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淄博市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實行城市:淄博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第十一章 工作補位制度,第十二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因公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
第六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設市政府特邀諮詢和市長助理若干名,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和工作指導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淄博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大力建設誠信淄博,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大力建設和諧淄博,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擴大綜合執法範圍,在更多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研究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縣、高新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和英文譯審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繼續推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四條 實行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監察機構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建立切實可行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落實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諮詢、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諮詢、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特邀諮詢、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特邀諮詢、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對需市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參與協調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
第四十五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後報市長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市長報告。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主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一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得帶隨員。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特邀諮詢、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後印發。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向主辦部門發出“決定事項督辦通知”。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廳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審定。
市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市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一般應留出1個月的調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籌備時間。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檔案、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能採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般只開到區縣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區縣級政府負責人參加。與會工作人員控制在與會人員的20%以內。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都要開短會、講短話。市政府一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部門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必須事先徵得分管副市長同意,書面向市政府寫出請示。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於上月末綜合調度下一個月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情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除緊急事項外,一般不臨時動議召開會議。
第五十三條 上級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淄博召開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五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呈送審批。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用再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七條 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後,一般事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圈閱”即表示同意擬辦理意見。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市政府與省有關部門、外地市政府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市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市政府部門和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公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審定簽發。
(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發。
(五)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縣級幹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六)區縣長、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審批公文,由市長簽發。
(七)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報經分管副市長審定後,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市長審定後簽發。
第六十二條 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省政府部門下發的檔案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於部門和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檔案。
(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上報市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並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作為附屬檔案,報請市政府協調或裁定。政府規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需經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後,再報市政府辦公廳。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不得重複發文,不得隨意擴大檔案的分發範圍。屬於部門、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單位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十一章 工作補位制度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出市(出訪)、休假期間,實行工作補位制度,由相對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領導代為處理分管的有關工作。代為處理分管的有關工作主要是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關會議和活動,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簽發有關緊急公文等。
第六十六條 在以下情況下進行工作補位:市政府領導出國考察期間;市政府領導在市外學習、考察1周以上;市政府領導休假期間等。
第六十七條 互相補位的市政府領導應加強交流和協調。出市(出訪)、休假前後及時進行溝通和銜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市政府領導出市(出訪)、休假期間,市政府辦公廳及分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地向工作補位的市政府領導請示匯報有關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正常開展。互相補位的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同時出市(出訪)、休假,特殊情況時,由市長安排其他領導同志進行工作補位。市政府領導分工發生變化時,根據市長意見,及時對工作補位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二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八條 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六十九條 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地市可供借鑑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七十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要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路的指導,確保網路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遲報、漏報信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十二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四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廳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領導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廳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督查事項,市政府辦公廳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基層督辦。
(三)及時辦結。各承辦單位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落實工作,並按時限要求及時上報辦理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報告的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五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並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覆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國家、省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級及以上領導的信函。
(四)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單位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第八十三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會議活動題詞、發賀信、賀電。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外省市來賓到淄博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十五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傳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3天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區縣區縣長、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由市政府總值班室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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