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信貸+保險支農聯動模式建設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州信貸+保險支農聯動模式建設實施辦法
  • 時間:2009年8月
  • 目的:充分調動金融等
  • 方式:三位一體
海西州信貸+保險支農聯動模式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海西中心支行,二〇〇九年八月)
為充分調動金融、保險支持和服務“三農”,激發廣大農牧民發展農牧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現代農業與金融保險聯動發展,有效解決農業發展投入不足、農牧業貸款額度小、無抵押擔保貸款難等問題,經人行海西州中心支行、人保財險海西州分公司、德令哈市農村信用聯社、農牧局等部門共同協商,決定在海西保險示範區建立“信貸+保險”支農模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的基本思路是:以促進農業增效、農牧民增收為目的,按照“政府搭台、金融支持、保險保障、農民受益、生產發展”的思路,建立金融(農村信用社)+保險+農戶“三位一體”農業貸款運作方式,多方聯動,多措並舉,不斷滿足廣大農牧民發展農牧業生產的需要,努力提升全州現代農牧業發展的水平。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信貸+保險”模式是指農業生產者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以其人身生命安全、所種植的農作物、所養殖的牲畜或者其所擁有的財產為標的物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並以其保單作為貸款抵押擔保的融資模式。“信貸+保險”模式作為一種針對我州農村實際而設計的創新型金融服務方式,將保險機制引入金融機構,不僅能夠有效控制和降低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為借款人提供意外保障,也為保險公司支持和服務“三農”,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提供了一條良好途徑。
第三條 本辦法由人行海西中支經多方協商而成,由人保財險海西州分公司轄內各經營機構和海西州五家農村信用社具體實施。2009年在德令哈市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在全州推廣。
第四條 海西州“信貸+保險”聯動模式實施的原則
(一)互信共贏原則: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要站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的高度,本著互信共贏,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則,切實加強溝通與銜接,增強合作、發展意識,研究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共同推進農村金融和農村保險業的共同發展。
(二)共建良好農村信用原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適應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為前提,按照“政府領導、人行牽頭、金融保險主辦、農牧民參與、多方配合、整體聯動”的要求,逐步達到“政府滿意、農牧民增收、金融保險共同發展”,實現多方共贏的目的。
(三)自擔風險原則:保險公司和農村信用社自行負擔各自業務經營中的風險,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中的各項承保經營風險,農村信用社承擔信貸中的各項風險。
(四)共同發展原則:通過“信貸+保險”聯動模式的建立,進一步增加對“三農”資金的投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政府、金融、保險、農牧民“多方”共贏。
第五條 各參與單位主要職責
農牧局:根據全州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需要,及時向金融保險部門提供各縣市發展現代農牧業資金需求情況、農業產業化發展情況、龍頭企業資金需求情況。
人民銀行:要及時關注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上級行申請支農再貸款限額,保障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需求。
保險公司:人保財險海西州分公司轄內各經營機構要適時全面開展農村保險業務。
(一)保險公司對已開展的農村保險業務要加大業務拓展力度,擴大業務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服務於“三農”。
(二)及時在全州開展農村種植、養殖保險業務。對於政府補貼,試點開辦的政策性大田作物種植和養殖業等險種,要結合海西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方案措施,按時完成保險任務。對於條件還不成熟的農村保險業務,積極開展需求調研,要做好充分準備,待條件成熟、制定保險方案及時開辦業務。
(三)在理賠方面,保險公司要開通“綠色通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要簡便快捷進行理賠服務,切實保障好被保險人的利益,做到讓政府放心,讓民眾滿意。
農村信用社:全州農村信用社要加大“三農”信貸服務。
(一)農村信用社對已開展的“三農”信貸服務,要繼續加大信貸投放力度,保障農牧區生產、建設資金需求。
(二)農村信用社及時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特別是政府鼓勵的農村大田種植、養殖業要給予大力支持,根據保單保險的金額、期限和農牧民貸款申請的金額、期限以及農牧民的信用狀況發放支農(牧)貸款,在貸款發生風險時要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繫,屬於保險理賠範圍的要積極爭取保險理賠,減少貸款風險和農牧民負擔。
廣大農牧戶:要積極參加保險,特別是政府支持的大田作物種植保險、養殖業保險、計畫生育保險、農村小額人身等保險。廣大農牧戶要充分利用此運作方式,積極參保、利用保單進行質押融資、擴大種養殖規模、提高生產效益,及時歸還信用社貸款,提高信用級別,爭取更大貸款規模,逐步實現規模化生產。
