強化服務的原則。權力下放必須有利於縣區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各項民生工程的落實,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對社會實施直接管理的行政管理許可權,要儘可能完全下放給縣區,最大限度地為基層、為企業、為民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凡下放的許可權,連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權等相關附屬權力要同時下放,做到責、權、利相統一。
三、權力下放工作的組織
權力下放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府辦公室積極配合,並抽調專人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權力下放工作的調查摸底、徵求意見、審核上報等具體工作。
縣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要統籌規劃、周密部署,一把手親自負責,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指定有業務專長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申報、反饋意見等各項工作,確保權力下放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
四、權力下放工作時間安排
(一)申報階段(6月10日-6月30日)
各縣區在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和行政職權分解的基礎上,針對縣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研究提出需要市級下放的權力,報市政府法制辦。
市直各部門應對照“三定方案”以及行政執法責任制職權項目分解結果,針對行政職權項目逐項提出保留和下放的意見,並填制《行政權力下放意見統計表》(見附屬檔案),報市政府法制辦。下放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下放,也可以是授權和委託執法。對於擬保留的職權項目,必須充分說明保留的必要性,沒有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視為同意下放,相關責任由部門自行承擔。
(二)徵求意見階段(7月1日-7月31日)
權力下放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對各縣區和市直部門上報的下放項目進行分析論證,溝通協調,確定初步下放方案。
(三)審核匯總階段(9月底前完成)
權力下放工作領導小組對下放項目匯總,按照市長分工進行分類整理,經分管市長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一)權力下放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提高縣區經濟發展積極性、主動性的關鍵環節,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著眼於全市經濟發展的大局,努力克服本位主義和部門利益主義,嚴格把握權力下放工作原則,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主要領導全面負責,選派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具體落實,確保權力下放工作合法、合理、有序地穩步推進。
(二)各縣區要切實提高權責一致和執法為民的法治意識,不能只收權力,不要責任,要將下放的權力真正落實到為民眾辦實事、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縣區經濟發展上來。縣區部門要主動和市直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權力下放的銜接工作,對下放權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經濟社會管理工作的穩定性。對帶有全局性、影響較大的事項,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三)權力下放工作的相關部門也要相應調整工作思路,加強對本地區經濟社會事務的統籌協調,強化執法監管職責,做好面向縣區基層和社會民眾的服務與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人事、編制等部門要按照財力、人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科學配置縣區政府的財力、人力,充分保障權力下放工作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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