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貿易管制

海關貿易管制

海關貿易管制是指海關依據《海關法》賦予的權力,參與國家巨觀經擠政策制定、微觀經濟協調,並通過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在進出境環節落實國家貿易政策,對執法效能分析和評估的行為。

本章貿易管制措施指海關對貨物實施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等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貿易管制
  • 依據:《海關法》
  • 行使機關:海關
  • 性質:權力
管制職責,制度體系,工作要求,法律責任,

管制職責

《海關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法律上賦予了海關實施貿易管制,監管進出口活動的權力與義務。《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
近年來,海關貿易管制工作逐步從傳統性職能向保障貿易安全、維護貿易秩序、反恐、防擴散、環境保護、資源保護、履行國際公約等非傳統性職能擴展和轉變。

制度體系

海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出境貨物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形成了以《海關法》、《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為主的貿易管制法律體系和以《海關貿易管制工作規程》(試行)為主的海關貿易管制管理體系。
(一)貿易管制法律體系的主要構成
1.法律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
2.行政法規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5)《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13)《農藥管理條例》;
(14)《獸藥管理條例》;
(1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
3.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包括:
(1)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
(2)貨物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目錄;
(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目錄:
(4)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及目錄:
(5)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6)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7)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
(8)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及目錄;
(9)《進口獸藥管理辦法》;
(10)《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
(11)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等。
4.此外,還有部分與貿易管制有關的國際公約,雖然不是海關的直接執法依據,但作為貿易管制法律體系的淵源,應予以關注。主要包括:
(l)有關固體廢物的國際公約,如《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2)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約,如《關於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3)有關農藥的國際公約,如《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PIC公約)。
(4)有關瀕危物種的國際公約,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公約)。
(5)有關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際公約,如《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6)有關易製毒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二)海關貿易管制管理體系的主要構成
1.《海關貿易管制工作規程》(試行);
2.《進出口貿易管制海關監測分析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等。

工作要求

(一)《海關法》有關規定
1.《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此項規定,要求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時,如果所申報的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的,應當向海關交驗有關許可證件。不能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海關不予放行貨物。
對於進出口貨物是否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範圍有爭議的,由總署商主管部門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
2.《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該規定一方面明確海關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另一方面明確了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實施禁止或限制規定時,需要經過立法程式對外發布。
3.《海關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二)貿易管制工作管理規定
各級貿易管制職能管理及執行部門在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2.沒有上述明確規定或特殊情況下,按照總署的規範性檔案執行;
3.對總署沒有會簽或轉發的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章,直屬海關在請示總署後按照總署意見執行;
4.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不明確或有疑問時,應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採取處理措施。
為了便於現場執法,總署在H2000系統中設定了部分許可證件代碼和禁止進出口標誌,輔助現場作業。
對於系統中沒有提示的或理解有差異的,根據《海關貿易管制工作規程》第九條規定,應當按照正式檔案辦理。
(三)海關審核許可證件的要求
《海關通關作業審單操作規範》規定,現場海關應當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交的單證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單機相符,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其中包括審查證件的有效性,證件內容與其他單證內容的一致性以及證件的時效性等。

法律責任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規定,採取偽、瞞報等行為,運輸、郵寄、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屬於違法行為,海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二)項、第九條(二)項規定構成走私行為的,由海關依法沒收涉案貨物及違法所得,並可處等值的罰款。對於不構成走私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禁限規定,受到海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自處罰生效之日起3年內,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不予受理違法行為人進出口配額或許可證件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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