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源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

涇源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發展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涇源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Jingyuan County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 主要職責: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法律
  • 機構所屬地:涇源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涇源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2、施工許可;
3、城市道路挖掘審批;
4、建設工程基建衛生審批;
5、城市排水增容審批。
(二)承接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劃入的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發展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負責環境保護標準在本縣的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本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政策的實施。
(五)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建設規劃並監督管理;負責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和住宅產業化發展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七)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機構、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負責城鎮規劃區綠化工作;承擔縣內風景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劃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落實新農村和城鎮建設政策,推進小城鎮建設進程;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負責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規章制度,負責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
(十一)承擔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監督實施建築節能政策和規劃;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十三)負責本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縣域內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四)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負責落實污染物減排任務;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十五)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責任。對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政策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十七)負責組織實施落實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八)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縣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十)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民防空指揮組織的保障工作;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落實;承擔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路、無線電通信進行監督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二十一)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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