第六條 通過各方努力,搭建起“政府主導、農牧民投保、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保障、銀行放貸、農牧民受益、農業發展”多方聯動平台和共贏的運行機制。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一)貸款申請:農牧戶根據自身發展農牧業生產的需要向當地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和用途)。
(二)資格審查:當地農村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申請後,10個工作日完成對借款人、抵押物等情況的調查,並告知借款人到人保財險公司當地經營機構參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報信貸機構辦理信貸業務。
(三)農民參保:除國家、政府政策性補貼試點開辦的大田作物(含小麥、青稞、油菜籽、馬鈴薯、溫棚種植)及養殖戶所養奶牛、能繁母豬以外,貸款農戶可將其所擁有的農機具、及其它財產為標的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將貸款用途項目的標的物,在保險公司可承保範圍內,向放款信用社抵押參保,並參加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保險保障:所在縣市保險公司為參加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物保險的農牧戶提供保險保障,出具保單。種植業保險(如枸杞種植保險等)由財險公司按照種植戶的種植畝數開展承保工作,並將保險險種、保險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及免賠率等內容在保險單中載明。也可由受保險公司委託中介代理業務的縣市農村信用社信貸部門代為辦理相關保險,作為抵押物或借款人風險保障防範。
(五)發放貸款:所在縣市農村信用社信貸承辦機構依據農牧戶貸款申請、資格審查意見、保險單辦理質押貸款,經農村信用社審查後發放貸款,貸款到期後,農牧民主動歸還貸款本息,保單退還農牧民。
貸款額度:實行以保定貸,貸款額度為保額的80%。
貸款期限:與財產保險期限一致,除大田作物以外的種植業投保(如枸杞種植保險等)及貸款期限由財險公司與農村信用社協商確定。
貸款利率:按照農村信用社的定價利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保險理賠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妥善保護好第一現場,並向保險機構客戶服務專線及時電話報案(人保財險全國統一報案電話:95518),通知保險公司理賠查勘人員及時到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取證、核定損失、確定保險責任,據此作為保險索賠的前提依據。
(二)發生保險事故後,種植業保險受災農戶在向承保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土地證複印件、保險服務卡及本人的身份證明、氣象等部門證明及保險公司認為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農機具等財產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交警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保險證、修理費用清單、修理髮票原件等。
(四)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將按照“先醫保後保險”的程式報銷相關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在申請保險索賠時,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診斷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醫療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發票及相關事故證明材料。以上證明票據在醫保已做報銷後,應提供相關單證複印件及醫保報銷費用證明資料,據此做為商業保險索賠的依據。
第八條 貸款風險處理
在出具貸款抵押物保險單中特別約定載明“×××農村信用社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農村信用社指定的帳戶。”如遇屬保險公司理賠的自然災害,農牧民無法歸還貸款,農村信用社可持保單與保險公司商議理賠事項。
第九條 貸款風險管理
農村信用社在貸款審查、發放、清收上要嚴格按照信貸原則進行,對於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形成的貸款風險和理賠金額小於貸款金額形成的風險由信用社自行承擔。
第十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投保及質押貸款條件,把好貸款資格審查關,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不良貸款發生;對參加保險質押貸款的農牧戶要建檔立案,掌握資金使用動態和生產狀況,確保貸款資金髮揮應有的效益;要抓好農牧民的經常性教育,積極開展信用村、信用戶評選活動,並推行農戶信用狀況公示制度,建立起地方政府、農信社、村委會和農戶“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人保財險全州各經營機構要超前服務,做好農戶參加保險各項對接、指導、服務工作。全州農村信用社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加快放貸力度,確保農戶所需貸款及時到位;對信用村、信用戶要優先提供貸款,支持其做大做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西州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為試行辦法,在運行、實踐、操作中根據實際情況加以修改並逐步完善,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由州人行、州人保財險公司和農村信用社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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