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2號
- 發布日期:2000-07-18
-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張建國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於工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鬥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鑑定。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一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鑑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願,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並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鑑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徵稅、費。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被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聘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傷殘職工,經複查,傷殘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其保險待遇應當作相應調整。
省勞動鑑定機構作出的複查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75%為計發基數;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計發基數。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職工在生產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疾病。
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治療期間死亡、舊傷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將前款規定的企業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