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對香港籍船舶仍應徵收船舶噸稅的批覆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7]690號 【發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1997-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關於對香港籍船舶仍應徵收船舶噸稅的批覆
(1997年8月19日署稅[1997]690號)
深圳海關:
你關《關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船舶徵收船舶噸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深關稅[1997]389號)函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關稅區。因此,在未有新的規定前,對在香港登記註冊的船舶仍應按回歸前的規定使用優惠稅率徵收船舶噸稅。此外,對於香港特別行征區海關已徵收船舶噸稅的外國籍船舶,進入內地港口時,仍應照章徵收船舶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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