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海關幹部調整、調動工作的通知

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海關幹部調整、調動工作的通知是1985年12月2日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頒布的通知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海關幹部調整、調動工作的通知
  • 單位: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
  • 發布時間:1985年12月2日
  • 內容:做好海關幹部調整、調動工作
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海關幹部調整、調動工作的通知
海關總署、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年二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指出:“海關工作具有對外統一性和全國統一性的特點”,“根據海關工作性質和任務的特點,海關專業幹部需定期或不定期由海關總署予以調整、調動,調整、調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戶口遷移等,請地方予以支持
解決”。根據以上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海關領導幹部定期調動,極少數不適合海關工作的幹部,堅決調離海關的指示精神,有領導、有計畫地做好海關幹部的調整、調動工作。各海關之間調動的幹部應是以下幾種:
1.各級海關和海關院校的領導幹部;
2.徵稅、統計、查私、監管、技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幹部;
3.為照顧幹部特殊困難,必須調動的幹部。
調整、調動的各級領導幹部,年齡一般不得超過50歲;專業技術骨幹,一般不得超過55歲,並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以上。新設海關所需要的領導幹部和專業骨幹,年齡可適當放寬。
二、各海關之間調動幹部,分別按以下原則辦理:
海關領導幹部和專業技術骨幹在海關係統內異地調動,在編制定員以內,進入省會城市海關或院校的,由海關總署審批;進入其他地區海關或院校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範圍,分別由海關總署、局級海關、直屬海關總署的處級海關(秦皇島海關、滿州裏海關、二連海關、蕪湖海關、
九江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和海關院校審批。地方各級人事部門應予支持,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
調往京、津、滬三大城市的幹部要從嚴掌握。調往天津、上海的,需徵得天津、上海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調往北京的需徵得勞動人事部同意。
局級以上幹部的調動,按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規定辦理。
調動幹部的愛人是工人的,隨同幹部調動。和幹部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的家屬,隨同幹部一起遷往新地區,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
在編制定員以外調入幹部和從海關係統以外調入幹部,必須徵得所在地區人事部門同意。
三、對少數不適合海關工作的幹部,各級海關要積極做好工作,儘快調離海關隊伍。各級人事部門要積極支持,予以協助。
四、海關因工作需要從各地區、各部門調入幹部時,應主動同有關部門協商,以便把思想作風正派,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文化程度較高,年富力強的幹部吸收進海關。
198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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