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支持和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發展的若干措施

海關總署關於支持和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發展的若干措施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8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號)精神,積極支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更好地貫徹“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外貿發展轉型升級,探索閩台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制度、把好國門、做好服務,現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創新海關監管制度,促進自貿試驗區貿易便利化
(一)全面複製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
深化複製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工作,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工單式核銷、簡化通關隨附單證、集中匯總納稅、倉儲企業聯網監管等制度。繼續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積累更多經驗,進一步提升自貿試驗區通關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貿試驗區通關一體化改革。
深化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強化海關間協作,實現跨地區海關互聯互通、互認共享,簡化通關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三)落實“三互”提高自貿試驗區通關效率。
積極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實現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關檢合作“三個一”改革,全面推進“一站式作業”改革。整合監管設施資源,推動共建共享共用。推進口岸部門綜合執法試點。
(四)創新監管查驗機制。
進一步最佳化監管執法流程,逐步由“串聯執法”轉為“並聯執法”。完善查驗辦法,增強查驗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查驗比例。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
(五)創新加工貿易監管制度。
實行“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貿易企業辦理一次備案,即可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實施中介機構協助海關稽查、保稅核查和核銷制度。支持資信良好、管理規範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自核單耗管理試點。支持開展出境加工業務試點。允許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含平潭片區,下同)內企業利用超過監管年限的生產設備開展委託加工業務,促進區域內外企業聯動發展。
(六)創新企業管理制度。
建立企業協調員制度,暢通海關與企業溝通聯繫渠道。實施與國際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管理,便利企業境內外通關。實施企業註冊登記改革,實行“一地註冊全國申報”,取消自貿試驗區報關企業行政許可。實行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開展企業自律管理試點。
(七)推進海關稅收征管方式改革。
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通關征管模式。創新擔保方式,以企業為管理單元,探索建立與企業責、權、利和風險(或信用)等級相一致的征納方式;依託關銀信息互通,實現涉稅擔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蓋所有涉稅擔保業務、所有通關現場的稅收總擔保制度。最佳化海關行政裁定製度實施。試行預歸類決定全國互認。
(八)試行企業“主動披露”制度。
對企業主動報告海關未發現的違規情事,可依法視情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引導企業守法誠信、規範經營,營造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的良好環境。
二、拓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功能,促進試驗區穩增長調結構
(九)實施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
對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內銷的貨物,實施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促進區域內企業更好地開拓國內市場、擴大內銷。
(十)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最佳化。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型為綜合保稅區。支持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根據發展需要擴大面積。支持符合條件地區新設綜合保稅區和保稅物流中心。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措施,推進功能拓展和改革創新,促進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多元化發展。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貨物質押融資業務。
(十一)推動區內外聯動發展。
推廣保稅貨物區間結轉監管模式,允許保稅貨物在跨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流轉時,實行分送集報和企業自行運輸。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企業生產加工、物流和服務業深度融合。完善自貿試驗區內海關協調配合機制,實現區內外政策銜接、監管聯動、服務高效。
三、支持新興貿易業態發展,促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十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支持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建立海關監管系統與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互聯互通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運營主體、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物流服務企業集中代理報關、納稅的機制。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管理模式,最佳化通關流程,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十三)支持開展研發設計、檢測維修和服務外包業務試點。
積極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研發設計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境內外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境內外的維修業務試點,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十四)支持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支持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根據發展需要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品種,拓展倉單質押融資功能。
(十五)支持開展保稅展示業務。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驗區內企業在有效擔保前提下,在本關區內開展區域外保稅貨物展示交易。
(十六)支持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根據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四、支持閩台經貿合作,促進對台貿易便利化
(十七)促進對台貿易便利化。
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對於海關已收到出口方傳輸的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的貨物,進口企業進口申報時免於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書。完善自貿試驗區對台小額貿易管理方式,進一步提高對台貿易通關便利化水平。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允許通過查驗貨櫃封志的方式判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經第三方中轉貨物是否符合直接運輸要求。
(十八)支持航運業務發展,便利兩岸往來。
支持兩岸海運快件業務發展,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台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符合條件的船舶開展外貿貨櫃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支持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簡化廈門—金門和馬尾—馬祖遊艇、帆船出入境通關手續,為台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台灣之間進出提供通關便利。
(十九)支持產業集聚發展。
簡化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促進台灣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積極支持承接台灣地區產業轉移。支持動漫創意、信息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結算中心和營運中心。
(二十)支持平潭建設閩台合作視窗。
支持平潭繼續探索創新“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監管模式。支持平潭發展兩岸合作服務業,為兩岸會展業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通關服務。開展兩岸海上客運航線客帶貨業務試點,促進台灣小商品交易市場做大做強。支持平潭舉辦大型國際賽事並提供便利通關環境。積極推進在平潭按規定設立口岸離境免稅店和兩岸直航船舶運輸工具免稅店。簡化進出平潭的台灣車輛通關手續。支持平潭建設國際旅遊島。
(二十一)支持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通關事務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加強與東協成員國海關、商業協會合作,推動原產地認證聯網核查,實現東協產品進口的快速通關。
(二十二)提升兩岸海關合作水平。
建立閩台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授權福州原產地管理辦公室統一開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核查。
五、培育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自貿試驗區貿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維護企業創新成果。
加大對試驗區內企業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力度,助推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支持試驗區國內外智慧財產權資源集聚,有效打擊侵權違法行為。
(二十四)依法開展風險防控,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
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加強實際監管,有效防控風險,防止自貿試驗區內滲入和滋生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他信息載體,。
(二十五)依法打擊走私,維護自貿試驗區健康發展環境。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運行特點,加強執法統一性和規範性,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認真研究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確保全全高效管住,精、準、狠地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促進自貿試驗區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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