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徵求意見稿,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限制開發、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指標納入縣區(園區)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建立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制度。
鼓勵和支持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管理地下水資源和防治污染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第五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國土資源、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考察和評估論證,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劃主要內容應包括: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等情況;地下水資源功能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水位控制紅線等。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符合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劃和年度用水計畫要求。
第八條 建立市、縣(區)、用水戶三級用水總量控制體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總量控制要求,統一下達市、縣(區)地下水用水指標計畫。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定額管理要求和用水戶實際情況,下達具體用水計畫。
第九條 開採地下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取水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實填報用水報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取水和監測設施完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開採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計畫控制總量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顯低於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劃確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自來水供水可以滿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可以滿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按規定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鑿井開採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取水許可後,按照審查同意的鑿井施工方案實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五條 水源井開鑿竣工後,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柱狀圖、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水源井應當根據土層、水源類型、取水用途劃定保護範圍。水源井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
(三)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條 水源井內出現水渾、水位異常幅度下降,或者發生井台斷裂塌陷、計量裝置失靈等異常情況時,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備用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垃圾填埋場,興建有污染的企業;
(二)將不符合國家回灌水水質標準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無有效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為肥料;
(七)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九條 報廢的水源井,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封填方案,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條 利用地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地下水地源熱泵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取用地下水用於地源熱泵系統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裝采、灌兩用計量裝置,確保回灌水到達同一含水層;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與市政管道連線;
(三)水源井設定應當避開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層,抽水井和回灌管應當設定水樣採集口及監測口;
(四)對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質、水位進行定期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用的地下水達到地熱資源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採礦許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勘查報告;
(二)鑿井施工方案;
(三)含計量監測設施的管網設計圖。
第二十三條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應當對不同含水層進行分層止水。
水文監測、地質勘探用於觀測的鑽孔應當分層止水,其餘鑽孔應當在勘探結束後封堵。
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註銷手續。
地表水或者自來水供水水源不能滿足需求,需要重新啟用已經封填的水源井的,應當重新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限制開發、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地下水資源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管理地下水資源和防治污染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第五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地下水資源保護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進行科學考察和調查評估,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部門備案。
  地下水資源保護規劃主要內容應包括,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等情況;地下水資源功能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水位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等。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符合地下水資源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求。
第八條 建立市、縣(區)、用水戶三級用水總量控制體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總量控制要求,統一下達市、縣、區地下水用水指標計畫。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定額管理要求和用水戶實際情況,下達具體用水計畫。
第九條 開採地下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而進行的經常性疏乾排水,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開採達到或者超過年度計畫總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顯低於水資源保護規劃確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自來水供水可以滿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可以滿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第十三條 取用地下水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取水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實填報用水報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取水和監測設施完好。
第十五條 鑿井開採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批准的方案實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六條 水源井開鑿竣工後,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柱狀圖、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集鎮等建築物密集區取用地下水用於地源熱泵系統。在其他區域利用地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地下水地源熱泵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除城市、集鎮等建築物密集區外取用地下水用於地源熱泵系統的,如取用的地下水達到地熱資料標準,應當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裝采、灌兩用計量裝置,確保回灌水到達同一含水層;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與市政管道連線;
(三)水源井設定應當避開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層,抽水井和回灌管應當設定水樣採集口及監測口;
(四)對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質、水位進行定期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勘查報告;
(二)鑿井施工方案;
(三)含計量監測設施的管網設計圖。
第二十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註銷手續。
地表水或者自來水供水水源不能滿足需求,需要重新啟用已經封填的水源井的,應當重新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飲用水源井應當根據土層、水源類型、取水用途劃定保護範圍。
水源井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
(三)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二條 水源井內出現水渾、水位異常幅度下降,或者發生井台斷裂塌陷、計量裝置失靈等異常情況時,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備用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垃圾填埋場,興建有污染的企業;
(二)將不符合國家回灌水水質標準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無有效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為肥料;
(七)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四條 報廢的水源井,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封填方案,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五條 採礦或者建設地下工程,應當對不同含水層進行分層止水。
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水文監測、地質勘探用於觀測的鑽孔應當分層止水,其餘鑽孔應當在勘探結束後封堵。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地下水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及污染防治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疏於監管,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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