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民政局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海門市民政局
  • 類別:國家機關
  • 地點:海門市
  • 局長:肖衛東
機構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加強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二)加強醫療救助職責、重度殘疾人的生活救助職責。
(三)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海門民政海門民政
(三)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的實施;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組織退役士兵免費就業培訓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方案;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七)主管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以及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救濟補助工作,負責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扶貧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鄉鎮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鎮村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行政區域規劃,承辦邊界的勘界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標誌。
(九)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牽頭社區建設工作。
(十)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和民辦福利機構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社會養老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初審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負責地名管理;制定地名管理規劃和計畫;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組織地名標誌牌的設定和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
(十五)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六)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

領導分工

肖衛東: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財審工作。
陳俊高:分管黨務、機關內務、行政審批、福利企業管
理、安全生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殯葬管理、老幹部工作。聯繫殯葬管理所、流浪乞討救助管理站、海門、悅來殯儀館(青龍陵園)、東北片。
黃建榮:分管優待撫恤、退伍安置、雙擁、信訪、新農村建設、救災救濟、城鄉低保、五保、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六十年代精簡人員生活補助、鄉鎮敬老院、移民、扶貧工作。聯繫干休所、烈士陵園、市慈善基金會、市扶貧辦、鄉鎮敬老院、中北片、東南片。
崔國新:分管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區劃地名、民間組織管理、社會辦福利機構、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政法(法制)、老齡、社區居家養老、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聯繫婚姻登記處、市福利院、海門市老年服務中心、民辦托老機構、西部片。
楊建明:主管紀檢,分管監察、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效能建設、宣傳調研工作。
戴寶根:分管福彩工作、聯繫慈善會工作。
陶蘭春、張錫忠、姜寶珠協助局長調查研究,做好中心工作。

內設機構

市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制訂民政系統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事務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辦理、公文印刷、機關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做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負責局機關老幹部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負責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民政信訪管理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免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貫徹執行救災工作和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查災核災和災情上報,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和市減災辦日常工作;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組織指導臨時生活救助工作;負責醫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殘人員的生活救助工作;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民政管理的退休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扶貧、慈善會、慈善基金會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組織做好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工作。
(四)老齡科
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組織宣傳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和推動養老保障和為老年人服務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老年人協會工作和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
(五)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承辦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人民政府駐地遷移、鎮村界線變更和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和邊界爭議調處;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和社團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審核工作;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認定初審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科
組織實施上級部門關於基層政權、村委會、居委會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負責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管理工作。
(七)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經費預算,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並實施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跟蹤檢查下撥資金的使用情況。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

辦事指南


海門市民政局老年優待政策
一、居家養老
(一)服務對象
A類――70周歲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85周歲以上的空巢老人、孤寡老人,100歲以上的老人;
B類――70周歲以上分散供養的城鎮“三無”、農村“五保”特困老人,70周歲以上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老人、重點優撫老人;
C類――65周歲以上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務內容
1.生活照料。為老年人提供日托、代購物品、家電維修、做飯送餐、整理衛生、理髮、剪手指(腳趾)甲、洗衣被、曬(收)被、做家務、陪老人洗澡等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
2.健康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復護理、心理衛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和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3.法律維權。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及維護老年人贍養、財產和婚姻等合法權利的服務。
4.文化教育。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學學習、知識講座、書法繪畫和圖書閱覽等服務。
5.體育健身。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體育健身設施和健身活動等服務。
6.精神慰藉。陪聊、讀書、讀報、講故事,陪老人散步、遊覽,上門或電話詢問服務。
7.助耕助收。幫助老人春耕、夏種、夏收、秋收、秋種。
(三)補助標準
A類,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B類,按每人每月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高齡老人“尊老金”
(一)發放對象
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的海門籍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80-8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20元;90-94周
歲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50元;95-98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80元;99周歲(100虛歲)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300元。
(三)發放方式
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的“尊老金”全部實行“一折通”
發放,由市財政局統一打在老人的“一折通”上。
三、老人其它優惠政策
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到市審批中心民政視窗辦理南通市、江蘇省老年優待證。憑證進公園、市老職工活動中心、圖書館、陵園、風景區,進劇場、電影院、文化宮、俱樂部、寺院、娛樂城、旅遊景點以及體育健身等場所(除大型文藝演出和重大比賽活動外),可享受半價優惠,進入市內收費公共廁所一律免費。
農村五保政策
一、農村五保供養條件
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
2012年1月起,集中供養標準為每人每年5300元,其中一伙食費為每人每年3540元,零用錢每人每月40元,其餘1280元為每人每年衣被費380元,醫療費700元,喪葬費200元,由鎮財政計提後作為全鄉鎮五保人員統籌經費,統一使用,統一核算。分散供養標準為每人每年4700元,其中生活費為每人每月285元,其餘1280元為每人每年衣被費380元,醫療費700元,喪葬費200元,由鎮財政計提後作為全鄉鎮五保人員統籌經費,統一使用,統一核算。
三、五保供養申請審批程式
1.本人向村委會申請或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表提出申請。
2.村委會調查核實、評議、公示5天,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每年11月份會同財政局對鄉鎮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入戶調查,於12月10日前做出審批決定,次年1月起享受五保供養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並告知理由,由鄉鎮人民政府轉告申請人。

地理位置

地址: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市北京中路1388號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